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后脚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81阅读:3471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狗后脚支架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狗后脚支架,包括一个长度与狗后脚长度相应的且内侧能够与狗后脚后侧相配适的半剖筒体和一个设置在所述半剖筒体前侧的用于将狗后脚固定在所述半剖筒体内侧的固定带,所述半剖筒体顶部设置成半包容狗脚跟骨的形状,所述半剖筒体底部向前弯折成内侧可容纳所述狗后脚脚趾的形状。本实用新型的狗后脚支架符合狗后脚的解剖结构,可使狗受伤的后脚能够承受身体的重力,进而帮助狗后脚的快速康复并方便狗的行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缺乏专门用于狗后脚骨折或伤残后所使用的矫形设备的问题。
【专利说明】狗后脚支架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动物用矫形器,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狗后脚骨折或伤残后使用的支架。

【背景技术】
[0002]目前矫形器技术基本上都是为人类所使用,对于动物,如宠物狗而言尚缺乏可供其使用的矫形器。
[0003]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人设计了一种专门用于狗后脚骨折或伤残后所使用的支架,以解决上述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狗后脚支架,该狗后脚支架的结构简单,其可使狗受伤的后脚能够承受身体的重力,进而方便狗的行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缺乏专门用于狗后脚骨折或伤残后所使用的矫形设备的问题。
[0005]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手段解决上述问题:
[0006]本实用新型的狗后脚支架,包括一个长度与狗后脚长度相应的且内侧能够与狗后脚后侧相配适的半剖筒体和一个设置在所述半剖筒体前侧的用于将狗后脚固定在所述半剖筒体内侧的固定带,所述半剖筒体顶部设置成半包容狗脚跟骨的形状,所述半剖筒体底部向前弯折成内侧可容纳所述狗后脚脚趾的形状。
[0007]进一步,所述半剖筒体底部内侧还设置有用于固定狗后脚脚趾的弹性带体。
[0008]进一步,所述半剖筒体底部外侧设置有弹性缓冲层。
[0009]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狗后脚支架,包括一个长度与狗后脚长度相应的且内侧能够与狗后脚后侧相配适的半剖筒体和一个设置在所述半剖筒体前侧的用于将狗后脚固定在所述半剖筒体内侧的固定带,所述半剖筒体顶部设置成半包容狗脚跟骨的形状,所述半剖筒体底部向前弯折成内侧可容纳所述狗后脚脚趾的形状。本实用新型的狗后脚支架符合狗后脚的解剖结构,可使狗受伤的后脚能够承受身体的重力,进而帮助狗后脚的快速康复并方便狗的行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缺乏专门用于狗后脚骨折或伤残后所使用的矫形设备的问题。

【附图说明】

[0010]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0011]图1为本实用新型狗后脚支架的侧面剖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0013]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的狗后脚支架,包括一个长度与狗后脚长度相应的且内侧能够与狗后脚后侧相配适的半剖筒体I和一个设置在所述半剖筒体I前侧的用于将狗后脚固定在所述半剖筒体I内侧的固定带2,所述半剖筒体I顶部设置成半包容狗脚跟骨的形状,所述半剖筒体I底部向前弯折成内侧可容纳所述狗后脚脚趾的形状。狗穿戴好本实用新型的狗后脚支架后,支架的半剖筒体I顶部可分担来自狗身体的大部分重量,进而可有效保护狗后脚伤残处,帮助后脚伤残处的康复,且可使狗能够自由行走。本实用新型的狗前掌支架符合狗后脚的解剖结构,方便了狗的行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缺乏专门用于狗后脚骨折或伤残后所使用的矫形设备的问题。
[0014]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半剖筒体I底部内侧还设置有用于固定狗后脚脚趾的弹性带体3,以便使半剖筒体对狗后脚的固定更加牢靠。
[0015]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半剖筒体I底部外侧设置有弹性缓冲层4,以缓冲狗行走时狗后脚掌的受力。
[0016]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权利要求】
1.一种狗后脚支架,包括一个长度与狗后脚长度相应的且内侧能够与狗后脚后侧相配适的半剖筒体(I)和一个设置在所述半剖筒体(I)前侧的用于将狗后脚固定在所述半剖筒体(I)内侧的固定带(2),所述半剖筒体(I)顶部设置成半包容狗脚跟骨的形状,所述半剖筒体(I)底部向前弯折成内侧可容纳所述狗后脚脚趾的形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狗后脚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剖筒体(I)底部内侧还设置有用于固定狗后脚脚趾的弹性带体(3)。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狗后脚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剖筒体(I)底部外侧设置有弹性缓冲层(4)。
【文档编号】A61D3-00GK204293300SQ201420374820
【发明者】方皓 [申请人]方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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