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停车场系统领域,特别是一种基于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套牌车报警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交通环境与工具的巨大变革,汽车的数量与日俱增,采用车辆识别系统对汽车进行智能化、自动化管理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小车使用率的不断提高,关于小车带来的犯罪方式也开始不断涌现,而套牌车就是其中之一的犯罪形式,套牌的手法和目的多种多样。
技术实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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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缺陷,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基于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套牌车报警方法及系统。
为达此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基于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套牌车报警方法;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统计该车的入场信息加1;根据历史统计记录,对同一辆车统计的入场信息和出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在该车辆待入场而未入场时为单数,则向车主和\或停车场管理系统发出预警通知;
车辆离开停车场时,统计该车的出场信息加1或减1;根据历史统计记录,对同一辆车统计的入场信息和出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在该车辆待离场而未离场时为双数,则向车主和\或停车场管理系统发出预警通知。
优选的,统计车辆的入场信息和出场信息时,以车辆的车牌信息作为统计的个体;一个车牌信息进入停车场完成时,统计该车牌信息的入场信息加1;车辆离开停车场完成时,统计该车的出场信息加1或减1。
优选的,包括车牌信息摄取模块、预警模块和控制模块,所述车牌信息摄取模块设置在停车场出口处和入口处,所述车牌信息摄取模块、预警模块分别与所述控制模块电连接;
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停车场入口处设置的车牌信息摄取模块将获取的车辆信息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将其统计为该车的入场信息;车辆离开停车场后,停车场出口处设置的车牌信息摄取模块将获取的车辆信息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将其统计为该车的出场信息;当所述控制模块对同一辆车统计的出场信息和入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在该车辆待入场而未入场时为单数,或在该车辆待离场而未离场时为双数,通过所述预警模块发出预警通知。
优选的,所述预警模块向车主、停车场管理系统同时或单独发出预警通知。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正常的情况下,同一车辆在待入场(此时未入场)时,该车在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历史统计数据中出场信息和入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应该为双数(0为双数);而同一车辆在待离场(此时未出场)时,该车在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历史统计数据中出场信息和入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应该为单数,上述情况中,两种数据统计的结果如果正好相反,则说明同一车牌信息在至少两辆车上出现,属于套牌车,通过本技术方案中的检验方法,则能准确地判定待入场或待离场的车辆是否属于套牌车,避免了偷车盗车行为的出现,打击偷车盗车的犯罪行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的流程图;
图2是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具体实施方式来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如图1及图2所示,一种基于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套牌车报警方法;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统计该车的入场信息加1;根据历史统计记录,对同一辆车统计的入场信息和出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在该车辆待入场而未入场时为单数,则向车主和\或停车场管理系统发出预警通知;
车辆离开停车场时,统计该车的出场信息加1或减1;根据历史统计记录,对同一辆车统计的入场信息和出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在该车辆待离场而未离场时为双数,则向车主和\或停车场管理系统发出预警通知。
正常的情况下,同一车辆在待入场(此时未入场)时,该车在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历史统计数据中出场信息和入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应该为双数(0为双数);而同一车辆在待离场(此时未出场)时,该车在同一停车数据库的历史统计数据中出场信息和入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应该为单数,上述情况中,两种数据统计的结果如果正好相反,则说明同一车牌信息在至少两辆车上出现,属于套牌车,通过本技术方案中的检验方法,则能准确地判定待入场或待离场的车辆是否属于套牌车,避免了偷车盗车行为的出现,打击偷车盗车的犯罪行为。
统计车辆的入场信息和出场信息时,以车辆的车牌信息作为统计的个体;一个车牌信息进入停车场完成时,统计该车牌信息的入场信息加1;车辆离开停车场完成时,统计该车的出场信息加1或减1;数据直接可靠。
包括车牌信息摄取模块、预警模块和控制模块,所述车牌信息摄取模块设置在停车场出口处和入口处,所述车牌信息摄取模块、预警模块分别与所述控制模块电连接;
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停车场入口处设置的车牌信息摄取模块将获取的车辆信息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将其统计为该车的入场信息;车辆离开停车场后,停车场出口处设置的车牌信息摄取模块将获取的车辆信息发送给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将其统计为该车的出场信息;当所述控制模块对同一辆车统计的出场信息和入场信息的数量总和在该车辆待入场而未入场时为单数,或在该车辆待离场而未离场时为双数,通过所述预警模块发出预警通知。
所述预警模块向车主、停车场管理系统同时或单独发出预警通知。
以上结合具体实施例描述了本发明的技术原理。这些描述只是为了解释本发明的原理,而不能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制。基于此处的解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联想到本发明的其它具体实施方式,这些方式都将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