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家庭影院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43739阅读:355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智能居家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智能家庭影院。

背景技术: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家庭影院系统已经逐渐进入到普通家庭用户,为广大消费群体带来不一样的视听享受。家庭影院系统是在家庭环境中搭建的一个接近影院效果的可欣赏电影享受音乐的系统,可让家庭用户在家欣赏环绕影院效果的影碟片、聆听专业级别音响带来的音乐等。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希望在家里就可以通过大型画面和立体影像效果,在一般家庭当中也可直接享受到像坐在电影院里的、既大而又具生动的影像及音响效果。由于平板电视的普及,并且由于技术的飞跃发展,电视机的厚度也越来越薄,虽然带来了高清及超薄的视觉享受,但同时在音质方面却越来越轻薄,反而不如CRT电视的音质饱满浑厚,消费者在听觉方面的享受无法得到满足;因而专为弥补平板电视音质不足的SOUNDBAR音箱又无法实现家庭影院环绕音场效果。现有技术对家庭影院的认知仅仅停留在对音乐设备外形气派、营造电影院震撼效果的追求上面,已有的家庭影院系统主要是由超大屏幕电视机或者投影仪组成的,用户通常将其与电视机配套使用,其声音输出效果以及显示清晰度上存在的差距,导致了家庭影院整体使用效果的满意度相对较低;同时,已有的家庭影院系统其功能单一,不能满足用户便利性、舒适性的要求,大部份消费者都对家庭影院左右音箱摆放合理性要求不了解,也需通过人力来移动位置,合理的位置没有固定容易人为搬动,无法达到智能居家的效果;播放出来的视听效果也不是让人很满意,而且线多很凌乱,不安全,价格也比较昂贵。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问题,本发明专利目的在于设计一种智能家庭影院,从而可实现家庭影院系统智能化,可实现智能调节,功能齐全,使用方便。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智能家庭影院,包括用户终端、智能主机、音响调整系统和左右音响;所述用户终端通过无线方式连接所述智能主机;所述智能主机包括用于进行处理和控制的处理器,用于信号传输的信号传输单元和用于显示的显示模块;所述音响调整系统连接所述智能主机和所述左右音响,所述音响调整系统接收所述处理器的控制指令并调整所述左右音响的位置;所述左右音响连接所述智能主机和所述音响调整系统,用于输出音频信息。进一步,本发明所述智能家庭影院还包括与所述智能主机连接的功能模块,所述功能模块包括电视功能模块和电脑功能模块。进一步,本发明所述音响调整系统可调整所述左右音响的左转、右转和打开、合拢。进一步,本发明所述用户终端与智能主机通过蓝牙或者WiFi连接。进一步,本发明所述智能主机还包括灯光调节单元,所述灯光调节单元连接室内灯。附图说明以下参照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图1是本发明一种智能家庭影院的系统结构图;图2是本发明一种智能家庭影院的系统原理图。具体实施例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提供了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智能家庭影院,请参阅图1是本发明一种智能家庭影院的系统结构图,包括用户终端、智能主机、音响调整系统和左右音响。所述用户终端通过无线方式连接所述智能主机;所述智能主机包括用于进行处理和控制的处理器,用于信号传输的信号传输单元和用于显示的显示器;所述音响调整系统连接所述智能主机和所述左右音响,所述音响调整系统所述处理器的控制指令并调整所述左右音响的位置。请参阅图2是本发明一种智能家庭影院的系统原理图,所述音响调整系统包括依顺序前置左右音箱两边与智能主机合为一体连接的滑动装置、导轨、滑轮、隐藏式线管,可调整所述左右音响的左转、右转和打开、合拢动作。所述左右音响连接所述智能主机,用于输出音频信息。所述智能家庭影院还包括与所述智能主机连接的功能模块,所述功能模块包括电视功能模块和电脑功能模块。所述用户终端与智能主机通过蓝牙或者WIFI连接。所述智能主机还包括灯光调节单元,所述灯光调节单元连接室内灯。本实施例智能主机内有线无线信号传输单元传输的控制信号或音视频数据,并传输给主机内处理器,处理器根据主机控制面板按钮或手机客户端无线接收的控制信号发出相应的控制指令将左右音箱打开或收拢,将所接收的音视频数据经所述音效处理单元解码和功放电路放大后,由左右音响放出来;还包括一个主机与多个与音效处理单元连接的音频接口、与处理器连接的视频接口及扩展接口。本发明智能主机兼具无线传输功放系统、音调系统、蓝光DVD、卡拉OK前置混响系统、无线话筒接收系统、电脑系统、智能视角调整系统、智能音箱伸展系统、智能触控操作系统、无线充电系统、物联网系统、安防系统、智能电视机顶盒和传统音箱的多智能功能,省去了大量的音频线束及音频接头的使用,且安装、使用非常方便,又能实现远近程实时监控、上网浏览网页、文书处理、接收网络收音机、天气预报、室内温湿度、万年历、无线同屏、无线显示分享等智能家居安防安全、家用无线多媒体视听娱乐环境。以上所述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构思所做出的各种其他相应的改变与变形,均应包含在本发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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