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稻幼苗培育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713669阅读:31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农业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水稻幼苗培育方法。



背景技术:

水稻是我国栽培历史悠久的主要粮食作物之一,稻米营养价值高,适口性好,容易消化,不仅是我国的主要食粮,世界上也约有一半人口以稻米为主食,因此,发展水稻生产,提高稻谷的产量稻米的品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稻的产量和安全直接关系的国民体质的健康安全,但是现有的水稻种植方法产量较低,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农业的需要。并且现有方法中种植的水稻有的含有农药的残留成分,不仅抑制水稻的生长,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健康存在一定的危害。

现在水稻大多依靠的高科技转基因,虽然能改变水稻的质量和性状,但并不能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同时,由于转基因种子价格大大高于普通良种种子,从而增加了农业种植成本,而从实际种植经验中找出种植规律来提高粮食产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产量高,且成本低廉的水稻幼苗培育方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水稻幼苗培育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苗床地的选择:育苗最好选择土壤疏松、排水良好、土质肥沃、土层深厚的沙壤土或壤土地,将整个苗床耙地浅耕深 20-25cm,将硫磺粉均匀撒在床面上进行调酸,将特制具有提高幼苗抗逆性的肥料按与底土混合,然后用 75%敌磺钠兑水对土壤喷雾消毒;

2)做畦:将步骤1)所述的苗床加水覆盖,浸泡 2-3 天,放水后做畦,畦的长60cm × 宽20cm,畦间留水沟宽,畦表面磨平并与水平面平行,沟中留水与畦面平行;

3)育种:将种子晒 1-2 天,用强力菌浸种 1-1.5小时,然后转至 300 倍稀释的三氯异氰脲酸粉浸种 16-24小时,用清水清洗后浸泡饱和;

4)药剂浸种:选择饱满有重量的稻谷作为稻种,稻种浸泡在淡盐水中,并在所述淡盐水中掺入药水和药粉,所述的稻种和淡盐水的重量比例为1:1-1:1 .5;

5)催芽:将步骤4)所述的稻种在淡盐水中浸泡60-70小时,并保持温度在20-25℃,而后进行排水,覆盖稻草保温 30-40℃ 条件下保持 15-20小时,种子破皮露白后淋凉水降温,培育至芽长≤ 0.2cm,然后将种子按 60-70 g/ m2 撒在所述的步骤2)的畦上,覆盖塑料薄膜保温即可。

进一步的,所述的药水为氰烯菌脂;所述的药粉为多效唑。

进一步的,所述的培育期间苗床地温度应保持25度。

进一步的,所述的早晚对苗床地开小风口通风炼苗,早晨或傍晚浇一次透水。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该水稻的培育方法育苗的方法能够有效减少病虫害发生发展,缩短培育时间,苗的成活率低,增加移栽成活率;它整套培育方法健康环保,不采用任何化学等方法,大大降低了其得恶苗病的概率,从而提高水稻的种植产量,其农药用量少,绿色、环保、无污染,无药物残留,确保食用者的安全。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

本实施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水稻幼苗培育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苗床地的选择:育苗最好选择土壤疏松、排水良好、土质肥沃、土层深厚的沙壤土或壤土地,将整个苗床耙地浅耕深 20-25cm,将硫磺粉均匀撒在床面上进行调酸,将特制具有提高幼苗抗逆性的肥料按与底土混合,然后用 75%敌磺钠兑水对土壤喷雾消毒;

2)做畦:将步骤1)所述的苗床加水覆盖,浸泡 2-3 天,放水后做畦,畦的长60cm × 宽20cm,畦间留水沟宽,畦表面磨平并与水平面平行,沟中留水与畦面平行;

3)育种:将种子晒 1-2 天,用强力菌浸种 1-1.5小时,然后转至 300 倍稀释的三氯异氰脲酸粉浸种 16-24小时,用清水清洗后浸泡饱和;

4)药剂浸种:选择饱满有重量的稻谷作为稻种,稻种浸泡在淡盐水中,并在所述淡盐水中掺入药水和药粉,所述的稻种和淡盐水的重量比例为1:1-1:1 .5;

5)催芽:将步骤4)所述的稻种在淡盐水中浸泡60-70小时,并保持温度在20-25℃,而后进行排水,覆盖稻草保温 30-40℃ 条件下保持 15-20小时,种子破皮露白后淋凉水降温,培育至芽长≤ 0.2cm,然后将种子按 60-70 g/ m2 撒在所述的步骤2)的畦上,覆盖塑料薄膜保温即可。

所述的药水为氰烯菌脂;所述的药粉为多效唑。

所述的培育期间苗床地温度应保持25度。

所述的早晚对苗床地开小风口通风炼苗,早晨或傍晚浇一次水。

本实施例的有益效果为:该水稻的培育方法育苗的方法能够有效减少病虫害发生发展,缩短培育时间,苗的成活率低,增加移栽成活率;它整套培育方法健康环保,不采用任何化学等方法,大大降低了其得恶苗病的概率,从而提高水稻的种植产量,其农药用量少,绿色、环保、无污染,无药物残留,确保食用者的安全。

以上所述,仅用于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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