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喇叭天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887133阅读:373来源:国知局
一种喇叭天线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喇叭天线。
【背景技术】
[0002]最早的发射天线是H.R.赫兹在1887年为了验证J.C.麦克斯韦根据理论推导所作关于存在电磁波的预言而设计的。它是两个约为30厘米长、位于一直线上的金属杆,其远离的两端分别与两个约40厘米2的正方形金属板相连接,靠近的两端分别连接两个金属球并接到一个感应线圈的两端,利用金属球之间的火花放电来产生振荡。当时,赫兹用的接收天线是单圈金属方形环状天线,根据方环端点之间空隙出现火花来指示收到了信号。G.马可尼是第一个采用大型天线实现远洋通信的,所用的发射天线由30根下垂铜线组成,顶部用水平横线连在一起,横线挂在两个支持塔上。这是人类真正付之实用的第一副天线。
[0003]天线作为无线电通讯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直接影响电波信号的质量,因而,天线在无线电通讯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个结构合理,性能优良的天线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整个无线系统的要求,从而可以节约系统成本,同时可以提高整个无线系统的性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电视接收系统,它用一个高性能的天线覆盖了所有的电视频道,从而降低了设备成本。我们也可以说天线是一种导行波与自由空间波之间的转换器件或换能器。在现代无线系统中,通过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天线能够对环境做出灵敏的反应,操纵其波束指向所需要的信号,而同时使其波束零点方向对着不需要的干扰信号,从而使所需信号的信噪比最大化。可见天线对通讯系统的作用好比眼睛对人的作用。然而,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物日益增多,天线所处的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化,并且通讯系统尤其是移动通讯为了提高信号质量,对天线的各项性能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喇叭天线。
[0005]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技术缺陷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
[0006]一种喇叭天线,采用一体化一次性电铸加工成型,所述喇叭天线壳体内部设有贯穿壳体左右两端的内腔,所述内腔自左而右由矩波导延伸段、矩圆过渡波导段、圆波导延伸段和辐射段组成,各部分截面连续,过渡平滑,为单一整体且各部分中心横向共线,所述壳体左端边缘设有多个安装孔。
[0007]所述圆波导延伸段长度为4_6mm。
[0008]所述矩圆过渡波导段长度为波长的4-12倍。
[0009]所述辐射段为波纹辐射段。
[0010]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一体化机构,避免了各分立部件之间连接处的不连续性,截面尺寸变化平缓,过渡平滑,有益于减小反射,降低天线电压驻波比,有效提高了性會K。
【附图说明】
[0011]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12]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0013]其中:1、壳体,2、内腔,3、矩波导延伸段,4、矩圆过渡波导段,5、圆波导延伸段,6、辐射段,7、安装孔。
【具体实施方式】
[0014]如图1所示的一种喇叭天线,采用一体化一次性电铸加工成型,喇叭天线壳体I内部设有贯穿壳体I左右两端的内腔2,内腔2自左而右由矩波导延伸段3、矩圆过渡波导段4、圆波导延伸段5和辐射段6组成,各部分截面连续,过渡平滑,为单一整体且各部分中心横向共线,壳体I左端边缘设有多个安装孔7,圆波导延伸段5长度为4-6_,矩圆过渡波导段4长度为波长的4-12倍,辐射段6为波纹辐射段。一体化机构,避免了各分立部件之间连接处的不连续性,截面尺寸变化平缓,过渡平滑,有益于减小反射,降低天线电压驻波比,有效提尚了性能。
【主权项】
1.一种喇叭天线,其特征在于:采用一体化一次性电铸加工成型,所述喇叭天线壳体内部设有贯穿壳体左右两端的内腔,所述内腔自左而右由矩波导延伸段、矩圆过渡波导段、圆波导延伸段和辐射段组成,各部分截面连续,过渡平滑,为单一整体且各部分中心横向共线,所述壳体左端边缘设有多个安装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喇叭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波导延伸段长度为4_6mm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喇叭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圆过渡波导段长度为波长的4-12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喇叭天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段为波纹辐射段。
【专利摘要】一种喇叭天线,采用一体化一次性电铸加工成型,喇叭天线壳体内部设有贯穿壳体左右两端的内腔,内腔自左而右由矩波导延伸段、矩圆过渡波导段、圆波导延伸段和辐射段组成,各部分截面连续,过渡平滑,为单一整体且各部分中心横向共线,壳体左端边缘设有多个安装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一体化机构,避免了各分立部件之间连接处的不连续性,截面尺寸变化平缓,过渡平滑,有益于减小反射,降低天线电压驻波比,有效提高了性能。
【IPC分类】H01Q13-02
【公开号】CN204596980
【申请号】CN201520129174
【发明人】高建
【申请人】江苏麦科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8月26日
【申请日】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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