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自动售卖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售卖机的货物掉落防卡滞结构。
背景技术:
自动售货机是商业自动化的常用设备,它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自动售货机可以充分补充人力资源的不足,适应消费环境和消费模式的变化,24小时无人售货的系统可以更省力,运营时需要的资本少、面积小、方便交易。目前,市面上的售卖机常见的故障就是卡货,即货物在经货架掉落至出货口的过程种发生卡滞,一旦发生卡滞就需要维护人员停机处理,影响售卖机的正常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售卖机出货时货物容易卡滞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售卖机的货物掉落防卡滞结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售卖机的货物掉落防卡滞结构,包括升降盒、导向轨、滑轨和翻转板,所述导向轨和滑轨竖直设置,所述导向轨上配合有行走电机,所述升降盒的上侧和后侧敞口,且升降盒与行走电机的外壳固定,所述翻转板的后端铰接在升降盒的后侧顶部,所述升降盒的底部固定有竖直的固定杆,所述固定杆外侧滑动配合有活动杆套,且活动杆套内设有弹簧,所述升降盒的内部前侧设置有与翻转板相匹配的限位弧板。
优选的,所述升降盒上固定有滑环,且滑环滑动配合在滑轨上。
优选的,所述导向轨和滑轨的下端固定有限位底板。
优选的,所述活动杆套的顶部固定有半球状的接触块。
优选的,所述限位弧板的下端设置有限位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在售卖机内增设升降盒,出货时,升降盒承接货物后上行一段再下降,不仅能够防止货物卡滞,还能够防止货物摔坏。
2、升降盒内部设置了后端铰接前端自由的翻转板,在货物重力的作用下,翻转板前低后高,对货物起到引导作用,使其按照既定的运动轨迹出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售卖机的货物掉落防卡滞结构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售卖机的货物掉落防卡滞结构的升降盒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升降盒、2行走电机、3导向轨、4滑轨、5滑环、6限位底板、7翻转板、8固定杆、9活动杆套、10弹簧、11接触块、12限位弧板、13限位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设备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参照图1-2,一种售卖机的货物掉落防卡滞结构,包括升降盒1、导向轨3、滑轨4和翻转板7,导向轨3和滑轨4竖直设置,导向轨3上配合有行走电机2,升降盒1的上侧和后侧敞口,其余四面闭口,且升降盒1与行走电机2的外壳通过螺丝固定,翻转板7的后端铰接在升降盒1的后侧顶部,升降盒1的底部一体设置有竖直的固定杆8,固定杆8外侧滑动配合有活动杆套9,活动杆套9内设有弹簧10,升降盒1的内部前侧设置有与翻转板7的运动轨迹相匹配的限位弧板12,为防止翻转板7转动过度而造成卡顿,限位弧板12的下端设置有限位部13。
进一步地,升降盒1上焊接有滑环5,滑环5滑动配合在滑轨4上,可对升降板1起到辅助支撑作用,使其平稳升降,减轻行走电机2的负荷。
其中,导向轨3和滑轨4的下端通过螺丝连接有限位底板6,对升降盒1起到限位的作用。
其中,活动杆套9的顶部固定有半球状的接触块11,接触块11为橡胶材质,可减轻翻转板7和活动杆套9的磨损。
实施例:售卖机出货前,行走电机2收到控制模块的指令,带动升降盒1上移至出货的货架,出货后,行走电机2继续上行一段,防止货物卡在货架和售货机外壳之间,然后行走电机2带动升降盒1下行至出货口,即可取货;
货品出货时,掉落到翻转板7上,由于货品重力的作用,翻转板7发生转动,前低后高,将活动杆套9向下压,弹簧10被压缩,倾斜的翻转板7对货品起到导向的作用,使其向前滑动,前低后高的倾斜,之后随升降盒1顺利出货,避免在出货的过程中翻转,使得货品不易卡滞;
取货后,由于弹簧10的弹力,活动杆套9回弹,翻转板7复位。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