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共享的方法、装置以及存储介质与流程

文档序号:20279491发布日期:2020-04-07 15:00阅读:350来源:国知局
合同共享的方法、装置以及存储介质与流程

本申请涉及计算机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合同共享的方法、装置以及存储介质。



背景技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互联网+”的模式不断进步。以物流领域为例,“物流+互联网”赋能模式的不断推进,以业务为基础的物流平台,需要将物流平台内相关涉众的线下合作关系和合同信息平移到平台,实现生态平台内相关涉众间的线下合作关系的线上化及合同信息共享。

现行常规实现方式为:物流平台内相关涉众在平台内手动搜索特定合作伙伴企业,找到这家合作伙伴企业后,向对方发起申请,经对方同意后才能建合作立关系。这种方式因需要人工主动发起,因此在关系建立的及时性、准确性及效率上存在问题。此外,物流平台内相关涉众不能主动获知或准确获知自己业务合作伙伴已入驻物流平台,并且就双方达成合作的合同信息进行了管理,需合作伙伴一方主动发起人工搜索或线下口头通知,然后在物流平台内操作建立线上合作关系,最后在物流平台内发起线上电子合同签订来重签线下合同内容才能实现线下合同信息线上共享。

针对上述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合作双方在将线下签订的合同线上化的过程中,不能主动并且准确地获知对方是否已经录入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双方可能会各自录入合同,因此影响合作双方线上化录入合同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的技术问题,目前尚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公开的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合同共享的方法、装置以及存储介质,以至少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合作双方在将线下签订的合同线上化的过程中,不能主动并且准确地获知对方是否已经录入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双方可能会各自录入合同,因此影响合作双方线上化录入合同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的技术问题。

根据本公开实施例的一个方面,提供了一种合同共享的方法,包括:接收第一对象通过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标识信息,其中第一标识信息为公认的第一对象的唯一标识;判断是否存在记载第一标识信息的目标合同,目标合同由与第一对象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所录入;以及在目标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否则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并将预设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包含与第二对象对应的第二标识信息。

根据本公开实施例的另一个方面,还提供了一种存储介质,存储介质包括存储的程序,其中,在程序运行时由处理器执行以上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根据本公开实施例的另一个方面,还提供了一种合同共享的装置,包括: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对象通过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标识信息,其中第一标识信息为公认的第一对象的唯一标识;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存在记载第一标识信息的目标合同,目标合同由与第一对象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所录入;以及确定模块,用于在目标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否则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并将预设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包含与第二对象对应的第二标识信息。

根据本公开实施例的另一个方面,还提供了一种合同共享的装置,包括:处理器;以及存储器,与处理器连接,用于为处理器提供处理以下处理步骤的指令:接收第一对象通过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标识信息,其中第一标识信息为公认的第一对象的唯一标识;判断是否存在记载第一标识信息的目标合同,目标合同由与第一对象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所录入;以及在目标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否则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并将预设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包含与第二对象对应的第二标识信息。

在本公开实施例中,平台服务器可以根据第一对象提供的第一标识信息确定与第一对象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是否已经录入两者之间的合同(目标合同),在第二对象已经录入合同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与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在第二对象未录入合同的情况下,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合同作为共享合同。从而,达到了合作双方能够在线上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的目的。由于利用合作双方公认的唯一标识(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可以保证每个企业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并且由平台自动判断是否存在目标合同,提升了工作效率。此外,合作双方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合作企业可以共同管理维护统一的合同,并且减少合同录入工作量,保证合作伙伴间合同信息的一致。从而,能够及时实现线下合作关系的线上化,实现了合同共享,此外还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及不一致性。并且合作关系线上化后,实现了企业间业务协同的线上化。进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合作双方在将线下签订的合同线上化的过程中,不能主动并且准确地获知对方是否已经录入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双方可能会各自录入合同,因此影响合作双方线上化录入合同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的技术问题。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公开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公开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公开,并不构成对本公开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用于实现根据本公开实施例1所述的方法的计算设备的硬件结构框图;

