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84168阅读:629来源:国知局
一种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属于服装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



背景技术:

在毛衫类产品因为保暖性好、弹性好和手感舒适等优点,备受消费者青睐,当下随着流行趋势的变化,毛衫类服装款式多样,很多毛衫作为上衣、大衣外穿,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由于造型简洁大方、穿着舒适,多被选择。

但现有技术的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存在3个问题:1)连翻领后中接缝处十分明显;2)领子放量不均,领下口太紧,需要多次调整;3)门襟工艺复杂,不够顺直。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美观度,使产品档次难以提升。

现有技术处理方法是:1)连翻领后中接缝处,织片结束时,由双层结构通过翻针动作导成单层结构,然后选取里外两层中其中一层的颜色,单面织1转, 再织废纱,最后在单面结构上,一针对一针拼接缝;2)领子放量,毛衫传统做法是直接在领子后中加出,或者技术人员直接按照经验进行加放;3)门襟部位需根据人体结构进行加针动作。



技术实现要素:

在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有效解决连翻领后中接缝处明显;领子放量不均,下口太紧;门襟工艺复杂,不够顺直,影响产品质量档次的问题,提高了毛衫的美观度及质量档次。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包括前衣片、连翻领、门襟、后衣片、衣袖,所述连翻领、门襟与前衣片一体化织成,所述连翻领包括前翻领和后翻领,连翻领中部位有接缝,前衣片、连翻领、门襟、后衣片、衣袖均为双层结构,分为里层、外层,里外两层颜色不同。

所述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织前衣片、连翻领、门襟、后衣片、衣袖时,机器前板织织片外层,机器后板织织片里层,织片里层和外层以丝线连接。

所述前衣片连翻领后中织片结束时,织片里层单独织1转,外层单独织1转,再用前、后板废纱织两边开口空转8-12转结束;

连翻领后中拼缝是先缝外层结束行的第1行,再缝里层结束行的第1行;

所述前衣片连翻领的外轮廓松量是均匀分配到翻领外轮廓线上的。

所述前衣片门襟止口处结构转量操作,门襟边最终是垂直的线圈。

所述织片结束织废纱时,密度比正常密度松5%-10%。

本发明的优点及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连翻领后中接缝处,双层结构分里、外两层展开对应缝合,使拼缝无痕化;翻领外轮廓松量均匀分配,翻领平服美观;门襟止口处结构转量操作,门襟顺直,最终大大提高了产品美观度和质量档次。

附图说明

附图1是本发明正、反面示意图。

附图2是现有技术中毛衫正、反面示意图。

附图3是现有技术中前衣片门襟工艺结构示意图。

附图4是本发明前衣片门襟转量后工艺结构示意图。

附图5是本发明前衣片门襟转量前、后工艺结构对比示意图。

附图6是本发明前衣片连翻领的编程工艺结构示意图。

附图7是现有技术中前衣片连翻领的编程工艺结构示意图。

标号:1——前衣片,2——连翻领,3——门襟,4——后衣片,5——衣袖,21——前翻领,22——后翻领,23——连翻领后中,6——里层,7——外层,8——丝线,9——单面结构,10——双面结构,11——前板废纱,12——后板废纱,13——翻针动作。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如图1、4所示,是本发明正、反面示意图及前衣片结构示意图。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包括前衣片1、连翻领2、门襟3、后衣片4、衣袖5,所述连翻领2、门襟3与前衣片1一体化织成,所述连翻领2包括前翻领21和后翻领22,连翻领后中23有接缝,前衣片1、连翻领2、门襟3、后衣片4、衣袖5均为双层结构10,分为里层6、外层7,里层6、外层7颜色不同。对比图2现有技术中毛衫正、反面示意图,有效解决了连翻领后中2拼缝明显、影响产品质量档次的问题,有效提高了毛衫的美观度。

所述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织前衣片1、连翻领2、门襟3、后衣片4、衣袖5时,机器前板织织片外层7,机器后板织织片里层6,织片里层6和外层7以丝线8连接,如图6所示。

所述前衣片连翻领后中23织片结束时,织片里层6单独织1转,外层7单独织1转,再用前板废纱11、后板废纱12织两边开口空转10转结束,如图6所示,对比图7为现有技术中前衣片连翻领的编程工艺结构示意图。

所述连翻领后中23拼缝是先缝外层7结束行的第1行,再缝里层6结束行的第1行,如图6所示。

所述前衣片连翻领2的外轮廓松量是均匀分配到翻领外轮廓线上的。

所述前衣片门襟3止口处结构转量操作,使门襟3最终是垂直的线圈,如图4、5所示,图3是现有技术中前衣片门襟工艺结构示意图。

所述双面异色连翻领开衫,织片结束织前、后板废纱11、12时,密度比正常密度松10%。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本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改变,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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