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枸杞决明子粥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9384738阅读:297来源:国知局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一种枸杞决明子粥,属于药膳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0002]决明子是豆科植物决明或小决明的干燥成熟种子,以其有明目之功而名之。决明子味苦、甘、咸,性微寒,入肝、肾、大肠经;润肠通便,降脂明目,治疗便秘及高血脂,高血压。清肝明目,利水通便,有缓泻作用,降血压降血脂。拿决明子泡水喝是常见的食用方式。只是决明子性寒凉,不适合脾胃虚寒、脾虚泄泻的患者服用,长期会引起腹泻。

【发明内容】

[0003]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缓和决明子的含量药性,增强润肠名目的功效,具体为一种枸杞决明子粥。
[0004]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5-15份,菊花5-15份,决明子10-25份,粳米100份。
[0005]作为优选的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8-12份,菊花8-12份,决明子13-16份,粳米100份。
[0006]进一步优选的方案为,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紀10份,菊花10份,决明子15份,粳米100份。
[0007]将上述原料按质量份配比称量后,洗净,向锅中加水烧开,将洗净的原料加入沸水中,熬煮40分钟即可。
[0008]进一步的,为了改善入口感,可以将决明子炒黄后粉碎成末使用。
[0009]若不喜菊花于决明子气味者,可加适量蜂蜜和/或冰糖调味。
[0010]本发明所用食材功效如下:
枸杞,味甘,性平,滋肾,润肺,补肝,明目;
菊花,味甘苦,性凉,疏风,清热,明目,解毒;
决明子,味咸苦,性平凉,祛风清热,解毒利湿;
粳米,味甘,性平,补气健脾,除烦渴,止泻痢。
[0011]本发明的润肠明目粥具有润燥解毒、疏肝明目的功效,常服食可以润肠明目,补肝益气。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0013]实施例1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5份,菊花5份,决明子10份,粳米100份。
[0014]实施例2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15份,菊花15份,决明子20份,粳米100份。
[0015]实施例3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5-15份,菊花7份,决明子25份,粳米100份。
[0016]实施例4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12份,菊花12份,决明子13份,粳米100份。
[0017]实施例5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10份,菊花9份,决明子16份,粳米100份。
[0018]实施例6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8份,菊花8-12份,决明子14份,粳米100份。
[0019]实施例7
一种枸杞决明子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10份,菊花10份,决明子15份,粳米100份。
[0020]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
【主权项】
1.一种枸杞决明子粥,其特征在于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5-15份,菊花5-15份,决明子10-25份,粳米100份。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枸杞决明子粥,其特征在于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8-12份,菊花8-12份,决明子13-16份,粳米100份。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枸杞决明子粥,其特征在于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10份,菊花10份,决明子15份,粳米100份。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一种枸杞决明子粥,其特征在于所属决明子炒黄后磨粉使用。
【专利摘要】本发明一种枸杞决明子粥,属于药膳技术领域;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缓和决明子的含量药性,增强润肠名目的功效,具体为一种枸杞决明子润肠明目粥,所用食材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枸杞5-15份,菊花5-15份,决明子10-25份,粳米100份;本发明的润肠明目粥具有润燥解毒、疏肝明目的功效,常服食可以润肠明目,补肝益气。
【IPC分类】A23L1/30, A23L1/10, A23L1/212, A23L1/29
【公开号】CN105104983
【申请号】CN201510612152
【发明人】王文宇, 王 琦, 杨芳
【申请人】王文宇
【公开日】2015年12月2日
【申请日】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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