图2是根据本公开实施例1所述的合同共享的系统的示意图;

图3是根据本公开实施例1的第一个方面所述的合同共享的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图4是根据本公开实施例1所述的一个具体实例的合同共享的整体流程图;

图5是根据本公开实施例2所述的合同共享的装置的示意图;以及

图6是根据本公开实施例3所述的合同共享的装置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公开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本公开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公开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公开一部分的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公开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公开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本公开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上述附图中的术语“第一”、“第二”等是用于区别类似的对象,而不必用于描述特定的顺序或先后次序。应该理解这样使用的数据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互换,以便这里描述的本公开的实施例能够以除了在这里图示或描述的那些以外的顺序实施。此外,术语“包括”和“具有”以及他们的任何变形,意图在于覆盖不排他的包含,例如,包含了一系列步骤或单元的过程、方法、系统、产品或设备不必限于清楚地列出的那些步骤或单元,而是可包括没有清楚地列出的或对于这些过程、方法、产品或设备固有的其它步骤或单元。

实施例1

根据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合同共享的方法的实施例,需要说明的是,在附图的流程图示出的步骤可以在诸如一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系统中执行,并且,虽然在流程图中示出了逻辑顺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以不同于此处的顺序执行所示出或描述的步骤。

本实施例所提供的方法实施例可以在移动终端、计算机终端、服务器或者类似的计算设备中执行。图1示出了一种用于实现合同共享的方法的计算设备的硬件结构框图。如图1所示,计算设备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处理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微处理器mcu或可编程逻辑器件fpga等的处理装置)、用于存储数据的存储器、以及用于通信功能的传输装置。除此以外,还可以包括:显示器、输入/输出接口(i/o接口)、通用串行总线(usb)端口(可以作为i/o接口的端口中的一个端口被包括)、网络接口、电源和/或相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图1所示的结构仅为示意,其并不对上述电子装置的结构造成限定。例如,计算设备还可包括比图1中所示更多或者更少的组件,或者具有与图1所示不同的配置。

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和/或其他数据处理电路在本文中通常可以被称为“数据处理电路”。该数据处理电路可以全部或部分的体现为软件、硬件、固件或其他任意组合。此外,数据处理电路可为单个独立的处理模块,或全部或部分的结合到计算设备中的其他元件中的任意一个内。如本公开实施例中所涉及到的,该数据处理电路作为一种处理器控制(例如与接口连接的可变电阻终端路径的选择)。

存储器可用于存储应用软件的软件程序以及模块,如本公开实施例中的合同共享的方法对应的程序指令/数据存储装置,处理器通过运行存储在存储器内的软件程序以及模块,从而执行各种功能应用以及数据处理,即实现上述的应用程序的合同共享的方法。存储器可包括高速随机存储器,还可包括非易失性存储器,如一个或者多个磁性存储装置、闪存、或者其他非易失性固态存储器。在一些实例中,存储器可进一步包括相对于处理器远程设置的存储器,这些远程存储器可以通过网络连接至计算设备。上述网络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局域网、移动通信网及其组合。

传输装置用于经由一个网络接收或者发送数据。上述的网络具体实例可包括计算设备的通信供应商提供的无线网络。在一个实例中,传输装置包括一个网络适配器(networkinterfacecontroller,nic),其可通过基站与其他网络设备相连从而可与互联网进行通讯。在一个实例中,传输装置可以为射频(radiofrequency,rf)模块,其用于通过无线方式与互联网进行通讯。

显示器可以例如触摸屏式的液晶显示器(lcd),该液晶显示器可使得用户能够与计算设备的用户界面进行交互。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些可选实施例中,上述图1所示的计算设备可以包括硬件元件(包括电路)、软件元件(包括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代码)、或硬件元件和软件元件两者的结合。应当指出的是,图1仅为特定具体实例的一个实例,并且旨在示出可存在于上述计算设备中的部件的类型。

