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379735阅读:675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短信群发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



背景技术:

水利局系统中,如遇到一些紧急事项需要通知时,现有技术一般是通过人工电话、人工短信通知方式,这种方法存在效率低、不及时等缺点。因此,设计一种能快速、便捷、高效的发送短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研究的方向之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快速、便捷、高效的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登陆至短信群发管理系统的主界面模块;

S2、打开短信群发管理系统的短信群发管理模块;

S3、在短信群发管理模块中选择需要发送信息的手机号码,同时输入需要发送的信息并点击发送,完成短信群发。

进一步地,在步骤S1中还包括通过密码修改模块对用于登陆密码进行修改,通过通讯录分类模块对通讯录进行分类,通过通讯录管理模块对通讯录进行管理,以及通过常用通讯录管理模块建立常用通讯录。

进一步地,在步骤S3中还可包括对群发的短信进行查询的步骤,以及对群发后的回执进行查询的步骤。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在于:本发明可实现对通讯录进行管理,在使用时,通过短信群发管理模块即可快速、高效的对所选择的通讯录内人员名单进行短信群发,整体具有快速、高效和便捷的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发明所述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的流程图。

图2是实现本发明所述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的系统框架图。

附图标记说明:1、登陆模块,2、主界面模块,3、基础设置模块,4、短信群发管理模块,5、短信发送查询模块,6、短信回收查询模块,7、短信回执查询模块,30、密码修改模块,31、通讯录分类模块,32、通讯录管理模块,33、常用通讯录管理模块,40、短信发送管理窗口,41、短信发送查询管理窗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应用在水利局的短信群发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登陆至短信群发管理系统的主界面模块;

第二步、打开短信群发管理系统的短信群发管理模块;

第三步、在短信群发管理模块中选择需要发送信息的手机号码,同时输入需要发送的信息并点击发送,完成短信群发。

参阅图2所示,为实现本发明方法的系统,其包括登陆模块1、主界面模块2、基础设置模块3、短信群发管理模块4、短信发送查询模块5、短信回收查询模块6和短信回执查询模块7,所述登陆模块1与主界面模块2连接,所述主界面模块2内设有基础设置模块3、短信群发管理模块4、短信发送查询模块5、短信回收查询模块6和短信回执查询模块7。

所述基础设置模块3包括登录用户管理模块、密码修改模块30、通讯录分类模块31、通讯录管理模块32和常用通讯录管理模块33。

在登录用户管理模块界面中,可以对登录用户进行管理,主要是对用户进行增、删、改查功能。密码修改模块30可使用户按照提示信息进行密码修改。通讯录分类模块31可进行通信录分类,其实就是为以后通信录进行分类,一般是以单位名称进行分类,它的增、删、改、查与前面操作一样。

通讯录管理模块32具有数据导出到EXCEL文件的功能,方便用户以后查阅。常用通讯录管理模块33可以收集一些常用短信,以便后面发短信时使用。

所述短信群发管理模块4包括短信发送管理窗口40和短信发送查询管理窗口41。

在短信发送管理窗口40中,选择所需要的手机号码并点击获取手机号码即可读取通讯录中的手机号码,然后填写短信内容,再点击发送即可将短信发送出去。

短信发送查询管理窗口41可以查出相应时间段所发送短信信息记录,在网格表中我们可以查看到已发送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内容、发送短信状态等信息,并可以把记录倒出到EXCEL文件中进行报表保存。

短信发送查询模块5可以查出相应时间段所收到短信信息记录,在网格表中我们可以查看到已收到信息的手机号码、收到短信内容、收到短信状态等信息。并可以把记录倒出到EXCEL文件中进行报表保存。

短信回执查询模块7可以查询到相应的短信回执信息。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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