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和生成系统与流程

文档序号:12864340阅读:433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和生成系统与流程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和生成系统。



背景技术:

电子合同是由一般合同构成要件和电子签名成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合同进行电子签名时,要求电子合同具备:内容的形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签名可靠性。内容的形式合法性指:数据信息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其自身所承载的内容并供人随时查阅、提取。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的生成和储存方法具有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内容具有完整性。

目前电子合同作为纸质合同电子化的重要手段,借阅国家版式文件及数字签名技术对电子合同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一种验证身份的手段,鉴别签名者的身份,以便确立责任归属。满足《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

目前电子合同留存办理痕迹的方式多样,没有统一标准的做法,办理痕迹易被篡改,并未与电子合同原件组件一致,很难作为电子合同证据链统一存储,且追溯验证电子合同真实性存在一定的难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在于提供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其保证了电子合同的证据链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可验证性。

本发明是这样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之一的:

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在签订电子合同时,执行如下步骤:

步骤1、采集并生成合同签订现场的相关人员头像的电子文件以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

步骤2、将所述电子文件执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存档资料库中,然后执行步骤3;审核不通过,返回步骤1;

步骤3、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对应的二维码;

步骤4、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版式文件,并将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和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步骤5、在所述版式文件中加入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正式电子合同并发布,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获得对应的加密密钥。

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在签订电子合同时,执行如下步骤:

步骤1、采集并生成合同签订现场的相关人员头像的电子文件以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

步骤2、将所述电子文件执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存档资料库中,然后执行步骤3;审核不通过,返回步骤1;

步骤3: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与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对应的二维码;

步骤4: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版式文件,并将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步骤5、在所述版式文件中加入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正式电子合同并发布,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获得对应的加密密钥。

优选地,所述步骤1中的电子文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像、办理人的影像、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及电子合同。

优选地,所述身份证影像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所述办理人影像通过视频影像采集器采集,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通过高拍仪或扫描仪采集,所述相关材料还包括电子材料。

优选地,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当需要从资料库中提取电子合同对应的电子文件时,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即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为合同签订时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执行如下步骤:

步骤6、识别所述电子合同上的二维码,得到二维码的值;

步骤7、使用所述加密密钥对所述二维码的值进行解密,得到各hash值;

步骤8、根据所述唯一合同id从所述资料库中获取对应的电子文件,并将获取到的各电子文件生成对应的hash值,将其与所述步骤8解密得到的hsah值进行比对,若相同,则未被篡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二,在于提供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系统。

本发明是这样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之二的:

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系统,该系统包括:

采集模块,采集并生成合同签订现场的相关人员头像的电子文件以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

审核模块,对所述电子文件执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存档资料库中;审核不通过,由所述采集模块重新执行;

加密生成模块,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对应的二维码;

版式文件生成模块,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版式文件,并将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和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电子合同生成模块,在所述版式文件中加入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正式电子合同并发布,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获得对应的加密密钥。

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系统,该系统包括:

采集模块,采集并生成合同签订现场的相关人员头像的电子文件以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

审核模块,对所述电子文件执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存档资料库中;审核不通过,由所述采集模块重新执行;

加密生成模块,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与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对应的二维码;

版式文件生成模块,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版式文件,并将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电子合同生成模块,在所述版式文件中加入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正式电子合同并发布,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获得对应的加密密钥。

优选地,所述采集模块采集并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像、办理人的影像、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及电子合同。

优选地,所述采集模块中,身份证影像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办理人影像通过视频影像采集器采集,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通过高拍仪或扫描仪采集,所述相关材料还包括电子材料。

优选地,该系统还包括:

验证模块;当需要从资料库中提取电子合同对应的电子文件时,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即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为合同签订时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所述验证模块具体执行如下步骤:

首先识别所述电子合同上的二维码,得到二维码的值;

然后使用所述加密密钥对所述二维码的值进行解密,得到各hash值;

最后根据所述唯一合同id从所述资料库中获取对应的电子文件,并将获取到的各电子文件生成对应的hash值,将其与上一步骤中解密得到的hsah值进行比对,若相同,则未被篡改。

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

本发明通过辅助设备采集身份证影像、办理人影像以及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材料,审核后生成各电子材料对应的hash值,加密合并生成二维码,然后插入版式文件中,将与电子合同的相关的电子文件绑定在一起,很好地保证了电子合同及其相关辅助材料的证据链完整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当需要提取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时,还可以通过比对hash值验证真实性。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追溯验证电子文件真实性的流程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生成系统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生成系统的流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请参阅图1和图2所示,对本发明的实施例一进行详细说明。

请参阅图1,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方法,在签订电子合同时,执行如下步骤:

步骤1、采集并生成合同签订现场的人员头像的电子文件以及材料的电子文件;

具体地,所述电子文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像、办理人的影像、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及电子合同。所述身份证影像可以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所述办理人影像可以通过视频影像采集器采集,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高拍仪或扫描仪采集,所述相关材料还包括电子材料,对于电子材料则不需要转换,直接使用;本发明借助身份证识别器、视频影像采集器、高拍仪、扫描仪等实时采集办理过程并作为电子合同的附件一起进行数字签名,解决电子合同证据之间不能互相佐证的问题;

