一种通过引用特定知识进行商品生产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620696阅读:170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如何利用知识的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与生产相关的知识引用领域。



背景技术:

现有的知识产权系统,知识生产凸显为排他性,无法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知识的流通和传播受到很大限制。人们往往需要与知识产权所有者进行繁琐的谈判,才能取得知识的使用权利。知识生产者往往陷入两难之中,一方面,他们希望将自己的创新知识进行更广泛的传播和应用;另一方面,他们又希望对这种创新知识进行严格的排他性保护,以获得高收益。因此,如何更广泛应用知识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权益,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通过引用特定知识进行商品生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将知识所有者与商品生产者进行连接,使得商品生产者能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特定知识,并将该特定知识应用于生产领域;而通过量化计算特定知识的被引用量,知识所有者获得相对应的知识使用报酬,该报酬与被引用量呈正相关关系。

本专利所说的引用量,是指在商品生产领域中,按照某种量化计算的方法,计算出一种创新知识在生产中的引用数量,这种量化方法可以为以下任意一种:知识所有者提出的标准,约定俗成,磋商,按照该行业的标准,或其他相对公正和便利的方法。其计算的参照物可以是商品的生产领域,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领域。例如一种与药物配方相关的创新知识,如果约定按照该配方生产一天剂量的药物为一次引用量,那么,生产1万剂药物便可以量化为1万次引用量。

本专利所说的特定知识,可以是一种申请知识产权的专利,也可以是通过某种登记或认证的创新知识,也可以是可确认的最早发表的创新知识。具体而言,这种特定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知识著作、学术论文、各种知识研究成果、非知识产权的知识、未申请知识产权但具有创新性的知识、职业秘密类知识、各种开源知识,以及其他适用于产业界的知识。

本专利所称的知识所有者,既可能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可能是知识的创造者。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登记中,一些知识创造者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相同,后者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本专利中便是知识所有者;而在没有登记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知识的创造者视为知识的所有者。

下面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描述。有必要指出的是,以下内容及实施方式仅截取知识引用方法的一个可操作的技术面进行描述,不能理解为本发明的充分或必要实施方式,也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制,因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知识引用方法原理,对技术进行改进和调整。

在网络配置上,首先建立一套服务器或计算机系统,用于储存、运算、接收和处理各种数据。通过互联网,知识创新者在登录该系统之后,能将自己的创新知识发布在系统之中,使得商品的生产者或公众能了解这一知识,并将这一知识应用于生产之中。

在一种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种创新知识,其中一些是生产该商品的关键性、核心性的知识,这种知识或是生产该商品的不可或缺的知识,或是能够显著提高该商品性能的知识,或是显著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或者是其他影响该商品的重要因素。另一些则是被认为是非关键性、非核心性的知识。因此,相同的引用量,按照知识的重要程度,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收益或收费。这种收益或收费同样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知识创造者提出的标准,约定俗称,磋商,按照该行业的标准,或其他相对公正和便利的方法。

知识所有者在系统中所发布创新知识的方法,可以是采取主动登记的方法,也可以非主动登记的方法。

知识所有者主动登记时,系统可生成相应的登记模块,按照不同行业的特点,登记者需要将创新知识以标准化的格式录入或导入到电子信息系统之中,系统接收并储存信息,以便日后调出查询。

知识所有者非主动登记时,知识产权者授权许可的条件下,系统与既有的知识产权系统产生链接,可通过网络链接至知识产权网站,调取需要使用的知识产权。

系统有专门的储存模块,可从知识产权系统获得专利文件进行储存,只要通过知识产权者的授权许可,便可提供给商品生产者利用。

系统将创新知识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方式,以供使用者查询。

系统提供检索模块,商品生产者可从中搜索商品生产所需的相应技术,从中筛选适当的知识和具体的技术方案,以便运用于商品生产中。

系统提供统计模块,可以对知识的引用量按照既定的量化规则进行统计。

商品生产者可以采取登记或申报的方法,将一定时期的商品生产量输入该系统,从而能够计算出与该商品相关的创新知识的引用量。例如,商品生产者申报未来一年内生产数量为1万剂量药物,按照该行业标准,相当于引用1万次引用量。

商品生产者也可以直接将生产系统与知识引用系统进行对接,在生产过程中便可以计算出该知识的引用量。

知识所有者获得收益的来源有两种,一种由商品生产者支付,另一种是由其他组织支付。

由商品生产者支付时,系统提供一种交易结算平台,它支持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它既可以是交易双方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一个保证金账户达成交易,以约定的日期完成双方的结算,其产生的效果类似于淘宝上交易双方的交易。

