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评价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29790537发布日期:2022-04-23 17:32阅读:315来源:国知局
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评价方法与流程

1.本发明属于海绵城市领域,尤其涉及海绵城市整体项目或片区项目的建设效果评价。


背景技术:

2.海绵城市建设是一种现代城市发展理念。建设海绵城市,就是要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恢复城市海绵体,有效控制雨水径流,由末端治理转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由“快排”转为“渗、滞、蓄、净、用、排”,从而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提升城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等多重目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更好的建设海绵城市,构建海绵城市指标体系至关重要,用来衡量一个城市或片区的建设是否达到海绵型城市的要求,明确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有效指导。
3.我国的海绵城市研究和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对指标体系的研究较少,学术界对指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意义和分解上,尚未对完整的指标体系进行研究。工程界则以住建部和水利部分别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海绵 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标《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为指标标准,但也存在相应的不足,主要体现为地区差异性和专业综合性不足,针对性不强。
4.海绵城市项目不同于传统市政项目,更加注重项目实施后的整体效果,这也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初衷。因此,效果评价指标针对的是整个项目或片区,不针对海绵城市单体设施。单体设施达标并不能保证项目整体海绵效果达到预期或设计目标,只评价海绵城市单体设施不够科学严谨,而且单纯评价海绵城市单体设施,导致海绵城市设施碎片化,整体效果难以保证。但是相关指南或者规范,尤其是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中,偏重于单体设施的构造和效果考核,缺乏对项目整体效果考核的相关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5.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评价方法,本发明可操作性强,经济合理,使得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和整体质量的评价更加系统科学,也为海绵城市项目施工与质量验收提供参考和依据。
6.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7.一种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评价方法,先收集海绵城市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运行维护情况、监测数据的资料,然后以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四个方面为评价内容,综合四个方面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海绵城市项目是否达标的结论;
8.对于水安全:
9.评价指标为积水控制和内涝防治;
10.积水控制的评价标准:在项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的降雨情况下,道路低洼处(道路路面边缘处平缘石或路面与立缘石之间形成的用于收集和排出路面积水的侧沟)的积水水深不超过15cm,且雨后退水时间不应大于30min;积水控制的评价方法是监测或现场检查;
11.内涝防治的评价标准:在项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不得出现内涝,即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内涝防治的评价方法是监测或现场检查;
12.对于水环境:
13.评价指标为水质、排放口污染控制和径流污染控制;
14.水质的评价标准:1)达到设计要求;2)不得出现黑臭现象;3)水质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4)当河流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旱天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水质的评价方法是现场监测;
15.排放口污染控制的评价标准:1)雨水管网排放口、旱天应无污水废水直排;2)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年溢流频次和排放口处理设施出水ss浓度应达到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当地相关标准或《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的要求;排放口污染控制的评价方法为现场检查和监测;
16.径流污染控制指标的评价标准: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以悬浮物总量tss计)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的要求;改造类项目采用监测法评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新建项目或无法获取原始径流污染数据的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17.对于水生态:
18.评价指标为生态岸线率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19.生态岸线率的评价标准: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的生态岸线率要求;生态岸线率的评价方法的为现场测量生态岸线的长度,用测量的生态岸线长度和总岸线长度的比值计算生态岸线率是否达标;
2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价标准: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价方法有容积法、监测法和设计降雨量法,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方法,容积法采用设计核对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操作方便,但存在人为误差,监测法适用于已设置监测设备的项目,但验收时间长、成本高,遇到丰水年或枯水年时偏差较大,设计降雨量法适用于需要在建成1年以内验收或者遇到丰水年和枯水年时的项目,但是监测的成本高、需要寻找实际降雨量和设计降雨量大致相当的降雨场次进行监测;
21.对于水资源:
22.评价指标为雨水资源利用率;
23.雨水资源利用率为鼓励性指标,不设评价标准;雨水资源利用率的评价方法是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均降雨量(折算成毫米数)的比值,或雨水利用量替代的自来水比例。
24.对于水质的评价方法:在现场监测中,水体监测断面、监测垂线、采样点的布置应符合地方主管部门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规定,存在上游来水的河流水系,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监测点,每1~2周取样应至少1次,连续测定1年,水质指标的
分析方法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各监测点位的水质指标的月平均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当地相关标准或《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的要求。