图2是根据本实施例所述的合同共享的系统的示意图。该系统可以应用到基于saas的互联网平台,例如:物流平台,合作双方(客户/供应商)可以将线下签署的合同进行线上化处理,即:将双方签署的合同录入到平台当中,共同维护,建立线上化的合作关系。参照图2所示,该系统包括:平台的服务器200、终端设备110以及终端设备120。第一对象11和第二对象12是两个具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者组织。第一对象11可以通过终端设备110与平台进行交互,第二对象12可以通过终端设备120与平台进行交互,并且第一对象11和第二对象12可以在该平台上录入在线下签订的合同,即:将线下合同进行线上化处理。需要说明的是,系统中的服务器200、终端设备110以及终端设备120均可适用上面所述的硬件结构。

在上述运行环境下,根据本实施例的第一个方面,提供了一种合同共享的方法,该方法由图2中所示的服务器200实现。图3示出了该方法的流程示意图,参考图3所示,该方法包括:

s302:接收第一对象通过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标识信息,其中第一标识信息为公认的第一对象的唯一标识;

s304:判断是否存在记载第一标识信息的目标合同,目标合同由与第一对象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所录入;以及

s306:在目标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否则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并将预设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包含与第二对象对应的第二标识信息。

正如背景技术中所述的,现行常规实现方式为:物流平台内相关涉众在平台内手动搜索特定合作伙伴企业,找到这家合作伙伴企业后,向对方发起申请,经对方同意后才能建合作立关系。这种方式因需要人工主动发起,因此在关系建立的及时性、准确性及效率上存在问题。此外,物流平台内相关涉众不能主动获知或准确获知自己业务合作伙伴已入驻物流平台,并且就双方达成合作的合同信息进行了管理,需合作伙伴一方主动发起人工搜索或线下口头通知,然后在物流平台内操作建立线上合作关系,最后在物流平台内发起线上电子合同签订来重签线下合同内容才能实现线下合同信息上线上共享。

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具体地,参考图2所示,在步骤s302中,服务器200首先接收第一对象11通过终端设备110发送的第一标识信息,其中第一标识信息为公认的第一对象11的唯一标识。其中,第一对象11可以是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第一标识信息是第一对象11的唯一标识,并且是大众所公认的,例如:第一标识信息可以是第一对象11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唯一标识。

进一步地,在步骤s304中,平台服务器200判断是否存在包含第一标识信息(例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目标合同,目标合同由与第一对象11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12所录入。其中,第一对象11和第二对象12是合作伙伴的关系,并且在线下已经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器200需要判断第二对象12是否已经将线下签署的合同录入到平台。由于合同中会注明合作双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通过第一对象11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判断第二对象12是否已经在该平台注册登录并且已经录入和第一对象11之间的合同(即,目标合同)。

最终,在步骤s306中,在目标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即,第二对象12已经录入与第一对象11之间的合同),服务器200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11和第二对象12之间的共享合同。在目标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即,第一对象11的合作方第二对象12未录入与第一对象11之间的合同),服务器200接收第一对象11通过终端设备110录入的预设合同,并将预设合同作为第一对象11和第二对象12之间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为第一对象11和第二对象12在线下签署的合同,并且预设合同包含与第二对象对应的第二标识信息。即:由第一对象11录入与合作方第二对象12之间的合同作为共享合同,第二对象12可以共享第一对象11所上传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中包含第二对象12的第二标识信息,例如:与第二对象12相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唯一标识。

从而通过这种方式,服务器200可以根据第一对象11提供的第一标识信息确定与第一对象11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12是否已经录入两者之间的合同(目标合同),在第二对象12已经录入合同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11与第二对象12之间的共享合同。在第二对象12未录入合同的情况下,接收第一对象11录入的预设合同作为共享合同。从而,达到了合作双方能够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的目的。由于利用合作双方公认的唯一标识(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可以保证每个企业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并且由平台自动判断是否存在目标合同,提升了工作效率。此外,合作双方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企业之间可以共同维护管理,并且减少合同录入工作量,保证合作伙伴间合同信息的一致。从而,能够及时实现线下合作关系的线上化,实现了合同共享,此外还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及不一致性。并且合作关系线上化后,实现了企业间业务协同的线上化。进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合作双方在将线下签订的合同线上化的过程中,不能主动并且准确地获知对方是否已经录入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双方可能会各自录入合同,因此影响合作双方线上化录入合同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的技术问题。

