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智能触摸收银一体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897447发布日期:2018-11-09 21:15阅读:417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智能触摸收银一体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餐饮、零售行业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多功能智能触摸收银一体机。



背景技术:

目前设置在收银台上的收银机,大部分采用外接各种设备(顾客显示屏、磁条读卡器、接触式IC读卡器、感应式IC读卡器、票据打印机、条码扫描器、紫外验钞器、人脸识别单元)堆叠放置于主机旁边,各个设备之间的通信需通过外置的通讯线连接,这样不仅占用空间大,单个设备之间的通讯线、插头均暴露在收银机外部,使得收银台的空间环境十分零乱,而且暴露在收银机外部的通讯线也存在被误拉误拔的可能,这样给收银机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为收银员收款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时也影响了收银台的美观度。本实用新型由此而来。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多功能智能触摸收银一体机,该多功能智能触摸收银一体机将收银主机及其周边设备高度集中在一起,将其通讯线更多的集成于收银机内部,占用空间小,使得操作人员操作方便,更快捷的完成结算过程。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多功能智能触摸收银一体机,包括收银机主机、固定支架及其周边设备,所述周边设备包括操作员触摸显示器、顾客显示器、磁条读卡器、接触式IC读卡器、感应式IC读卡器、人脸识别单元、验钞灯、条码扫描器和票据打印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固定收银机主机及周边设备的倒U型支架及底座平台,所述倒U型支架的中间分别设有固定收银机主机和顾客显示器的安装固定孔,所述顾客显示器的通讯线穿过所述安装固定孔与所述收银机主机内主板连接,所述通讯线直接固定于主机内部主板上。所述顾客显示器包括外置式顾客显示器和内置式顾客显示器。

进一步的,所述磁条读卡器安装于所述收银机主机的后盖右侧。

进一步的,还包括紫外验钞灯和红外感应器,安装于所述操作员触摸显示器的右下方。没有钞票经过时,紫外验钞灯处于熄灭状态。当有钞票离红外感应器5cm以内时,紫外验钞灯亮起。

进一步的,所述条码扫描器、接触式IC读卡器、感应式IC读卡器和票据打印机固定在所述底座平台上。相应设备的通迅线隐藏于支架内,然后再通过支架上的主机固定孔接到主机主板上。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将主机和周边设备安装或固定于支架及底座上,将原来收银机各自独立的设备集中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周边设备的通讯线短、且不外露,并且收银机内部的通讯线都有序良好固定,使得收银机内部更加整洁,既可保证信号的稳定又可避免连接线被误拉误拔或者松动的危险,操作更加方便,使用十分安全,呈现一体美。另外,该收银机的显示设备可以垂直旋转,通过固定于倒U型支架上的转轴实现触摸显示屏可以垂直旋转,更好的方便收银员的操作角度,更加为操作员和顾客提供方便。本实用新型的收银机,不仅占用空间小,使操作员的工作环境更加整洁,操作更加方便、灵活,特别适合餐饮、零售业结算使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背面结构示意图。

其中,1.条码扫描器 2.票据打印机 3.感应式IC读卡器 4.接触式IC读卡器 5.紫外验钞灯 6.操作员触摸显示器 7.磁条读卡器 8.人脸识别单元 9.内置式客方显示器 10.外置式顾客显示器 11.底座平台 12.倒U型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更明晰易懂,兹以一优选实施例结合附图加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优选实施例,所述:一种多功能智能触摸收银一体机,包括收银机主机、固定支架及其周边设备,所述周边设备包括操作员触摸显示器6、顾客显示器、磁条读卡器7、接触式IC读卡器4、感应式IC读卡器3、人脸识别单元8、验钞灯5、条码扫描器1和票据打印机2,还包括用于固定收银机主机及周边设备的倒U型支架12及底座平台11,所述倒U型支架12的中间分别设有固定收银机主机和顾客显示器的安装固定孔,所述顾客显示器的通讯线穿过所述安装固定孔与所述收银机主机内主板连接,所述通讯线直接固定于主机内部主板上。所述人脸识别单元8为摄像头拍摄人脸后传输到芯片单元进行人脸识别。所述顾客显示器包括外置式顾客显示器10和内置式顾客显示器9。

进一步的,所述磁条读卡器7安装于所述收银机主机的后盖右侧。

进一步的,还包括紫外验钞灯5和红外感应器,安装于所述操作员触摸显示器6的右下方。没有钞票经过时,紫外验钞灯处于熄灭状态。当有钞票离红外感应器5cm以内时,紫外验钞灯5亮起。

进一步的,所述条码扫描器1、接触式IC读卡器4、感应式IC读卡器3和票据打印机2固定在所述底座平台11上。相应设备的通迅线隐藏于支架内,然后再通过支架上的主机固定孔接到主机主板上。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者仅为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并非企图据以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之限制,是以,凡有在相同之实用新型精神下所作有关本实用新型之任何修饰或变更,皆仍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意图保护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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