25.对于排放口污染控制的评价方法:1)旱天污水废水直排控制应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评价,连续检查1年,每个月随机选取1次旱天(与前一场降雨的间隔大于24h)检查,全年12次检查均无污废水直排现象则为达标;2)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和年溢流频次采用现场监测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溢流排放口安装流量监测装置,连续监测1年;3)排放口处理设施出水ss浓度采用现场监测的方式进行评价,在出水口安装水质监测装置,每次出水取样至少1次,连续监测1年。
26.对于径流污染控制指标的评价方法,改造类项目采用监测法评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时:
27.筛选至少2场降雨量与项目设计降雨量上浮不超过10%,且与前一场降雨的降雨间隔大于设施设计排空时间的实际降雨,通过实测海绵城市建设前、后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总量,采用下式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28][0029]
式中:η ——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30]qij
——建成后第(i-1)至第i次监测时间间隔内该项目第j个雨水外排管网出口的雨水外排量,m3;
[0031]cij
——建成后第i次采集到的第j个雨水外排管网出口水样中tss的浓度,mg/l;
[0032]c0ik
——建设前第i次采集到的第k种下垫面的径流雨水水样中tss的浓度,mg/l;
[0033]ak
——该项目内第k种下垫面的面积,m2;
[0034]hi
——第(i-1)次和第i次监测时间间隔内同步采集到的降雨量,mm。
[0035]
对于径流污染控制指标的评价方法,新建项目或无法获取原始径流污染数据的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时:
[0036]
1)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按照海绵设施控制雨水径流的下垫面范围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子汇水区域;
[0037]
2)统计每个子汇水区域的径流污染削减率。当子汇水区域有海绵设施时,径流污染削减率等于海绵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当子汇水区域无海绵设施时,径流污染削减率等于零;
[0038]
3)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按下式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39][0040]
式中: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41]
ηi——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42]f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面积,hm2。
[0043]
对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价方法,采用容积法时:
[0044]
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按照海绵设施控制雨水径流的下垫面范围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子汇水区域,通过统计子汇水区域控制的径流体积,对应得到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将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加权平均得到项目的实际年径
流总量控制率;
[0045]
1)计算各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46]
a)统计子汇水区域内所有海绵设施实际控制的径流总体积;
[0047]
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统计子汇水区域内每一处海绵设施实际控制的径流体积,得到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径流总体积,各种设施实际的径流控制体积计算方法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中5.1.2的规定;
[0048]
b)计算子汇水区域径流控制体积对应的降雨量;
[0049]
根据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径流体积,采用下式计算对应的降雨量
[0050][0051]
式中:hi——第i个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降雨量,mm;
[0052]vi
——第i个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径流总体积,m3;
[0053]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雨量径流系数;
[0054]f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面积,hm2;
[0055]
c)确定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56]
根据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降雨量,查阅当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深度关系曲线图”,得到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57]
子汇水区域全部为不透水下垫面且没有海绵设施时,其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零;子汇水区域全部为透水下垫面且没有海绵设施时,采用下式计算其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58][0059]
式中:ki——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60]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雨量径流系数;
[0061]
2)计算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62]
采用下式计算整个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63][0064]
式中:k——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65]k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66]f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面积,hm2。
[0067]
对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价方法,采用监测法时:
[0068]
在项目区域内安装雨量监测装置,获取实时降雨量数据;在项目接入市政管网的所有雨水排放口或检查井处安装流量监测装置,连续(不少于1年、监测频率不低于每15分钟1次)进行监测,获取项目外排雨水径流量数据;采用下式计算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69][0070]
式中:k——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71]
qi——单年度内第i次降雨发生时项目外排的径流总量,m3;
[0072]hi
——单年度内第i次降雨发生时的场降雨量,mm。
[0073]
f——项目总面积,hm2。
[0074]
对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价方法,采用设计降雨量法时:
[0075]
筛选至少2场降雨量与项目设计降雨量下浮不超过10%,且与前一场降雨的降雨间隔大于设施设计排空时间的实际降雨,在降雨发生过程中,接入市政管网的雨水排放口或检查井处无雨水径流排放,或实测排放雨水量小于下式计算的雨水量,可判定项目达到设计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076]
经设施渗滤、沉淀净化处理后的雨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0077]qs
=∑q
sj
·
t
ꢀꢀꢀꢀꢀꢀꢀꢀꢀꢀꢀꢀꢀꢀꢀꢀꢀꢀꢀꢀꢀꢀꢀꢀꢀ
(7)
[0078]qsj
=q
0j

ꢀꢀꢀꢀꢀꢀꢀꢀꢀꢀꢀꢀꢀꢀꢀꢀꢀꢀꢀꢀꢀꢀ
(8)
[0079]
式中:qs——降雨过程中,经海绵设施渗滤、沉淀、净化处理后的雨水排放量,m3;
[0080]qsj
——在降雨过程中,第j个雨水排放口排放经设施渗滤、沉淀净化处理后的雨水流量,m3/s;
[0081]
t——降雨历时,s;
[0082]q0j