由其他组织支付的情况下,这些组织可能是政府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型企业或其他致力于知识传播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主要以奖励的形式来鼓励知识的创造者,这意味着商品生产者不需要支付费用,或者只需要支付部分费用。这对于鼓励知识传播有极为重要意义。

系统提供相应的收费功能。尽管这一系统基于传播知识而设计的,但并不意味着它所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系统向服务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维持系统本身的运行。

由此形成一种新的知识引用的计算方法,它促使知识得以更广泛的应用。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提供一种通过引用特定知识进行商品生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将知识所有者与商品生产者进行连接,使得商品生产者能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特定知识,并将该特定知识应用于生产领域;而通过量化计算特定知识的被引用量,知识所有者获得相对应的知识使用报酬,该报酬与被引用量呈正相关关系。

本专利所说的引用量,是指在商品生产领域中,按照某种量化计算的方法,计算出一种创新知识在生产中的引用数量,这种量化方法可以为以下任意一种:知识所有者提出的标准,约定俗成,磋商,按照该行业的标准,或其他相对公正和便利的方法。其计算的参照物可以是商品的生产领域,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领域。例如一种与药物配方相关的创新知识,如果约定按照该配方生产一天剂量的药物为一次引用量,那么,生产1万剂药物便可以量化为1万次引用量。

本专利所说的特定知识,可以是一种申请知识产权的专利,也可以是通过某种登记或认证的创新知识,也可以是可确认的最早发表的创新知识。具体而言,这种特定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知识著作、学术论文、各种知识研究成果、非知识产权的知识、未申请知识产权但具有创新性的知识、职业秘密类知识、各种开源知识,以及其他适用于产业界的知识。

本专利所称的知识所有者,既可能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可能是知识的创造者。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登记中,一些知识创造者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相同,后者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本专利中便是知识所有者;而在没有登记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知识的创造者视为知识的所有者。

下面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描述。有必要指出的是,以下内容及实施方式仅截取知识引用方法的一个可操作的技术面进行描述,不能理解为本发明的充分或必要实施方式,也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制,因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知识引用方法原理,对技术进行改进和调整。

在网络配置上,首先建立一套服务器或计算机系统,用于储存、运算、接收和处理各种数据。通过互联网,知识创新者在登录该系统之后,能将自己的创新知识发布在系统之中,使得商品的生产者或公众能了解这一知识,并将这一知识应用于生产之中。

在一种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种创新知识,其中一些是生产该商品的关键性、核心性的知识,这种知识或是生产该商品的不可或缺的知识,或是能够显著提高该商品性能的知识,或是显著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或者是其他影响该商品的重要因素。另一些则是被认为是非关键性、非核心性的知识。因此,相同的引用量,按照知识的重要程度,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收益或收费。这种收益或收费同样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知识创造者提出的标准,约定俗称,磋商,按照该行业的标准,或其他相对公正和便利的方法。

知识所有者在系统中所发布创新知识的方法,可以是采取主动登记的方法,也可以非主动登记的方法。

知识所有者主动登记时,系统可生成相应的登记模块,按照不同行业的特点,登记者需要将创新知识以标准化的格式录入或导入到电子信息系统之中,系统接收并储存信息,以便日后调出查询。

知识所有者非主动登记时,知识产权者授权许可的条件下,系统与既有的知识产权系统产生链接,可通过网络链接至知识产权网站,调取需要使用的知识产权。

系统有专门的储存模块,可从知识产权系统获得专利文件进行储存,只要通过知识产权者的授权许可,便可提供给商品生产者利用。

系统将创新知识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方式,以供使用者查询。

系统提供检索模块,商品生产者可从中搜索商品生产所需的相应技术,从中筛选适当的知识和具体的技术方案,以便运用于商品生产中。

系统提供统计模块,可以对知识的引用量按照既定的量化规则进行统计。

商品生产者可以采取登记或申报的方法,将一定时期的商品生产量输入该系统,从而能够计算出与该商品相关的创新知识的引用量。例如,商品生产者申报未来一年内生产数量为1万剂量药物,按照该行业标准,相当于引用1万次引用量。

商品生产者也可以直接将生产系统与知识引用系统进行对接,在生产过程中便可以计算出该知识的引用量。

知识所有者获得收益的来源有两种,一种由商品生产者支付,另一种是由其他组织支付。

由商品生产者支付时,系统提供一种交易结算平台,它支持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它既可以是交易双方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一个保证金账户达成交易,以约定的日期完成双方的结算,其产生的效果类似于淘宝上交易双方的交易。

