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多媒体数据共享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40581阅读:1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多媒体数据共享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多媒体数据共享装置。



背景技术:

多媒体计算机领域中的一种形式,是指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媒体综合在一起。它不是多种媒体的简单组合,而是它们的统一合理搭配与协调,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形式展示信息,增强人们对信息的理解和记忆。多媒体的英文单词是Multimedia,它由media和multi两部分组成。一般理解为多种媒体的综合。媒体(Media)就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信息交流的中介,简单地说,就是信息的载体,也称为媒介。多媒体就是多重媒体的意思,可以理解为直接作用于人感官的文字、图形图像、动画、声音和视频等各种媒体的统称,即多种信息载体的表现形式和传递方式。

然而现有的多媒体在使用过程存在以下缺点:

(1)没有很好的数据共享效果,导致在使用过程没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果,给使用者带来很多不便,不能够对设备进行有效的操作,浪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2)没有很好的安装便利,不能够对设备进行有效的安装和拆卸,不便于使用者进行使用,没有很好的使用效果,同时在使用过程不能够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率;

没有很好的自动效果,在使用过程不能够给使用者带来一个很好的使用便利,同时在使用过程不能够便于使用者进行有效的设备了解和操作,浪费精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多媒体数据共享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多媒体数据共享装置,包括装置主体,所述装置主体的一端设有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的一端设有扬声装置,所述装置主体的一端设有外接端板,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一端设有信息接收装置,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两个信息发送装置,所述信息发送装置两两之间设有连接板,且连接板的一端设有信息调节装置,所述连接板的另一端设有信息过滤装置,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一端设有信息锁定装置,所述信息锁定装置的下端设有信息共享装置,所述信息共享装置的一端设有信息检测装置,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一端设有报警装置,所述报警装置与扬声装置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用于供电的蓄电装置,且装置主体的外端设有与蓄电装置电性连接的充电接口。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用于控制元件的控制装置,且装置主体的外端设有与控制装置电性连接的控制面板。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下端设有放置支脚,且放置支脚的外端设有防滑纹。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外端设有连接卡扣,所述连接卡扣的一端设有连接条纹,所述连接条纹的一端设有保护垫。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一端设有连接螺纹,所述连接螺纹的内壁设有密封垫。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有很好的数据共享效果,在使用过程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果,给使用者带来很多便利,能够对设备进行有效的操作,节约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2)有很好的安装便利,能够对设备进行有效的安装和拆卸,便于使用者进行使用,有很好的使用效果,同时在使用过程能够有一个很好的使用效率;

(3)有很好的自动效果,在使用过程能够给使用者带来一个很好的使用便利,同时在使用过程能够便于使用者进行有效的设备了解和操作,节约精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多媒体数据共享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多媒体数据共享装置,包括装置主体6,装置主体6的一端设有显示装置10,显示装置10的一端设有扬声装置9,装置主体6的一端设有外接端板1,装置主体6的内腔一端设有信息接收装置4,装置主体6的内腔设有两个信息发送装置12,信息发送装置12两两之间设有连接板3,且连接板3的一端设有信息调节装置2,连接板3的另一端设有信息过滤装置13,装置主体6的内腔一端设有信息锁定装置5,信息锁定装置5的下端设有信息共享装置7,信息共享装置7的一端设有信息检测装置8,装置主体9的内腔一端设有报警装置11,报警装置11与扬声装置9电性连接,装置主体6的内腔设有用于供电的蓄电装置,且装置主体6的外端设有与蓄电装置电性连接的充电接口,装置主体6的内腔设有用于控制元件的控制装置,且装置主体6的外端设有与控制装置电性连接的控制面板,装置主体6的下端设有放置支脚,且放置支脚的外端设有防滑纹,装置主体6的外端设有连接卡扣,连接卡扣的一端设有连接条纹,连接条纹的一端设有保护垫,装置主体6的一端设有连接螺纹,连接螺纹的内壁设有密封垫。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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