——降雨结束30min后,第j个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雨水流量,m3/s;
[0083]
α——管道截留系数,一般取1.2~1.5,管道逆坡较多、使用年限长时取高值。
[0084]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0085]
本发明针对现有海绵城市评价体系单一,且主要针对单体设施的建设效果评价的问题,将整体或片区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效果评价分为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四个方面,在每类评价项目中确定了经济合理、真实客观、代表性强的评价指标,并针对每个评价指标给出了相应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可操作性强,经济合理,且使得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和整体质量的评价更加系统科学,也为海绵城市项目施工与质量验收提供参考和依据。
[0086]
本发明整体质量评价方法更加注重项目实施后的整体效果,效果评价指标针对的是整个项目或片区,不针对海绵城市单项设施,以ppp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最具有整体评价条件,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在ppp、epc等项目类型中逐步尝试开展整体效果评价工作。
附图说明
[0087]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中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评价方法的流程图。
[0088]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中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评价方法的评价指标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89]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0090]
本发明是在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供一种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及整体质量评价方法。如图1和图2所示,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0091]
第一步:结合海绵城市项目建成情况,收集整理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运行维护情况、监测数据等资料;
[0092]
第二步:进行海绵城市项目水安全评价,水安全的评价指标为积水控制和内涝防治。积水控制评价标准:在项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的降雨情况下,道路低洼处(道路路面边缘处平缘石或路面与立缘石之间形成的用于收集和排出路面积水的侧沟)的积水水深不超过15cm,且雨后退水时间不应大于30min。内涝防治评价标准:在项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不得出现内涝,即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积水控制和内涝防治评价方法主要采用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法。
[0093]
第三步:进行海绵城市项目水环境评价,水环境的评价指标为水质、排放口污染控制和径流污染控制三个指标。
[0094]
(1)水质评价标准:1)达到设计要求;2)不得出现黑臭现象;3)水质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4)当河流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旱天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水质的评价方法为现场监测。每1~2周取样应至少1次,连续测定1年。
[0095]
(2)排放口污染控制评价标准:1)雨水管网排放口,旱天应无污水废水直排;2)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年溢流频次和排放口处理设施出水ss浓度应达到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当地相关标准或《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的要求。排放口污染控制的评价方法为现场检查和监测。1)旱天污水废水直排控制应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评价,连续检查1年。每个月随机选取1次旱天(与前一场降雨的间隔大于24h)检查,全年12次检查均无污废水直排现象则为达标。2)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和年溢流频次采用现场监测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溢流排放口安装流量监测装置,连续监测1年。3)排放口处理设施出水ss浓度采用现场监测的方式进行评价,在出水口安装水质监测装置,每次出水取样至少1次,连续监测1年。
[0096]
(3)径流污染控制指标的评价标准: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以悬浮物总量tss计)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海绵城市新建或改建项目,评价方法有所不同,改造类项目采用监测法评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对于新建项目或无法获取原始径流污染数据的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97]
评价方法一:监测法评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98]
对于改造类项目,筛选至少2场降雨量与项目设计降雨量上浮不超过10%,且与前一场降雨的降雨间隔大于设施设计排空时间的实际降雨,通过实测海绵城市建设前、后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总量,采用下式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099][0100]
式中: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101]qij
——建成后第(i-1)至第i次监测时间间隔内该项目第j个雨水外排管网出口的雨水外排量,m3;
[0102]cij
——建成后第i次采集到的第j个雨水外排管网出口水样中tss的浓度,mg/l;
[0103]c0ik
——建设前第i次采集到的第k种下垫面的径流雨水水样中tss的浓度,mg/l;
[0104]ak
——该项目内第k种下垫面的面积,m2;
[0105]hi
——第(i-1)次和第i次监测时间间隔内同步采集到的降雨量,mm。
[0106]
评价方法二:加权平均法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107]
对于新建项目或无法获取原始径流污染数据的项目,采用本方法。
[0108]
1)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按照海绵设施控制雨水径流的下垫面范围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子汇水区域。
[0109]
2)统计每个子汇水区域的径流污染削减率。当子汇水区域有海绵设施时,径流污染削减率等于海绵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当子汇水区域无海绵设施时,径流污染削减率等于零。
[0110]
3)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按下式计算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111][0112]
式中:η——项目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113]
ηi——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径流污染削减率,%;
[0114]f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面积,hm2。
[0115]
第四步:进行海绵城市项目水生态评价,水生态的评价指标为生态岸线率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16]
