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散发香味的伞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04669阅读:63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伞具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可散发香味的伞具。



背景技术:

生活中伞具的使用收折后,一段时间没有打开会明显有一股霉味、伞具材料味等其他不好闻的气味,特别是在下雨天使用收折后一段时间再打开就有明显的味道,令人不适,甚至有发霉的痕迹,影响美观,目前生活中使用的伞具具有散发香味的功能还没有见过,因此,本案发明人针对上述问题对现有伞具进行改进,遂有本案产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散发香味的伞具,其通过伞具上设置的结构使得伞具可散发香味,以解决上述问题。

为解决此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可散发香味的伞具,包括中空的伞中棒和设置在伞中棒上的伞柄,所述伞柄上设有用于放置香料的香料腔,所述伞中棒上开设有多个通孔,所述香料腔上开设有连通伞中棒中空内的的散发口。

所述伞柄上设有用于将香味吹向伞中棒中空内的加压装置。

所述伞柄包括上柄体和下柄体,所述香料腔设置在上柄体上,其下端面设有开口,所述下柄体为中空结构,所述下柄体的上端与上柄体的下端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加压装置为气囊,所述气囊设置在下柄体内,所述气囊朝向香料腔的一端设有出气口与香料腔的开口连接,所述气囊朝向下柄体下端口的一端为按压端。

所述按压端上开设有通气孔。

所述通气孔上设有孔塞。

所述伞中棒的下端上设有固定片,所述固定片上开设有连通孔,所述伞中棒与伞柄之间可转动连接,通过转动伞柄可使连通孔与散发口对应位置相通或错位开。

所述伞中棒与伞柄之间的可转动角度在90°-180°范围内。

所述散发口上设有网纱布。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伞柄内放置香料,香料能够通过从散发口到伞中棒的中空结构再从通孔散发出去,从而实现伞具可散发香味的功能,这样在伞具收折后,香味能够散布在伞面上,香料具有一定的杀菌功能,能抑制发霉和霉味的产生,且还能够使得伞具沁香芬芳,使用时令人舒适;上述进一步的结构设置,能够有利于香味更好的散发,还有在不需要使用时能够避免浪费;上述结构设置,使用方便,操作简单。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可散发香味的伞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香料-10;

伞中棒-1;通孔-11;固定片-12;连通孔-121;

伞柄-2;香料腔-21;散发口-22;上柄体-23;下柄体-24;开口-25;

气囊-3;出气口-31;按压端-32;通气孔-321;孔塞-322;

网纱布-4。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进一步解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可散发香味的伞具,如图1所示,包括中空的伞中棒1和设置在伞中棒1上的伞柄2,所述伞柄2上设有用于放置香料10的香料腔21,所述伞中棒1上开设有多个通孔11,所述香料腔21上开设有连通伞中棒1中空内的的散发口22。通过在伞柄2内放置香料10,香料10能够通过从散发口22到伞中棒1的中空结构再从通孔11散发出去,从而实现本实用新型伞具可散发香味功能的目的效果。

为使得香料散发香味的效果更快更好,本实施例进一步,所述伞柄2上设有用于将香味吹向伞中棒1中空内的加压装置。本实施例中加压装置优选的采用结构简单轻便的气囊3,而伞柄2具体的结构设置,如图1所示,所述伞柄2包括上柄体23和下柄体24,所述香料腔21设置在上柄体23上,其下端面设有开口25,所述下柄体24为中空结构,所述下柄体24的上端与上柄体23的下端以可拆卸的方式连接,所述气囊3设置在下柄体24内,所述气囊3朝向香料腔21的一端设有出气口31与香料腔21的开口25连接,所述气囊3朝向下柄体24下端口的一端为按压端32,该结构还便于香料10的清理更换。

为使得气囊2被压缩后能够快速恢复,进一步,所述按压端32上开设有通气孔321,按压的时候可用手指压住通气孔321,避免压缩的时候气体从通气孔321排出,影响散发香味的效果。

进一步,所述通气孔321上设有孔塞322,在不需要散发香味时可将通气孔321堵住,避免香味的挥发。

同上,为避免香味的挥发浪费,进一步,所述伞中棒1的下端上设有固定片12,所述固定片12上开设有连通孔121,所述伞中棒1与伞柄2之间可转动连接,通过转动伞柄2可使连通孔121与散发口22对应位置相通或错位开,即需要散发香味时转动到相通的状态,而不需要使用时则转动到相错开的状态,本实施例中,所述伞中棒与伞柄之间的可转动角度,优选的在90°-180°的范围内,一定的转动范围,可直接通过两个不同转动方向确定是对应位置相通或错位开的状态。

进一步,上述伞具的结构,为防止香料10的一些碎末会随气体从散发口22进入伞中棒1内,造成堵塞或伞中棒1的使用不便,所述散发口22上设有网纱布4。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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