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液晶显示屏,所述液晶显示屏设置于所述壳体,所述液晶显示屏包括显示模组和设置于所述显示模组背面的背光模组;
指纹识别模组,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设置于所述背光模组背离所述显示模组的一侧;
盖板,所述盖板与所述壳体相连;
红外光源,所述红外光源设置于所述壳体内,所述红外光源朝向所述盖板发射红外光线,所述盖板与所述红外光源之间具有导光通道;
配光部,所述配光部设置于所述盖板的朝向所述红外光源的一侧,所述配光部的配光方向为靠近所述指纹识别模组的方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光部为光栅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光部和所述盖板为一体式结构件;或者,所述配光部和所述盖板为分体式结构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聚光件,所述聚光件设置于所述红外光源和所述配光部之间,所述聚光件位于所述导光通道内。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光件为菲涅尔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与所述显示模组之间具有间隙;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指纹识别区域,在垂直于所述液晶显示屏的方向上,所述间隙的投影位于所述配光部的投影和所述指纹识别区域的投影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反射件,所述反射件设置于所述盖板和所述显示模组之间,
所述电子设备具有指纹识别区域,在垂直于所述液晶显示屏的方向上,所述反射件的投影位于所述配光部的投影和所述指纹识别区域的投影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反向配光元件,所述反向配光元件设置于所述盖板和所述显示模组之间,所述反向配光元件的配光方向与所述配光部的配光方向相反。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向配光元件包括第一透光部和第二透光部,所述第一透光部和所述第二透光部叠置,所述第一透光部朝向所述第二透光部的一面设有配光结构;或者,所述第二透光部朝向所述第一透光部的一面设有配光结构。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光结构为配光槽。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向所述液晶显示屏延伸的方向为第一方向,所述电子设备具有指纹识别区域;
在垂直于所述液晶显示屏的方向上,所述反向配光元件的投影位于所述配光部的投影和所述指纹识别区域的投影之间,所述反向配光元件的红外光反射率大于所述反向配光元件在所述第一方向上的红外光透过率;或者,
在垂直于所述液晶显示屏的方向上,所述反向配光元件的投影与所述指纹识别区域的投影至少部分重合,所述反向配光元件的红外光反射率小于或等于所述反向配光元件在所述第一方向上的红外光透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