步骤2、将所述电子文件执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存档资料库中,然后执行步骤3;审核不通过,返回步骤1;

步骤3、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

步骤4、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一版式文件,并将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和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步骤5、在所述版式文件中加入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一正式电子合同并发布,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获得一加密密钥。

所述唯一合同id的插入方式还包括:所述唯一合同id与各所述hash值一起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具体地:

所述步骤1、步骤2以及步骤5保持不变,仅步骤3和步骤4按如下方式执行:

所述步骤3: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与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

所述步骤4: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一版式文件,并将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上述唯一合同id的两种不同插入方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同。

请参阅图2,当正式电子合同发布后,若需要从资料库中提取电子合同对应的电子文件时,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即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为合同签订时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执行如下步骤:

步骤6、识别所述电子合同上的二维码,得到二维码的值;

步骤7、使用所述加密密钥对所述二维码的值进行解密,得到各hash值;

步骤8、根据所述唯一合同id从所述资料库中获取对应的电子文件,并将获取到的各电子文件生成对应的hash值,将其与所述步骤8解密得到的hsah值进行比对,若相同,则未被篡改,从而验证了资料库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实施例二:

请参阅图3,一种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系统,包括:

一采集模块,采集并生成合同签订现场的人员头像的电子文件以及材料的电子文件;

具体地,所述采集模块采集并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像、办理人的影像、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及电子合同。

所述身份证影像可以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办理人影像可以通过视频影像采集器采集,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高拍仪或扫描仪采集,所述相关材料还包括电子材料,对于电子材料则不需要转换,直接使用;

一审核模块,对所述电子文件执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存档资料库中;审核不通过,由所述采集模块重新执行;

一加密生成模块,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

一版式文件生成模块,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一版式文件,并将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和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一电子合同生成模块,在所述版式文件中加入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一正式电子合同并发布,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获得一加密密钥。

所述唯一合同id的插入方式还包括:所述唯一合同id与各所述hash值一起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具体地:

所述采集模块、审核模块以及电子合同生成模块的执行内容不变,仅加密生成模块和版式文件生成模块按如下方式执行:

所述加密生成模块,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与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

所述版式文件生成模块,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一版式文件,并将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上述唯一合同id的两种不同插入方式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

所述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系统还包括一验证模块;当需要从资料库中提取电子合同对应的电子文件时,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即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为合同签订时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所述验证模块具体执行:首先识别所述电子合同上的二维码,得到二维码的值;然后使用所述加密密钥对所述二维码的值进行解密,得到各hash值;最后根据所述唯一合同id从所述资料库中获取对应的电子文件,并将获取到的各电子文件生成对应的hash值,将其与所述步骤8解密得到的hsah值进行比对,若相同,则未被篡改,从而验证了资料库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请参阅图4,所述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系统的执行流程如下:

步骤10、所述采集模块采集并生成合同签订现场的人员头像的电子文件以及材料的电子文件;

具体地,所述采集模块采集并生成的电子文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像、办理人的影像、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及电子合同。

所述身份证影像可以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办理人影像可以通过视频影像采集器采集,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高拍仪或扫描仪采集,所述相关材料还包括电子材料,对于电子材料则不需要转换,直接使用;

步骤20、审核模块将所述电子文件执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存档资料库中,然后执行步骤30;审核不通过,返回步骤10由所述采集模块重新执行;;

步骤30、加密生成模块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

步骤40、版式文件生成模块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一版式文件,并将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和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步骤50、电子合同生成模块在所述版式文件中加入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形成一正式电子合同并发布,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获得一加密密钥。

当所述唯一合同id采用与各所述hash值一起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合并生成二维码的方式时,

所述步骤10、步骤20以及步骤50保持不变,仅步骤30和步骤40按如下方式执行:

所述步骤30、所述加密生成模块生成各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并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对应的hash值与电子合同的唯一合同id通过加密算法加密后合并生成一二维码;

所述步骤40、所述版式文件生成模块将各所述电子文件合并生成一版式文件,并将所述二维码插入所述版式文件中。

所述电子合同证据链的生成系统还包括一验证模块;当需要从资料库中提取电子合同对应的电子文件时,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即验证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是否为合同签订时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执行如下步骤:

步骤60、识别所述电子合同上的二维码,得到二维码的值;

步骤70、使用所述加密密钥对所述二维码的值进行解密,得到各hash值;

步骤80、根据所述唯一合同id从所述资料库中获取对应的电子文件,并将获取到的各电子文件生成对应的hash值,将其与所述步骤8解密得到的hsah值进行比对,若相同,则未被篡改,从而验证了资料库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本发明通过辅助设备采集身份证影像、办理人影像以及与合同签订相关的材料,审核后生成各电子材料对应的hash值,加密合并生成二维码,然后插入版式文件中,将与电子合同的相关的电子文件绑定在一起,很好地保证了电子合同及其相关辅助材料的证据链完整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当需要提取资料库中的电子文件时,还可以通过比对hash值验证真实性。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我们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例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对本发明的范围的限定,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照本发明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饰以及变化,都应当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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