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致裂用膨胀管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46698发布日期:2018-10-12 22:40阅读:35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膨胀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爆破用的一次性膨胀管。



背景技术:

传统爆破方式一般采用炸药爆破,且炸药具有威力大、作用猛烈、节省人力和能加快工程建设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石油开采、地质勘探、道路与桥梁建设、水力电力工程建设及军事爆破等多种领域,并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炸药爆炸作用一种瞬时、猛烈的爆破方法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如摧毁爆破周围区域房屋建设或机械设备时,易引燃、引爆其他目标或造成人员伤亡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炸药本身所固有的危险性,在运输、储存中,需要严格要求,管理成本较高,危险性也极强;因此,如何解决上述炸药爆破带来的危险性,成为本实用新型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结构简单、使用安全和成本低等特点的新型致裂用膨胀管。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致裂用膨胀管,包括外壳和设于外壳两端的堵头与堵塞,其中,所述的外壳内设有气体发生器,所述的气体发生器内设有气体发生剂,所述的气体发生器内还设有触发装置,所述的触发装置两端电连接有导线,所述的堵塞与气体发生器之间螺接有连接管,所述的堵塞中心设有中心孔,所述的导线穿过堵塞中心孔延伸至膨胀管外部,所述的堵塞上设有充气孔和排气孔,充气孔和排气孔均与膨胀管内腔连通。

进一步地,所述的外壳一端设有第一螺孔,所述的堵头与第一螺孔螺接。

进一步地,所述的堵头外壁面设有第一外螺纹,所述的气体发生器一端设有第二螺孔,第二螺孔内壁面为内螺纹。

进一步地,所述的连接管为可拆卸安装,连接气体发生器的连接管一端外壁面设有第二外螺纹,与气体发生器的内螺纹相适配。

进一步地,所述的导线电连接电线,电线两端分别连接外置起爆器的正负极。

进一步地,所述的外壳采用塑胶材料制作。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膨胀管外壳采用塑胶材料,成本低廉;膨胀管无法单独被触发或独立工作,保证在储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安全;将膨胀管与堵塞结合为一整体,使膨胀管结构更简单,使用起来更方便;起爆器连接电线控制气体膨胀能达到机械破坏的效果,不会产生振动、飞石、冲击波等危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新型致裂用膨胀管,包括外壳1和设于外壳1两端的堵头2与堵塞3,外壳1内设有气体发生器4,气体发生器4内设有气体发生剂5,气体发生器4内还设有触发装置6,触发装置6两端电连接有导线7,导线7电连接电线,电线两端分别连接外置起爆器的正负极,起爆器用于启动触发装置6,堵塞3与气体发生器4之间螺接有连接管8,堵塞3中心设有中心孔30,导线7穿过堵塞中心孔30延伸至膨胀管外部,堵塞3上设有充气孔9和排气孔10,充气孔9和排气孔10均与膨胀管内腔连通,将堵塞3与膨胀管设置为一整体结构,使膨胀管使用更方便,结构更简单。

外壳1一端设有第一螺孔11,堵头2与第一螺孔11螺接,堵头外壁面设有第一外螺纹20,堵头2为可拆卸安装,便于装配;气体发生器4一端设有第二螺孔40,第二螺孔40内壁面为内螺纹。

连接管8为可拆卸安装,连接气体发生器4的连接管一端外壁面设有第二外螺纹,与气体发生器的内螺纹相适配,连接管8用于给气体发生器4充气,连接管8的还可以设置为靠近堵塞3的一端外露于膨胀管外部,方便充气。

外壳1采用塑胶材料制作,例如PVC、PP和PE塑胶材料等,保证了膨胀管制造成本低,重量轻,便于运输。

本实用新型的膨胀管为一种新型致裂用膨胀管,具体使用时,在需要破碎的岩石或矿石内钻若干个孔,孔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将膨胀管放入,用水泥将孔口密封,使电线外露地面,再将电线并联后连接起爆器正负极,最后通过连接管8与充气孔9分别为气体发生器4和膨胀管空腔充气,充气完成后,开启起爆器传电起爆,使周围的岩石机械破坏,可广泛用于矿山开采、石油开采、地质勘探和水力电力工程建设等领域,不适合炸药爆破领域,不能代替炸药作为震源。

膨胀管主要能量发生源为气体发生剂,开启起爆器后,触发装置启动,气体发生剂与气体发生器内充入的空气和膨胀管内充入的空气反应,使膨胀力急速上升,当膨胀力凝聚在最高力量点是,瞬间释放,达到膨胀的效果。膨胀管本身无法单独被触发或独立工作,必须配合介质才能发挥膨胀作用;另外,膨胀管经过试验表明,在经过大载荷碾压、碰撞、高空坠落和高温明火等外力的作用下,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不安全现象,进一步表明,膨胀管的安全性能可靠。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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