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折式伞骨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725788阅读:513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三折式伞骨机构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系关于一种改良之三折式伞骨构造。
在图2A-2C及图3A、3B中分别显示两种习用之三折式伞骨构造之部分结构。其中,图2A为第一种较早期采用之习用三折式伞骨构造之部分正视图。图2B为图2A中圈示“Z”之部分之局部放大立体图。图2C为图2B所示部分之侧视图。图3A为另一种习用三折式伞骨构造之部分正视图。图3B显示在图3A所示习用三折式伞骨构造之伞骨完全撑开时之状态。
早期之习用三折式伞骨构造,系图2A所示,包含一中空之中管7及多组环绕该中管7而设置之伞骨组(图2A中仅示其中一组)。各组伞骨组包含一第一节骨1、一第二节骨2、一第三节骨3、一支骨4及一连杆5。其中,在中管7之上端固定有一上巢71而其中段上套设有可沿中管7之轴向上下滑移之下巢72,且于中管7内设有可伸出中管7表面而将下巢72卡止于上方位置之弹片73。各组伞组中之第一节骨1之一端枢著于下巢72,而第一节骨1之另端与第二节骨2之一端枢著于枢接部12,第二节骨2之另端又与第三节骨3之一端枢著于枢接部23。支骨4之一端枢著于上巢71而,支骨4之另端则枢著于第一节骨1之约略中央之部位。第二节骨2更自其与第一节骨1之枢接部12顺其长度方向朝外延伸而形成一延伸部20,连杆5大体平行于第一节骨1,其两端分别枢著于第二节骨2之延伸部20之自由端与支骨4之适当位置。图2B为显示图2A中第二节骨2与第三节骨3之枢接部23附近(以记号“Z”圈示之部分)之局部放大立体图。图2C为图28所示部分之侧视图。在此图中,当伞撑开时,第三节骨3系位于实线位置。当伞收合时,则第三节骨3位于虚线位置。若吾人欲将原本收合之伞撑开,首先须将各伞骨组之第节骨3逐一自图2C中虚线位置绕著枢接部23沿箭头A方向转动至图2C中之实线位置,而后再将下巢72朝上推动以将各伞骨组撑开。若吾人未事先将各第三节骨3转动至该实线位置,则于伞撑开后,第三节骨3将仍停留在其虚线位置,而未能发挥第三节骨3之作用。反之,吾人若欲将原本撑开之伞收合,在令下巢72下降至图2A所示位置附近,使各伞骨组大致达于收合位置时,最后仍须逐一将各第三节骨3自图2C中实线位置绕著枢接部23沿箭头B方向转动至图2C中之虚线位置,才可能将伞骨完全收拢。因此,图2A、2B及2C所示之习用伞,不论要撑开或收合均颇费时事。尤其在大雨突袭须要立刻将伞撑开时,往往欲有几根第三节骨3未能及时顺利张开,而须数次动作才能完全撑开伞面,同时在使用后收回时也无法一次收回伞面,而须以手整理伞面方能收回至小尺寸。因此,此一习用三折伞实存在有诸多之缺点。
为了解决前述问题,乃有西德布兰斯公司于1975年5月5日提出第6620156号之“折伞”专利申请案(公告号码第22991号),其后又有人于1981年10月17日以完全相同内容提出第7026109号之“伞之自动伸张折合装置”专利申请案(公告号码第43938号)。前两项同一内容之专利,其构造均如图3A所示(图中仅显示一组伞骨组)。由图3A与图2A比较可发现,后一专利较前一专利之伞骨多设一连杆,即第二连杆6。此一第二连杆6大体平行于第二节骨2且以其两分别枢著于第一节骨1及第三节骨3之延伸部30端部,如此而由第二连杆6、第一节骨1、第二节骨2、第三节骨3共同构成一第2四连杆机构。当下巢72沿箭头C方向(图3A)上升时,第二连杆6之枢著于第三节骨3的枢接部36即朝箭头D方向上升,并牵动第三节骨3使其外端朝箭头E方向往外张开,俾藉由该第二连杆6之加设达到在下巢72上升时令第三节骨3自动张开之目的,使前述图2A至2C所示习用三折伞缺点得以消除。
然而,于前述第6620156号(或7026109号)专利案之三折伞所存在之最大缺点是,当各组伞骨组被撑开至接近图3B所示之完全张开之状态附近时,亦即当第二连杆6与第节骨3大体成一直线时,由第二连杆6、第一节骨1、第二节骨2、第三节骨3构成之第2四连杆机构即变形为一个三角形,其顶点分别为枢接部M′、N′、F′。在此一状态下,由于构成该三角形之各伞骨之可变形程度相当有限,故使用者必须用相当大的力气才能克服由各组伞骨组所构成之抗力,使相关伞骨特别是第二节骨2略为变形成弧状,而将伞完全 撑开。此外,在此一习用三折伞中,其略成平行四边形M′P′Q′R′之四连杆机构,事实上有五个力支点M′、N′、P′、Q′、R′之互相牵制。换言之,在平行四边形M′P′Q′R′整体移动时,由于不具伸缩性之第二连杆枢接在第一节骨1之N′点上,使其移动受到相当之牵制。在实际使用中发现,构成此平行四边形M′、P′、Q′、R′之各伞骨之尺寸不能太小,否则第三节骨即不易打开。