(1)生态岸线率的评价标准为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的生态岸线率要求;评价方法为现场测量生态岸线的长度,用测量的生态岸线长度和总岸线长度的比值计算生态岸线率是否达标。
[0117]
(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标准为达到设计或相关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评价方法有容积法、监测法和设计降雨量法,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选用。
[0118]
评价方法一:容积法评价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19]
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按照海绵设施控制雨水径流的下垫面范围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子汇水区域,通过统计子汇水区域控制的径流体积,对应得到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将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加权平均得到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20]
1)计算各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21]
a)统计子汇水区域内所有海绵设施实际控制的径流总体积。
[0122]
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观察,统计子汇水区域内每一处海绵设施实际控制的径流体积,得到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径流总体积。各种设施实际的径流控制体积计算方法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中5.1.2的规定。
[0123]
b)计算子汇水区域径流控制体积对应的降雨量。
[0124]
根据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径流体积,采用下式计算对应的降雨量。
[0125][0126]
式中:hi——第i个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降雨量,mm;
[0127]vi
——第i个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径流总体积,m3;
[0128]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雨量径流系数;
[0129]f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面积,hm2。
[0130]
c)确定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31]
根据子汇水区域实际控制的降雨量,查阅当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深度关系曲线图”,得到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32]
子汇水区域全部为不透水下垫面且没有海绵设施时,其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零;子汇水区域全部为透水下垫面且没有海绵设施时,采用下式计算其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33][0134]
式中:ki——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35]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雨量径流系数。
[0136]
2)计算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37]
采用下式计算整个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38][0139]
式中:k——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40]k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41]fi
——第i个子汇水区域的面积,hm2。
[0142]
评价方法二:监测法评价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43]
在项目区域内安装雨量监测装置,获取实时降雨量数据;在项目接入市政管网的所有雨水排放口或检查井处安装流量监测装置,连续(不少于1年、监测频率不低于每15分钟1次)进行监测,获取项目外排雨水径流量数据;采用下式计算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44][0145]
式中:k——项目的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46]
qi——单年度内第i次降雨发生时项目外排的径流总量,m3;
[0147]hi
——单年度内第i次降雨发生时的场降雨量,mm。
[0148]
f——项目总面积,hm2。
[0149]
评价方法三:设计降雨量法评价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50]
筛选至少2场降雨量与项目设计降雨量下浮不超过10%,且与前一场降雨的降雨间隔大于设施设计排空时间的实际降雨,在降雨发生过程中,接入市政管网的雨水排放口或检查井处无雨水径流排放,或实测排放雨水量小于下式计算的雨水量,可判定项目达到设计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0151]
经设施渗滤、沉淀净化处理后的雨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0152]qs
=∑q
sj
·
t
ꢀꢀꢀꢀꢀꢀꢀꢀꢀꢀꢀꢀꢀꢀꢀꢀꢀꢀꢀꢀꢀꢀꢀꢀꢀ
(7)
[0153]qsj
=q
0j

ꢀꢀꢀꢀꢀꢀꢀꢀꢀꢀꢀꢀꢀꢀꢀꢀꢀꢀꢀꢀꢀꢀ
(8)
[0154]
式中:qs——降雨过程中,经海绵设施渗滤、沉淀、净化处理后的雨水排放量,m3;
[0155]qsj
——在降雨过程中,第j个雨水排放口排放经设施渗滤、沉淀净化处理后的雨水流量,m3/s;
[0156]
t——降雨历时,s;
[0157]q0j
——降雨结束30min后,第j个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雨水流量,m3/s;
[0158]
α——管道截留系数,一般取1.2~1.5,管道逆坡较多、使用年限长时取高值。
[0159]
第五步:水资源的评价指标为雨水资源利用率,该指标属于海绵城市规划中的鼓
励性指标,但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发展瓶颈。具体评价方法为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均降雨量(折算成毫米数)的比值,或雨水利用量替代的自来水比例。
[0160]
第六步:综合上述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四个方面的评价指标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海绵城市项目是否达标的结论。
[0161]
本发明针对现有海绵城市评价体系单一,且主要针对单体设施的建设效果评价的问题,将整体或片区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效果评价分为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四个方面,在每类评价项目中确定了经济合理、真实客观、代表性强的评价指标,并针对每个评价指标给出了相应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可操作性强,经济合理,且使得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效果和整体质量的评价更加系统科学,也为海绵城市项目施工与质量验收提供参考和依据。
[0162]
本发明整体质量评价方法更加注重项目实施后的整体效果,效果评价指标针对的是整个项目或片区,不针对海绵城市单项设施,以ppp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最具有整体评价条件,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在ppp、epc等项目类型中逐步尝试开展整体效果评价工作。
[0163]
应当理解的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上述说明加以改进或变换,而所有这些改进和变换都应属于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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