由其他组织支付的情况下,这些组织可能是政府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型企业或其他致力于知识传播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主要以奖励的形式来鼓励知识的创造者,这意味着商品生产者不需要支付费用,或者只需要支付部分费用。这对于鼓励知识传播有极为重要意义。

系统提供相应的收费功能。尽管这一系统基于传播知识而设计的,但并不意味着它所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系统向服务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维持系统本身的运行。

由此形成一种新的知识引用的计算方法,它促使知识得以更广泛的应用。

这里举第一个实施案例。如所周知,当前新的抗癌药物价格极为高昂,一个月的疗程动辄数万元计,往往使得大量中产家庭倾家荡产。张三发明了一种治疗乳腺癌的药物关键性配方,并申请了专利,但他不希望将该专利卖给强生、辉瑞等制药公司,这些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垄断企业,很可能会人为制造稀缺性,从而推高药价。现在,他可以通过技术引用系统,将这一专利配方授权给世界上所有制药企业,从而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些制药企业通过技术引用系统,在生产(或销售)药物的同时,便可以计算出对该专利配方的引用次数,从而确定应该支付的技术引用费用。例如,张三以1元/剂的价格来许可他的这项专利技术,当年,全球就有1千家药企愿意使用技术引用系统来计算和生产这种配方的抗癌药物,这些药企都要按照它们的生产量向张三支付费用。其中,广州白云山药业公司今年生产了10万剂量的药物,相当于引用张三的这一配方10万次,于是到了年末结算时,白云山公司通过技术引用系统,直接向张三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由于这种抗癌药物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市场竞争,价格非常低廉,只需要10元/剂,远低于市面上同类药物的1000元/剂的价格,使得即便社会底层家庭都能负担得起,即创造了经济效益,也创造了社会效益。

举另一个实施例子,甲发明了一种药物,基于第三方资金的支持,使得她不再选择把这个药物的配方卖给某家制药商,而是直接选择利用本专利所述方法把配方公开出来。这样一来,所有的制药商都可以直接生产这种药物,从而在销售成药的过程中赚取其制作该药物的增值费、服务费和品牌费。此外,也可能会有一些顾客因为对制药商生产的药物的价格或质量不满意,继而选择亲自制造这种药物以自用,后者凭借一些新技术的支持,诸如人机互动、整体可视技术、3d技术、生产物流管理等,成为零散体化生产药物的个人,或成为所谓的微型生产商。这些顾客的这种应需而变为制药商的模式,有可能会加速产业界、特别是工业界的零散体化。而在个人直接参与制作产品的过程中,他甚至有可能和传统的制药商一样直接参与药物的技术改良,当然,他必须承担这种技术改良的风险和权利责。……

而无论顾客从哪个渠道消费这种药物,即无论顾客是从制药商的手中或医院中购买这个成药,还是他/她亲自根据配方制造出成药以自用,顾客都是对甲所发明知识(药物配方)的引用。因而,无论顾客从哪个渠道消费这种药物,甲都将因此而收获引用类知币的创造。如果我们把消费1剂成药等同于引用了甲的知识(药物配方)1次,并把1次引用等价于0.1单位货币;那么,一个人消费了20剂成药,便等同于引用了甲的知识(药物配方)20次,即甲因此而创造了1人×20次×0.1=2单位货币。如果有10000人在一年内平均消费了成药20剂,甲便在这一年里相应创造了10000人×20次×0.1=20000单位货币。

再以一种手机生产为例。乙企业想要生产一种专门为盲人使用的智能手机,该手机生产涉及到三项专利和一项公开发明,这四种知识分别是:b发明的是一种拥有超长待机时间的手机电池;c发明的是一种专为盲人设计的手机外型和功能键;d是一家手机生产企业,拥有生产整套手机的知识产权;e尽管没有申请专利,但他公开发表了一种语音和文字转换技术。如果按照传统的方法,他需要与三位专利发明人展开谈判,以获得专利授权。现在,由于专利人已经授权了系统可引用这些专利,利用知识引用系统,乙企业直接查阅和调取这四种知识。

于是,乙企业决定引用这四种知识批量生产10万部盲人手机,以低廉的价格售卖给盲人,这意味着乙企业引用了这四种知识10万次。一家社会企业决定支持乙企业的行为,向b、c、d、e支付知识使用费。按照手机行业规则,b、c、d、e四种知识在生产这种手机中所占权重是1:2:3:4,最后这家社会企业分别向b、c、d、e支付了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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