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7888855阅读:18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特别涉及汽车图像视频记录 领域。
背景技术
近年来,中国的汽车工业发展迅速,汽车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也时常发生 但在事故判定上多年来有些事故由于发生事故的现场被破坏等种种原因导致事 故的判定上出现错判、误判等问题还会出现责任不明等问题,近年来,市场上 也出现过汽车记录仪器但一般以数字记录为主读取数据分析责任等十分的不方便。发明内容本发明目的主要是保留原有数据记录仪的基础上增加了图象记录,使驾 驶员在了解到汽车行驶状况的同时,还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图象的记 录确定双方的责任。一种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包括车载摄像头和速度传感器、车灯指 示器、车门指示器、刹车感应器、中央处理器、可移动存储器等组成,车 载摄像头放置于汽车前方,以便于获取图象和汽车的各方面数据,所获得的 数据经过数据传输线将资料传送到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上,汽车图 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由中央处理器和可移动式存储器组成用来处理和储存 车况数据资料和图像资料,记录系统主机的中央处理器采用微型电脑芯片 将收到的数据处理后储存到可移动存储器内,可移动存储器使用硬盘式存 储器。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包括一个外机壳, 一个置于壳内的电路 板,电路板中含有微处理器部分、接口电路部分及含有传感检测、系统部分,其特征在于,电路板中还设置一个通用串行总线USB设备,具有传输 速度快经过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对数据进行处理然后将处理后的数据储存到可移动存储器内,在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设置一个通用串行总线USB设备、连接简单、可热插拔、可挂接多个设备总线,具有供电 能力等特性,并且在电器特性、联结器等方面都有完善的标准规范。在汽 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上设计有储存按钮,在主机上设置有u盘插口和 连接电脑的数据线接口,当u盘插入插口按储存按钮即可将存在存储器内 的数据和图像储存到u盘里,可移动储存器中存储的数据是不可删除和改 动的,录制时间大约在20分钟到30分钟之间循环录制,汽车接通电源后 记录系统主机开始运行,汽车熄火后5到10秒后记录系统主机停止运行, 但存储的数据依然保存在存储器内。另外,此系统还可将车况的一些信息 如:车速、刹车等情况通过汽车内仪表板的显示屏提示给司机,告知司机汽 车现在的行驶状态。本系统在保留原有数据记录仪的基础上增加了图象记 录,使驾驶员在了解到汽车行驶状况的同时,也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 图象的记录确定双方的责任。本记录系统主机采用的是自动可重复录制的 存储器,它所记录的是汽车熄火时前一段时间的路况图象及数据信息。这 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通过当时图象很容易地确定双方的责任问题。此 存储器是自动可重复录制的存储器,平时不需要对其进行任何处理,只要 在发生事故后提取图象数据就可获得发生交通事故前20分钟到30分钟的 图象及其它数据信息,操作起来非常简单便于分析事故认定。
权利要求
1、一种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载摄像头和速度传感器、车灯指示器、车门指示器、刹车感应器、中央处理器、可移动存储器等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记录系统主机的中央处理器 采用徼型电脑芯片,可移动存储器使用硬盘式存储器,还设置一 个通用串行总线USB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其特征在于在记录系统主机上设计有 储存按钮,在主机上设置有u盘插口和连接电脑的数据线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可移动储存器中存储的数据 是不可删除和改动的,录制时间大约在20分钟到30分钟之间循 环录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汽车接通电源后记录系统主 机开始运行,汽车熄火后5到10秒后记录系统主机停止运行。
全文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包括车载摄像头和速度传感器、车灯指示器、车门指示器、刹车感应器、中央处理器、可移动存储器等组成,车载摄像头放置于汽车前方,以便于获取图象和汽车的各方面数据,所获得的数据经过数据传输线将资料传送到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上,经过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对数据进行处理然后将处理后的数据储存到可移动存储器内,在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设置一个通用串行总线USB设备,在汽车图像视频记录系统主机上设计有储存按钮,另外,此系统还可将车况的一些信息如车速、刹车等情况通过汽车内仪表板的显示屏提示给司机,告知司机汽车现在的行驶状态,只要在发生事故后提取图象数据就可获得发生交通事故前20分钟到30分钟的图象及其它数据信息,操作起来非常简单,对认定事故责任和分析事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档编号H04N7/18GK101231764SQ20071015008
公开日2008年7月30日 申请日期2007年11月6日 优先权日2007年11月6日
发明者志 赵 申请人:志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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