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视导播双工无线通话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891823发布日期:2020-02-11 11:13阅读:29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视导播双工无线通话器的制作方法

本申请属于通话设备领域,进一步地,是涉及一种电视导播双工无线通话器。



背景技术:

现有的无线通话一般采用对讲机或者5g双工对讲,导播和摄影师之间只能语音沟通,但是在电视台导播实际使用中,摄影师需要及时知道镜头切换情况,即摄影师需要知道自己负责的摄像机所拍画面是否是播出画面,是否是预备播出画面,来进行镜头调整,由于拍摄现场比较嘈杂,语音通话中可能会出现摄影师所接收的信息与导播所传达的信息不符,严重影响拍摄进程和后期处理;与此同时,由于没有额外的地方来放置通话器,所以通话器有可能会被摄影师放在椅子上,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容易由于错过消息而耽误拍摄进程。



技术实现要素:

本申请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提供一种电视导播双工无线通话器,以解决摄影师语音接收消息时容易出现接收错误和由于通话器无处安放而错过消息等技术问题。

一种电视导播双工无线通话器,包括控制仪、控制模块、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还包括与控制模块电连接的警示记录模块。

进一步地,所述警示记录模块包括警示器和记录模块。

进一步地,所述警示器,设置在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机体顶部,与控制模块电连接,起警示作用。

进一步地,所述记录模块,设置在通话器子机机体内,与控制模块电连接,与手机蓝牙无线连接,实现在导播过程中,镜头切换数据从控制模块到记录模块来实现记录,在导播结束后需要导出镜头切换数据时,镜头切换数据从记录模块到手机蓝牙从而实现镜头切换数据导出。

进一步地,所述警示器为指示灯。

进一步地,所述记录模块记录的数据包括所切换摄像机机位、切换时间、是否为播出画面,是否为预备播出画面等数据。

进一步地,所述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的机体外表面设置有具有磁性的吸附装置用以吸附在摄像机支架上。

进一步地,所述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的指示灯颜色不一致来区分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

本申请的有益效果:

(1)本申请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通过控制模块来实现语音消息从通话器主机到控制仪到通话器子机的过程来实现语音消息的传递,控制仪切换到相应摄影机时,消息通过控制仪到通话器子机的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控制警示器,警示器开启,警示摄影师切换到自己所对摄影机,来调整拍摄。

(2)在拍摄过程中会存在不断地摄影机机位切换,由于后期处理会用到机位切换时的切换时间以及切换的机位等数据,所以在使用时,每次机位的切换都会引发通话器子机中的控制模块将切换数据记录到记录模块,在拍摄结束后,记录模块通过无线连接连接到手机蓝牙,实现切换数据从记录模块到手机从而实现切换数据的读取。

(3)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没有额外的地方来放置通话器,所以通话器有可能会被摄影师放在椅子上,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容易由于错过消息而耽误拍摄进程,而本申请中使用到的吸附装置可以将通话器吸附在摄影机支架上,使得摄影师能在拍摄时第一时间通过指示灯知道消息,从而调整拍摄,实现高效率工作,由于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的指示灯颜色不一致,因此可以很好地区分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申请的除语音通话外的消息传递流程图;

图2为本申请的设备主视图;

其中,1机体,2指示灯,3吸附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在下面的描述中阐述了很多具体细节以便与充分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很多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它方式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内涵的情况下做类似改进,因此本实用新型不受下面公开的具体实施的限制。

一种电视导播双工无线通话器,包括控制仪、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还包括:

控制模块,设置在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机体1内,与控制仪连接,实现消息从控制仪到通话器子机和通话器主机的过程和实现消息从通话器主机到控制仪到通话器子机的过程;

指示灯2,设置在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机体1顶部,与控制模块电连接,起警示作用;

记录模块,设置在通话器子机机体1内,与控制模块电连接,与手机蓝牙无线连接,实现在导播过程中,镜头切换数据从控制模块到记录模块来实现记录,在导播结束后需要导出镜头切换数据时,镜头切换数据从记录模块到手机蓝牙从而实现镜头切换数据导出。

进一步地,所述记录模块记录的数据包括所切换摄像机机位、切换时间、是否为播出画面,是否为预备播出画面等数据。

进一步地,所述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的机体1外表面设置有具有磁性的吸附装置3用以吸附在摄像机支架上。

进一步地,所述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的指示灯2颜色不一致来区分通话器主机和通话器子机。

上述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在本技术领域内,凡是基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上的变化和改进,不应排除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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