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670827阅读:124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一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当电子钱包遗失或者某种原因损坏,用户可以先到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申请“电子现金报失”,超过所报失的电子现金有效期后,用户就可以持《电子现金报失单》到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申请对个人最后一期兑换的电子现金进行清结。电子钱包用户最后一期兑换的电子现金金额减掉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收到收单银行结转给该电子钱包用户“闪付”该期电子现金总金额的余数,即是电子钱包用户报失的电子现金金额,从而找回报失的电子现金。
【专利说明】一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
所属【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尤其是一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
【背景技术】
[0002]目前,公知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发行的电子现金没有加载时效标签,发行管理软件系统亦不够科学,充入电子钱包的电子现金会伴随着电子钱包的遗失或者电子钱包某种原因损坏而无法找回,造成电子钱包用户不应有的金钱损失。
[0003]人们渴望一种能够找回遗失或者某种原因损坏电子钱包中电子现金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问世。

【发明内容】

[0004]为了解决现有电子钱包中电子现金会伴随着电子钱包的遗失或者某种原因损坏而无法找回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把这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充入电子钱包中,并且在本发明发行系统中发行,如果出现电子钱包遗失,电子钱包中的电子现金可以到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挂失找回。
[0005]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当前公知发行的电子现金上加一时效标签,充入电子钱包中,电子钱包用户在时效期内将充入的电子现金用完,超过时效期的电子现金不能在POS机具上“闪付”,需要向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兑换新的电子现金。
[0006]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发行使用这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当电子钱包遗失或者某种原因损坏,用户可以先到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申请“电子现金报失”,超过所报失的电子现金有效期后,用户就可以持《电子现金报失单》到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申请对个人最后一期兑换的电子现金进行清结。电子钱包用户最后一期兑换的电子现金金额减掉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收到收单银行结转给该电子钱包用户“闪付”该期电子现金总金额的余数,即是电子钱包用户报失的电子现金金额,从而找回报失的电子现金。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07]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0008]附图是本发明系统架构原理示意图。
[0009]图中:1.金融智能卡读写器,2.电子钱包,3.闪付P0S,4.电子银行服务器。【具体实施方式】
[0010]在图中,根据电子钱包用户的申请,将其交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现金或者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化为等额的电子现金序列数据流,加载上30天有效期标签,通过金融智能卡读写器(I)将其写入电子钱包(2);当电子钱包用户需要购买某商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商户操作闪付P0S(3)发出闪付收款指令,电子钱包用户将电子钱包(2)靠近闪付P0S(3),闪付P0S(3)读取电子钱包⑵中的电子现金,如果是在有效期内,闪付POS(3)将完成收款指令,即会按照闪付P0S(3)发出的闪付收款指令金额将电子钱包(2)中等额电子现金扣划到闪付POS (3)电子现金存储器中,到结账时上线经收单银行传送到电子现金原发行电子银行服务器(4)进行银行账务处理;如果是超过有效期电子现金,闪付P0S(3)显示“电子现金超过有效期”提示,拒绝执行闪付收款命令,用户可以持电子钱包到电子现金原发行电子银行去兑换新的电子现金
[0011]当出现某种原因导致电子钱包遗失或者损坏时,电子钱包用户可以先到电子现金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申请“电子现金报失”,超过所报失的电子现金有效期后,用户就可以持《电子现金报失单》到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申请对个人最后一期兑换的电子现金进行清结。电子钱包用户最后一期兑换的电子现金金额减掉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收到收单银行结转给该电子钱包用户“闪付”该期电子现金总金额的余数,即是电子钱包用户报失的电子现金金额,从而找回报失的电子现金。有关其它电子现金技术以及软件开发代码均属于本领域一般公知公用技术,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畴,故在此略不赘述。
【权利要求】
1.一种带时效标签的电子现金与发行系统,其特征是在当前公知发行的电子现金上加一时效标签,充入电子钱包中,电子钱包用户在时效期内将充入的电子现金用完,超过时效期的电子现金不能在POS机具上“闪付”,需要向原发行电子银行的发行网点兑换新的电子现金。
【文档编号】G07G1/00GK103839336SQ201210480893
【公开日】2014年6月4日 申请日期:2012年11月23日 优先权日:2012年11月23日
【发明者】惠公 申请人: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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