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翻腾训练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0270869阅读:128来源:国知局
一种翻腾训练块的制作方法
【专利说明】
[0001]技术领域:
[0002]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体育训练器材,具体的说就是一种翻腾训练块。
[0003]【背景技术】:
[0004]翻滚作为一种常用的动作,特别是前空翻或后空翻,常常出现在众多体育训练和舞蹈训练中,而参加这种初级训练的大多也是年龄较小的儿童,而由于儿童的理解与表达能力都不太完善,所以在翻滚训练时效率较低下,且容易受伤。而目前主要是采用教练一对一手扶保护的方式进行训练,这种训练方式较大的占用的教练的人力,且翻滚高度完全取决于运动员不均匀发力,同时练习过程较快,训练者对翻滚时身体姿态体会时间较短,训练效率低下。
[0005]
【发明内容】
:
[0006]本发明就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无需教练一对一指导,且可以反复体会翻滚时身体姿态的翻滚训练块。
[0007]本发明提供以下技术方案:
[0008]—种翻腾训练块,它包括底板,其特征在于:在底板两端对称设有斜板I,在斜板I上连接有斜板II,在另一个斜板I上连接有弧形板I,在所述的斜板II上连接有弧形板II,且所述的弧形板II与弧形板I相连,并形成一个弧形夹角a ;在底板上设有配重块。
[0009]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还可以有以下进一步的技术方案:
[0010]所述的底板与斜板I之间形成有钝角夹角b,所述的斜板I与斜板II之间形成有夹角C,且钝角夹角b的角度大于夹角c的角度。
[0011 ] 所述的配重块的重心位于底板中心线的一侧。
[0012]本发明的优点在于:
[0013]本发明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无需教练一对一指导,可以使训练者反复体会翻滚时身体姿态,进而有效的提高训练者对翻滚动作的掌握,且训练者翻滚后本发明可以自动复位,避免了训练者复位训练块时的体力付出,增加了训练者持续训练的时间,显著的提高了训练的效率。
[0014]【附图说明】:
[0015]图1是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0016]图2是图1的立体图。
[0017]【具体实施方式】:
[0018]如图1、2所示,一种翻腾训练块,它包括一个平板状底板1,在底板I长度方向的两端的端面上分别设有一个平板状斜板I 2,所述的两个斜板I 2为对称分布,且所述的底板I与斜板I 2之间形成有钝角夹角b,且右侧的钝角夹角b折角处为圆角过度。
[0019]在右侧斜板I 2的长度端面连接有一个斜板II 3,所述的的每个斜板I 2与斜板II 3之间均形成有角度为3 90°的夹角C,在斜板II 3的长度端面上设有一个弧形板II 5。
[0020]在左侧斜板I 2的长度端面连接有一个弧形板I 4,且所述的弧形板I 4的长度要大于弧形板II 5的长度。所述的弧形板II 5与弧形板I 4 一端相互相连,并形成一个折角处为弧形的夹角a。
[0021]所述的一个底板1、两个斜板I 2、斜板II 3、弧形板I 4以及弧形板II 5组成一个不规则的菱形管状主体6,在梨形管状主体内的在底板I上设有一个配重块7,所述的配重块7的长度与底板I的长度相同,且所述的配重块7重心位于底板中心线的右侧。
[0022]管状主体6的两端均设有侧壁板6a,以便将梨形管状主体开口端掩盖。在所述的管状主体6以及侧壁板5外表面上设有柔性层。
【主权项】
1.一种翻腾训练块,它包括底板(1),其特征在于:在底板(I)两端对称设有斜板I(2),在斜板I (2)上连接有斜板II (3),在另一个斜板I (2)上连接有弧形板I (4),在所述的斜板II (3)上连接有弧形板II (5),且所述的弧形板II (5)与弧形板I (4)相连,并形成一个弧形夹角a ;在底板(I)上设有配重块(7)。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翻腾训练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板(I)与斜板I(2)之间形成有钝角夹角b,所述的斜板I (2)与斜板II (3)之间形成有夹角c,且钝角夹角b的角度大于夹角c的角度。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翻腾训练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配重块(4)的重心位于底板(I)中心线的一侧。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翻腾训练块,它包括底板(1),其特征在于:在底板(1)两端对称设有斜板Ⅰ(2),在斜板Ⅰ(2)上连接有斜板Ⅱ(3),在另一个斜板Ⅰ(2)上连接有弧形板Ⅰ(4),在所述的斜板Ⅱ(3)上连接有弧形板Ⅱ(5),且所述的弧形板Ⅱ(5)与弧形板Ⅰ(4)相连,并形成一个弧形夹角a;在底板(1)上设有配重块(7)。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且使用翻滚方向一致,可以有效的帮助使用者体会和掌握翻滚时身体的正确姿态。
【IPC分类】A63B69/00
【公开号】CN205182136
【申请号】CN201520812253
【发明人】李育林, 王评
【申请人】南京新恒鼎体育推广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4月27日
【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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