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智能通信终端的分布式录音的集中管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772755阅读:322来源:国知局
基于智能通信终端的分布式录音的集中管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能够基于智能通信终端的分布式录音的集中管理系统。
【背景技术】
[0002]国内各级政府、公安、银行、检察院、法院、军队等各单位各个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实际政务运作中,各类电话查询、答复、通知、协调工作中,因为涉及到工作的流程,接触的人又比较复杂,不时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个时候需要留存录音和通话记录作为凭据。以法院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一审简易程序民事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但是许多案子根本不可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法院送达占用的时间往往占审限的主要部分,这使得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在面对文书送达与审限的问题时很尴尬,现行法律又没有完善的送达制度参考,因此只能取舍其一。一方面要照顾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方面又要照顾到审限问题,这是基层法院工作中经常碰到的比较难以协调的问题,尤其是在人们法制观念逐渐上升、案件审理量逐渐增大的今天,更是突出。
[0003]在法院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司法送达贯穿诉讼的起始,是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送达有以下六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但是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文书送达难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0004]A.送达困难重重。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文书时,有的当事人经常难以找到;有的是故意躲避;有的是居无定所;有的公司则为“皮包公司”,办公地点呈流动型。此外还有许多情况令人无所适从,譬如下列情况:受送达人的小区楼梯口装有防盗门,想留置送达则未见到当事人,不符合“受送达人拒不签收”的条件,想公告送达则不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条件,邮寄送达,邮局退回的单上又写“收件人拒收邮件”,最后花了很多时间盯梢才找到人。
[0005]B.公告时间长、风险大。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具体如何公告相应法律则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公告于报刊,有的公告于法院公告栏,有的张贴于被送达人的门前等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有一前提,即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法院文书送达一般按照当事人住所地送达,许多案件中的被告不住于其为人所知的住所地,但其经常居住地则鲜有人知,公告送达后,受送达人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明确、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则法院所负的法律责任在所难免。
[0006]C.留置程序难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留置送达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签名。但实践中,有关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公司出于多种原因如人情或怕事,都不愿见证,使得留置送达名存实亡。最高院《关于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见证人不愿签名的,可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即视为送达,但该规定仍要见证。而强制执行文书却是要“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有些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以没有收到执行文书,也没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为由不服执行。上级法院或本院在审查执行案件时,按送达文书的法律规定,执行人员自己在送达回证上所记明情况不足以证明该执行文书已送达。因而,该执行案件的程序违法,该强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人员有可能因此而受到错案追宄。这样一来,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又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0007]D.邮寄送达缺乏可控性。现今司法实践中改变送达难的最大动作是法院采取邮件快递送达文书,即司法速递,其优点除快捷之外,还在于最高院实施民诉法的《适用意见》第85条规定,送达回证没有签收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有立法依据。但实践中,不愿签收文书的当事人一见信封是法院的落款,可能会拒绝签收,而邮局又没有留置送达的权利,因此很多时候邮寄送达就会落空。同时,邮寄时存在很多他人代收的情况,对其他人代收的送达如何认定,是一个问题。
[0008]E.委托送达因为受托法院的责任心和自身工作量大的原因,经常导致实际送达的过程比较缓慢。
[0009]案件的当事人,个人素质良莠不齐,了解到自己可能会接收不利的信息后,部分当事人会带着情绪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甚至攻击、诬陷法院工作人员,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法院领导对于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无法做到及时全面了解,往往由此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产生误解。
[0010]新颁布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类问题,该规则规定了证据推定制度,适用这一证据规则,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即可视为送达。如电话通知当事人,有录音设备证明即视为送达。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是这种类推制度的体现。在我国,通信终端例如电话机基本得到普及,这就为电话送达提供了可能性。电话送达的成本低、效率高。实践中通过电话录音和电话记录来弥补。电话录音可以完整记录通话内容,和其他诉讼材料一起归档;电话记录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内容包括通知人,受话人,拨出电话和受话电话的号码,通话时间、内容等。同时,由于法院现内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办公室、研宄室、监察室、技术室共13个庭级部门,在法院内部众多部门各类电话查询、答复、通知、协调工作中,流程同样复杂繁琐,这个时候同样需要留存录音和通话记录作为凭据。现有的录音解决方案,对通信终端录音的调取、以及通信终端的布线都比较麻烦,导致工作效率低,成本高,而且一旦录音服务器出现故障,所有的通信终端都将不能录制,极易对正常工作造成混乱,因此,急需一种适应类似法院等单位部门政务工作的通信终端录音解决方案。
【实用新型内容】
[0011]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的录音解决方案对通信终端录音的调取、以及通信终端的布线都比较麻烦,导致工作效率低成本高,而且一旦录音服务器出现故障,所有的通信终端都将不能录制的问题,提供一种基于智能通信终端的分布式录音的集中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地实现分布式实时录音通话和管理服务器统一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保证了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
[0012]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0013]一种基于智能通信终端的分布式录音的集中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管理服务器和智能通信终端,所述智能通信终端包括若干台智能话机端,所述管理服务器通过网络与各智能话机端连接,所述管理服务器包括主处理器、录音采集识别电路、安全处理芯片和网络通信芯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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