鉴于前述第6620156号专利案之缺点,创作人从事制伞业近二十年之经验,不断的研究改进,才创作出一种于折伞之各组伞骨组被撑开至近乎完全张开之状态时,不必使用太大之力气即可将伞完全撑开之改良式三折式伞骨构造。
本实用新型之另一目的,在提供一种藉由较短小之中管及伞骨组即可达到撑开时伞面具有较大涵盖面积之功能的改良式三折式伞骨构造。
本实用新型之其他目的及其详细构造将由后面之说明并参考以下各附图而得以完全了解。


图1A为本实用新型之三折式伞骨构造之部分正视图。
图1B为当
图1A所示本实用新型之三折式伞骨构造被撑开至近乎完全张开时之状态,此时连结第二连杆及第节骨间之连结弹簧仅受到微量拉伸。
图1C为当
图1B所示本实用新型之三折式伞骨构造继续被撑开至完全张开时之状态,此时连结于第二连杆及第节骨间之连结弹簧受到最大之拉伸。
兹参照
图1A、1B及1C,以说明本实用新型之三折伞骨构造及其功能。

图1A与图3A(前述习用三折伞骨构造)比较,吾人可发现,本实用新型之三折式伞骨构造与该习用之三折式伞骨构造之构造大致相同。唯一不同处是在本实用新型中第二连杆8并未直接连结于第一节骨1,而系介由一连结弹簧9连结于第一节骨1。连结弹簧9之一端钩附于第二连杆8之端部附近,而连结弹簧9之另一端则枢著于第一节1之适当处。第二连杆8并可自被连结弹簧9钩著之一端朝向第一节骨1延伸出一延伸部80,该延伸部80伸入成螺旋弹簧形态之连结弹簧9之中央孔内,以支持该连结弹簧9防止其产生侧向变形。
图1B显示本实用新型之三折式伞骨构造被撑开至近乎完全张开,而连结弹簧9受到微量拉伸之状态。此一状态相当于由第3B图所示前述第6620156号之习用折伞完全撑开之状态。当该习用折伞被撑开至接近图3B所示状态时,如前所述,由于第二连杆6不具有拉伸性,故使用者必须使用相当大之力以克服伞骨所产生之阻力,使伞骨略为变形才能将伞完全撑开。反之,在本实用新型中,由于不将第二连杆8直接连结于第一节骨1,而在第二连杆8介由具有拉伸性之连结弹簧9间接连结于第一节骨1,故当伞被撑开至
图1B所示状态时,由于连结弹簧9之可拉伸性,使用者不必使用太大之力气即可继续将下巢72上推,一面令连结弹簧9拉伸,一面使伞进一步撑开至
图1C所示完全张开之状态,俾达到增大伞面涵盖面积(亦即令由中管7之轴线量到第三节骨3之末端半径加大)及增加遮蔽效果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由于采用伸缩自如之连结弹簧9连结于第二连杆8与第一节骨1之间,故平行四边形MPQR之移动变形毫不受限制,而可采用较短之伞骨以构成该平行四边形MPQR,并因而使整个伞骨组中之各伞骨及管均缩小,整把伞收合后之尺寸较习用三折伞为小,而更方便于携带。
综上所述,于本实用新型中,系将第6620165号之习用折伞加以改良,利用具有可拉伸性之连结弹簧插设于第二连结杆8与第一节骨1之间,取代以不具可拉伸性之第二连杆直接连结于第一节骨之方式。藉由此一构造上之改良,不但能达到开伞时较省力之功效,且能以较短小之中管及伞骨组达到撑开时伞面具有较大涵盖面积及较佳遮蔽效果,收合时尺寸较小而便于携带之特殊功效,故本实用新型显已完全符合新型专利之要件。
权利要求1.一种三折式伞骨机构,该机构包含一中管,其上端固定有一上巢,其中段套设有可沿中管作轴向滑动及可被固定在中管上部之适当位置使伞成撑开状态的下巢;及多组环绕该中管并分别枢接于该上巢及下巢的伞骨组,各组伞骨组包括一第一节骨、一第二节骨、一第三节骨、一支骨及一第一连杆;其中,该第一节骨的一端枢接于下巢,第二节骨的两端分别枢接于第一节骨的另一端及第三节骨的一端,支骨的一端枢接于上巢,支骨的另一端则枢接于第一节骨的大约中央的部位;第一连杆基本平行于第一节骨,其两端分别枢接于第二节骨枢接于第一节骨的一端部的延伸部和支骨上之适当位置,第一连杆、支骨、第一节骨及第二节骨的延伸部共同构成一四连杆机构;其特征为各组伞骨组另包含有一基本平行于第二节骨的第二连杆,该第二连杆的一端枢接于第三节骨一端的延伸部,该第二连杆的另一端通过一连结弹簧枢接于该第一节骨的适当位置,该连结弹簧的可拉伸性使各组伞骨组能被撑开至较大程度,以节省撑伞所须力气并使撑开时之伞面覆盖面积加大,收伞时尺寸减小。
专利摘要一种三折式伞骨机构,该机构包含数组伞骨组,各伞骨组包括第一节骨、第二节骨、第三节骨、支骨及第一连杆。第一节骨的一端枢接于下巢,第二节骨的两端分别枢接于第一节骨之另一端及第三节骨的一端;支骨的一端枢接于上巢,另一端枢接于第一节骨约中央部位;第一连杆两端分别枢接第二节骨的延伸部及支骨。各伞骨组另包含一第二连杆,该第二连杆的一端枢接于第三节骨的延伸部,该第二连杆的另一端由一连结弹簧枢接于该第一节骨的适当位置。
文档编号A45B19/10GK2071898SQ9020854
公开日1991年2月27日 申请日期1990年6月9日 优先权日1990年6月9日
发明者苏滨棠 申请人:苏滨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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