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

文档序号:9810832阅读:388来源:国知局
一种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属于城市交通管理领域,涉及通过机动车出入口的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方法。
【背景技术】
[0002]建设项目报批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已逐渐得到各级政府乃至国家层面的重视,相关规范及法规也相继出台。综合各方面规定可见,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停车实施评价、项目出入口(慢行出入口和机动车出入口 )评价、项目内部交通组织评价、项目外部交通组织评价(包括道路服务水平、公共交通设施评价等)等。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出入口(尤其是机动车出入口)的评价尤为重要,一方面出入口的设置影响到项目内部的用地布局和路网布设,其次出入口的设置决定了建设项目诱发交通与外界的交通组织。因此对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优先进行评价是展开其它评价内容的前提。而国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对评价内容的详细流程未作明确规定,更加未突出机动车出入口评价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重要性,出入口评价内容的后置往往导致评价程序存在一定混乱,前后评价内容甚至会自相矛盾。

【发明内容】

[0003]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使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作更有序方便省事的方法。
[0004]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0005]一种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该方法将机动车出入口评价在交通影响评价内容中的地位设为优先级,且基于机动车出入口评价提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流程。
[0006]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优化,它包括具体步骤如下:
[0007]第一步、基于建设项目的总平图提取机动车出入口的初步设计方案;
[0008]第二步、根据建设项目的诱发交通量以及出入口的基本通行能力对机动车出入口数量进行检验,数量不足时对总平图进行修改,增设机动车出入口 ;
[0009]第三步、确定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形式,组织方式的选择受制于周边道路网环境;
[0010]第四步、机动车出入口相对于上下游交叉口距离的评价,若距离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对出入口作出相应调整或取消出入口;
[0011 ] 第五步、机动车出入口的其它敏感性分析,对出入口是否和其它项目出入口形成明显的相互干扰,或出入口处于纵坡影响范围内等情况进行分析,在受到影响时对出入口进打相应调整;
[0012]第六步、在以上评价完成并对机动车出入口作出相应调整后得出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最终设计方案,然后继续展开建设项目的其它交通影响评价内容。
[0013]进一步地,第三步中的组织形式包括右进右出控制和常规组织方式。
[0014]更进一步地,所述右进右出控制方式具有中央隔离保障,所述常规组织方式为按常规T型交叉口和十字交叉口进行渠化。
[0015]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主要表现为:将机动车出入口评价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并优先进行评价,规范了机动车出入口评价的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流程,通过细化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评价的内容与评价流程,明确了机动车出入口的具体评价方法和不同评价内容的持续,使得评价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更有序快捷省事省时间。
【附图说明】
[0016]附图1是本发明一实施例的操作流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7]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进一步阐明本发明,应理解这些实例仅用于说明本发明而不用于限制本发明的范围,在阅读了本发明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各种等价形式的修改均落于本申请所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
[0018]如图1所示,一种基于机动车出入口评价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该方法强调机动车出入口评价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优先地位,基于机动车出入口评价提出了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合理工作流程,并细化了机动车出入口的详细评价内容,作为建设项目其它评价内容的基础。其具体步骤如下:
[0019]1、机动车出入口初步设计方案提取
[0020]根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取机动车出入口的设计方案,同时提取建设项目的相关经济指标(不同性质用地的建筑面积或住宅数量);
[0021]2、核算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0022]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建筑面积以及本地各用地性质的出行吸发率测算项目高峰时段的机动车出行量,根据各机动车出入口的通行能力检验机动车出入口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不满足则要求在总平面图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并重新进行评价;
[0023]3、确定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形式