此外,本方案通过线下合同线上化,方便企业数字化管理线下合同及其合作伙伴关系。在企业的合作伙伴入驻平台的时间不确定且很少相互间通知的情况下,通过本技术,线下合作伙伴入驻时可及时在线建立原有的合作关系并共享合同,进而实现企业间合同共享以及信息共享。

可选地,还包括:根据第一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将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终端设备,以供给第一对象查看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

具体地,服务器200还用于根据第一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一对象11对应的对象信息。例如:服务器200根据第一对象11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搜索第一对象11的工商信息或者登记信息(即,对象信息)。其中,例如但不限于服务器200可以连接工商局的api接口,从工商信息库中进行搜索。或者从其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搜索,此处不做具体限定。

进一步地,在服务器200搜索到第一对象11对应的对象信息的情况下,服务器200将第一对象11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第一对象11的终端设备110,以供第一对象11确认搜索到的信息是否正确。此外,在第一对象11判断信息正确的情况下,平台完成对第一对象11的注册。

从而通过这种方式,平台可以自动搜索与第一对象相关的对象信息并发送至第一对象进行确认,不需要第一对象主动搜索自身的信息。因此,由平台自动检索推送,提升工作效率,提升平台用户的使用体验。

可选地,在第一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还包括:向终端设备发送第一提示信息,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输入的第一标识信息错误;以及从终端设备接收第一对象修改后的第一标识信息。

具体地,在第一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服务器200向第一对象11的终端设备110发送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11输入的第一标识信息错误,例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错误。然后,服务器200接收第一对象11通过终端设备110发送的修改后的第一标识信息。即,在第一对象11输入的第一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重新输入第一标识信息,即重新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至输入正确。此外,在查询到的企业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平台会提示企业重新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以及系统的容错性。

可选地,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的操作之后,还包括:根据第二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将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终端设备,以供给第一对象查看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

具体地,在接收第一对象11录入的预设合同的操作之后,服务器200根据预设合同中的第二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二对象12对应的对象信息。例如:服务器200根据第二对象1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搜索第二对象12的工商信息或者登记信息(即,对象信息)。

进一步地,在服务器200搜索到第二对象12对应的对象信息的情况下,服务器200将第二对象12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第一对象11的终端设备110,以供第一对象11确认搜索到的第二对象12的信息是否正确。

从而通过这种方式,平台可以自动搜索第一对象的合作伙伴(第二对象)的信息,并将第二对象对应的信息发送至第一对象进行确认,不需要第一对象主动搜索合作对象的信息,并且可以保证合作对象的信息的正确性。此外,由平台自动检索推送,提升工作效率,提升平台用户的使用体验。

可选地,在第二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还包括:向终端设备发送第二提示信息,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输入的第二标识信息错误;以及从终端设备接收第一对象修改后的第二标识信息。

具体地,在第二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服务器200向第一对象11的终端设备110发送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11输入的第二标识信息错误,例如:第一对象输入的合作伙伴(第二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错误。然后,服务器200接收第一对象11通过终端设备110发送的修改后的第二标识信息。即,在第一对象11输入的第二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重新输入第二标识信息,例如:重新输入合作伙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图4示出了一个具体实例的流程图,参考图4所示,第一对象(企业)首先在该平台输入自身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从工商信息库中搜索企业是否存在,在企业存在的情况下搜索企业的名称等企业信息,然后将信息反馈至企业进行确认,在企业确认信息正确的情况下完成注册。此外,在工商库中未找到该企业或者企业信息不正确的情况下,企业在该平台重新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一步地,在第一对象(企业)完成注册后,平台自动搜索其他入驻企业(第二对象)合同中是否存在与第一对象相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自动导入合同生成关联信息(即,将合同共享),然后自动生成客户/供应商信息(即,记录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完成合同共享。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存在的情况下,第一对象录入合同(预设合同)以及合作企业(对应第二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平台从工商信息库中搜索第二对象是否存在,在存在的情况下搜索企业的信息并反馈至第一对象进行判断,在第二对象信息正确的情况下,确认合同信息(即,作为共享合同),否则第一对象重新输入第二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复相同的步骤。

