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磁吸手机带以及磁吸式手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3503阅读:1053来源:国知局
一种磁吸手机带以及磁吸式手机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磁吸手机带以及磁吸式手机。



背景技术:

手机、对讲机等电子产品已不断融入人们日常的生活中,成为人们随身携带的日常用品。人们携带手机的方式较多,例如,很多人将手机用一根或长或短的手机带将手机拴挂在身上,以防止手机掉落或被盗,使用者打电话时摘取也不够方便;还有很多使用者采用由夹扣、环绕绳、固定带与插扣件组成的结构相对复杂且使用较累赘的手机带结构,使用手机时仍需要双手配合按捏插扣件才能取下,这仍然不够简便。

本案结合实际情况指出,在众多待解决问题以及具有可拓展技术环节中,现有手机带都是仅具备美观装饰效果,使用佩带方法单一、功能简单,材料手感差、做工较为普通,无法与手机相辅固定作用;同时,很容易摇晃,不能与手机直接轻松脱离分开,也起不到单手托手机作用。

因此,针对以上方面,需要对现有技术进行合理的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使用方便、结构简单、可保护手机不随意丢放、手机不会移动和掉落的磁吸手机带,以解决现有技术的诸多不足。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磁吸手机带,由铁片、磁铁固定框板、磁铁片、防滑胶片以及胶带、皮带或布带组成,所述胶带、皮带或布带两端分别钉入若干个金属扣,胶带、皮带或布带的中间部位缝紧或套上一个磁铁固定框板,该磁铁固定框板粘接磁铁片,所述磁铁片外边缘套入一圈硅胶圈;所述磁铁片外表面贴上一层防滑胶片;手机带相接的手机或手机壳套的背面带有铁片。

相应地,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所述磁铁片吸紧手机背面的铁片并且手机通过防滑胶片固定。

所述胶带、皮带或布带为条形结构;

每两个金属扣之间的距离相同或不同;

铁片与磁铁片之间具有一定空隙;

所述磁铁片外表面设置防滑面层。

一种磁吸式手机,包括手机本体,手机本体或手机壳套背面贴有铁片,手机外部设置具有磁铁片的手机带,该手机带与铁片相互吸紧固定;所述磁铁片外表面贴上一层防滑胶片。

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

⑴通过该结构设置手机磁吸功能,能让手机牢固吸在磁吸手机带上,也可环扣在裤带皮带和各种手提包带上,在饮食、娱乐、聊天、学习、外出等暂且闲置手机时,或在两手同时需要操作时,可让用户在拿取存放手机时方便自如,更好的保护手机不随意丢放;

⑵使用手机时也可紧扣在手腕上,可固定托起手机不会移动和掉落,让长期使用手机阅读或看电影时更加轻松便捷,磁吸手机带单独吸沾手机上也让用户提拿方便舒适,若将磁吸手机带套在手心使用手机,更让用户心里踏实,不会担心单手使用手机时不小心掉落;

⑶磁铁固定框板与硅胶圈,可使手机放上时不会直接碰在磁铁片上,具有防护作用。

附图说明

下面根据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磁吸手机带的正面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磁吸手机带的手机背面铁片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磁吸手机带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中:

1、铁片;2、胶带或皮带或布带;3、硅胶圈;4、金属扣;5、磁铁固定框板;6、磁铁片;7、防滑胶片。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磁吸手机带,由手机背面铁片1、胶带或皮带或布带2、磁铁固定框板5、磁铁片6以及防滑胶片7组成,所述胶带或皮带或布带2为条形并且其两端分别钉入若干个金属扣4以便于使用户可选择长短距离不同的金属扣4,选择最合适长短的金属扣4,这样带在手腕上就会更紧固舒服,所述胶带或皮带或布带2的中间部位缝上或套上一个磁铁固定框板5,该磁铁固定框板5采用胶水沾住磁铁片6,再在磁铁片6外边缘套入一圈硅胶圈3,使手机放上时不会直接碰在磁铁片6上;

进一步地,所述磁铁片6外表面贴上一层防滑胶片7其它的防滑层以便于防止吸在磁铁片6上的物品滑动或滑落;然后,手机或手机壳套的背面贴上铁片1,使上述磁吸手机带能吸住这块铁片1,用手机背面靠近手机带时,磁铁片 6就会吸紧手机背面的铁片1,由于磁铁片6上贴有防滑胶片7,手机就能随意牢固的吸在手机带上。

实施例2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一种磁吸式手机,包括手机本体,手机本体或手机壳套背面贴有铁片1,手机外部设置具有磁铁片6的手机带,该手机带与铁片1相互吸紧固定;所述磁铁片6外表面贴上一层防滑胶片7。

上述对实施例的描述是为了便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应用本案技术,熟悉本领域技术的人员显然可轻易对这些实例做出各种修改,并把在此说明的一般原理应用到其它实施例中而不必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案不限于以上实施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案的揭示,对于本案做出的改进和修改,例如,对于带体的尺寸与形状、磁铁片的尺寸与厚度、胶片的结构等,若没有产生超出本实施例之外的技术效果,则都应该在本案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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