[0024]根据机动车出入口接入道路的路况确定出入口的合理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右进右出(具有中央隔离保障该交通组织方式的有效性)和正常进出(按常规T型交叉口和十字交叉口进行渠化)。不同组织形式决定了该出入口相对其它开口或交叉口位置的可接受范围。
[0025]4、相对于上下游交叉口距离的评价
[0026]根据机动车出入口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对于临近交叉口的位置(上游或者下游),按照相关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出入口的位置进行评价,当相对距离不满足条件时可依次按照“调整出入口组织形式”、“调整出入口位置以增加距离”、“和距离较近交叉口合并”等方法对机动车出入口进行调整,调整后依然无法满足距离要求时则选择取消该出入口并在调整总平图后进行新一轮评价;
[0027]5、其它敏感性分析
[0028]其它敏感性分析包括机动车出入口相对于其它项目出入口的位置,机动车出入口是否在纵坡的附近影响建设项目内部车辆的进出,以及机动车出入口相对于公共交通站点是否形成干扰,根据不同分析结果可进行出入口的相应调整;
[0029]6、得出机动车出入口的最终设计方案并开展其它方面交通影响评价。
[0030]上述技术内容结合具体情形,举例如下:
[0031](I)以某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为对象进行虚拟的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假设规模为400户,地方的交通出行率为1.2人次/户,小汽车出行方式分担率为40%,小汽车平均载客量为1,初步方案设计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主出入口位于项目西侧,次要出入口位于项目北侧。
[0032](2)核算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0033]根据住宅用地规模可预测高峰小时交通出行量为400*1.2 = 480人次,分配到小汽车出行方式上为192辆/小时,单个机动车出入口的通行能力约为300veh/h,因此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即可满足机动车通行,初始方案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大于I个满足要求;
[0034](3)确定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形式
[0035]主要出入口接入道路为双向4车道,次要出入口接入道路为双向2车道,均无中央隔离带,因此无法设置右进右出,两个出入口都只能作为常规T型出入口进行组织;
[0036](4)相对于上下游交叉口距离的评价
[0037]次要出入口距离上游交叉口 100m,距离下游交叉口距离200m以上,次要出入口距离满足要求;主要出入口距离下游交叉口 100m,距离上游交叉口(T型交叉口)20m,可见距离上游交叉口距离太近,调整交通组织形式无法改变影响且没有拉大距离的空间,但可以选择将该出入口与T型交叉口合并为十字交叉口;
[0038](5)其它敏感性分析
[0039]出入口周边不存在明显的纵坡;主要出入口处设有公交站点,但不影响出入口设置;次要出入口对面地块设有南侧出入口,与本项目北侧次要出入口错位相对,由于本项目次要出入口不存在向东移动的空间使得和对向项目出入口正对,同时本项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已可以满足机动车出入需求,因此可将该出入口调整为应急出入口,常态状态下处于封闭状态,禁止机动车通行;
[0040](6)得出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最终设计方案并可继续开展其它方面交通影响评价。
【主权项】
1.一种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将机动车出入口评价在交通影响评价内容中的地位设为优先级,且基于机动车出入口评价提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流程。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基于建设项目的总平图提取机动车出入口的初步设计方案; 第二步、根据建设项目的诱发交通量以及出入口的基本通行能力对机动车出入口数量进行检验,数量不足时对总平图进行修改,增设机动车出入口 ; 第三步、确定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形式,组织方式的选择受制于周边道路网环境; 第四步、机动车出入口相对于上下游交叉口距离的评价,若距离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对出入口作出相应调整或取消出入口; 第五步、机动车出入口的其它敏感性分析,对出入口是否和其它项目出入口形成明显的相互干扰,或出入口处于纵坡影响范围内等情况进行分析,在受到影响时对出入口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步、在以上评价完成并对机动车出入口作出相应调整后得出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最终设计方案,然后继续展开建设项目的其它交通影响评价内容。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三步中的组织形式包括右进右出控制和常规组织方式。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右进右出控制方式具有中央隔离保障,所述常规组织方式为按常规T型交叉口和十字交叉口进行渠化。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法,该方法将机动车出入口评价在交通影响评价内容中的地位设为优先级,且基于机动车出入口评价提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流程。其将机动车出入口评价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并优先进行评价,规范了机动车出入口评价的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流程,通过细化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评价的内容与评价流程,明确了机动车出入口的具体评价方法和不同评价内容的持续,使得评价建设项目对交通影响更有序快捷省事省时间。
【IPC分类】G06F19/00, G08G1/00
【公开号】CN105574305
【申请号】CN201410531696
【发明人】赵顗, 王自成
【申请人】江苏子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5月11日
【申请日】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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