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充电线的手机充电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50609阅读:678来源:国知局
自带充电线的手机充电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手机配件领域,尤其是一种自带充电线的手机充电器。



背景技术:

目前手机充电器,有快速充电(大电流或大电压)的充电器,也有慢速充电的充电器。快速充电的充电器给普通手机或智能产品充电,会不安全损伤电池。

而且目前的手机充电器是不带充电线的。因为国家强制行业标准规定,手机充电器必须是带usb接口。老式的带充电线的充电器,因为通用性的问题,被市场淘汰。

但是目前手机充电器(充电头),和充电线分离的状况,对于一些追求使用便利的应用场景,就显的非常不方便。必须二者要配齐使用,缺一不可。单独无法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能够按键切换快充慢充,以及自带充电线的的手机充电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自带充电线的手机充电器,包括充电器主体,所述充电器主体的一端设有电源插头,另一端设有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和数据线插口,充电器主体上饶有自带充电线,自带充电线的一端连接充电器主体,另一端设有手机充电头。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方案:所述充电器主体内设有充电线路。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方案:所述充电线路连接电源插头、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和数据线插口。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方案:所述电源插头为国标插头或美标插头或欧标插头或英标插头。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方案:所述数据线插口为type-c插口或micro USB插口或苹果Lightning数据接口。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自带充电线的手机充电器增加了快充慢充切换按键,可以按键操作自由切换快充、慢充状态;而且自带手机充电线及手机充电插头,可随时为自己的手机充电。

充电器仍保留usb充电插口,仍然可以外接不同的手机充电线,这样即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又方便日常的手机充电操作使用,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值得大力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右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不设置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的正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不设置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的右视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不设置自带充电线的正视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不设置自带充电线的右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7,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自带充电线的手机充电器,包括充电器主体1,所述充电器主体1的一端设有电源插头2,另一端设有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3和数据线插口4,充电器主体1上饶有自带充电线5,自带充电线5的一端连接充电器主体1,另一端设有手机充电头6。

上述,充电器主体1内设有充电线路7。充电线路7连接电源插头2、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3和数据线插口4。

上述,电源插头2为国标插头,美标插头、欧标插头、英标插头等。

上述,数据线插口4为type-c插口或micro USB插口或苹果Lightning数据接口。

进一步,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种实施方式,可以只设置自带充电线5,但是不设置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3(如图4-5所示)。

进一步,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种实施方式,可以只设置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3,但是不设置自带充电线5(如图6-7所示)。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特点及其优点:数据线插口4:可连接使用现有市面上通用的usb手机充电数据线;

自带充电线5(含手机充电头6):平时缠在充电器上束起。使用时,直接将手机充电头6插入手机进行充电。

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3:增加了快充慢充切换按键,可方便给不同规格的手机或智能产品充电

充电线路7:对外接电源进行变电处理后,对手机进行安全充电。

电源插头2:直接外接电源插座充电,插头有美标、欧标、英标等多种插头形态。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及其使用方法:快充/慢充功能切换键3,可按键切换输出电压电流。

手机充电头6自带充电线5。有两种充电使用方式:使用自带充电线5充电(使用手机充电头6);

使用外接usb手机充电线充电(将usb手机充电线插入数据线插口4进行充电)。

本实用新型在原来手机充电头上,增加了快充慢充切换按键,可方便给不同规格的手机或智能产品充电。

自带的充电线及插头,在无usb手机充电线的情况下,也可以独立使用给手机充电。

在手机充电插头不匹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usb插孔,外接usb手机充电线使用。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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