此外,参考图1所示,根据本实施例的第二个方面,提供了一种存储介质。所述存储介质包括存储的程序,其中,在所述程序运行时由处理器执行以上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

从而根据本实施例,达到了合作双方能够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的目的。由于利用合作双方公认的唯一标识(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可以保证每个企业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并且由平台自动判断是否存在目标合同,提升了工作效率。此外,合作双方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减少合同录入工作量,保证合作伙伴间合同信息的一致。从而,能够及时实现线下合作关系的线上化,实现了合同共享,此外还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及不一致性。并且合作关系线上化后,实现了企业间业务协同的线上化。进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合作双方在将线下签订的合同线上化的过程中,不能主动并且准确地获知对方是否已经录入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双方可能会各自录入合同,因此影响合作双方线上化录入合同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的技术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前述的各方法实施例,为了简单描述,故将其都表述为一系列的动作组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悉,本发明并不受所描述的动作顺序的限制,因为依据本发明,某些步骤可以采用其他顺序或者同时进行。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应该知悉,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实施例均属于优选实施例,所涉及的动作和模块并不一定是本发明所必须的。

通过以上的实施方式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根据上述实施例的方法可借助软件加必需的通用硬件平台的方式来实现,当然也可以通过硬件,但很多情况下前者是更佳的实施方式。基于这样的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或者说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部分可以以软件产品的形式体现出来,该计算机软件产品存储在一个存储介质(如rom/ram、磁碟、光盘)中,包括若干指令用以使得一台终端设备(可以是手机,计算机,服务器,或者网络设备等)执行本发明各个实施例所述的方法。

实施例2

图5示出了根据本实施例所述的合同共享的装置500,该装置500与根据实施例1的第一个方面所述的方法相对应。参考图5所示,该装置500包括:接收模块510,用于接收第一对象通过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标识信息,其中第一标识信息为公认的第一对象的唯一标识;判断模块520,用于判断是否存在记载第一标识信息的目标合同,目标合同由与第一对象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所录入;以及确定模块530,用于在目标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否则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并将预设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包含与第二对象对应的第二标识信息。

可选地,装置500还包括:第一搜索模块,用于根据第一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将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终端设备,以供给第一对象查看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

可选地,在第一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装置500还包括:第一提示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向终端设备发送第一提示信息,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输入的第一标识信息错误;以及第一修改信息接收模块,用于从终端设备接收第一对象修改后的第一标识信息。

可选地,接收所述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的操作之后,装置500还包括:第二搜索模块,用于根据第二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将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终端设备,以供给第一对象查看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

可选地,在第二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装置500还包括:第二提示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向终端设备发送第二提示信息,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输入的第二标识信息错误;以及第二修改信息接收模块,用于从终端设备接收第一对象修改后的第二标识信息。

从而根据本实施例,通过装置500达到了合作双方能够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的目的。由于利用合作双方公认的唯一标识(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可以保证每个企业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并且由平台自动判断是否存在目标合同,提升了工作效率。此外,合作双方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减少合同录入工作量,保证合作伙伴间合同信息的一致。从而,能够及时实现线下合作关系的线上化,实现了合同共享,此外还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及不一致性。并且合作关系线上化后,实现了企业间业务协同的线上化。进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合作双方在将线下签订的合同线上化的过程中,不能主动并且准确地获知对方是否已经录入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双方可能会各自录入合同,因此影响合作双方线上化录入合同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的技术问题。

实施例3

图6示出了根据本实施例所述的合同共享的装置600,该装置600与根据实施例1的第一个方面所述的方法相对应。参考图6所示,该装置600包括:处理器610;以及存储器620,与处理器610连接,用于为处理器610提供处理以下处理步骤的指令:接收第一对象通过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标识信息,其中第一标识信息为公认的第一对象的唯一标识;判断是否存在记载第一标识信息的目标合同,目标合同由与第一对象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二对象所录入;以及在目标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将目标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否则接收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并将预设合同作为第一对象和第二对象之间的共享合同,其中预设合同包含与第二对象对应的第二标识信息。

可选地,存储器620还用于为处理器610提供处理以下处理步骤的指令:根据第一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将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终端设备,以供给第一对象查看与第一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

可选地,在第一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存储器620还用于为处理器610提供处理以下处理步骤的指令:向终端设备发送第一提示信息,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输入的第一标识信息错误;以及从终端设备接收第一对象修改后的第一标识信息。

可选地,接收所述第一对象录入的预设合同的操作之后,存储器620还用于为处理器610提供处理以下处理步骤的指令:根据第二标识信息,搜索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将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发送至终端设备,以供给第一对象查看与第二对象对应的对象信息。

可选地,在第二标识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存储器620还用于为处理器610提供处理以下处理步骤的指令:向终端设备发送第二提示信息,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对象输入的第二标识信息错误;以及从终端设备接收第一对象修改后的第二标识信息。

从而根据本实施例,通过装置600达到了合作双方能够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的目的。由于利用合作双方公认的唯一标识(第一标识信息和第二标识信息)可以保证每个企业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并且由平台自动判断是否存在目标合同,提升了工作效率。此外,合作双方共享一份统一的合同,减少合同录入工作量,保证合作伙伴间合同信息的一致。从而,能够及时实现线下合作关系的线上化,实现了合同共享,此外还减少数据重复录入及不一致性。并且合作关系线上化后,实现了企业间业务协同的线上化。进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合作双方在将线下签订的合同线上化的过程中,不能主动并且准确地获知对方是否已经录入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双方可能会各自录入合同,因此影响合作双方线上化录入合同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一致性的技术问题。

上述本发明实施例序号仅仅为了描述,不代表实施例的优劣。

在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中,对各个实施例的描述都各有侧重,某个实施例中没有详述的部分,可以参见其他实施例的相关描述。

在本申请所提供的几个实施例中,应该理解到,所揭露的技术内容,可通过其它的方式实现。其中,以上所描述的装置实施例仅仅是示意性的,例如所述单元的划分,仅仅为一种逻辑功能划分,实际实现时可以有另外的划分方式,例如多个单元或组件可以结合或者可以集成到另一个系统,或一些特征可以忽略,或不执行。另一点,所显示或讨论的相互之间的耦合或直接耦合或通信连接可以是通过一些接口,单元或模块的间接耦合或通信连接,可以是电性或其它的形式。

所述作为分离部件说明的单元可以是或者也可以不是物理上分开的,作为单元显示的部件可以是或者也可以不是物理单元,即可以位于一个地方,或者也可以分布到多个网络单元上。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单元来实现本实施例方案的目的。

另外,在本发明各个实施例中的各功能单元可以集成在一个处理单元中,也可以是各个单元单独物理存在,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集成在一个单元中。上述集成的单元既可以采用硬件的形式实现,也可以采用软件功能单元的形式实现。

所述集成的单元如果以软件功能单元的形式实现并作为独立的产品销售或使用时,可以存储在一个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基于这样的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或者说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部分或者该技术方案的全部或部分可以以软件产品的形式体现出来,该计算机软件产品存储在一个存储介质中,包括若干指令用以使得一台计算机设备(可为个人计算机、服务器或者网络设备等)执行本发明各个实施例所述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骤。而前述的存储介质包括:u盘、只读存储器(rom,read-onlymemory)、随机存取存储器(ram,randomaccessmemory)、移动硬盘、磁碟或者光盘等各种可以存储程序代码的介质。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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