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婴儿全棉湿巾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15865阅读:275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湿巾,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婴儿全棉湿巾。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飞速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今新一代年轻妈妈对婴儿使用的卫生护理产品十分关注,由于湿巾直接作用于皮肤,因此大家对婴儿湿巾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婴儿湿巾除了保证添加物无毒无害以外,还需要更加温和舒适的无纺布来保障孩子们的健康。现有的婴儿湿巾所添加的成分一般为人工合成的化学原料,使用的无纺布也大多是化工原料合成,刺激性大、舒适度低、安全性不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湿巾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婴儿全棉湿巾,该湿巾成分绿色温和,天然无刺激,保证婴儿的安全健康。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婴儿全棉湿巾,其包括湿巾溶液和无纺布,所述湿巾溶液的主要成分为:

天然植物精华液 0.01%~1.0%;

氯己定或双胍 0.10%~1.0%;

护肤保湿剂 0.10%~2.0%;

小分子醇 0.10%~5.0%;

天然舒敏剂 0.10%~2.0%;

纯化水 余量。

其中,所述的天然植物精华液为芦荟精华液、洋甘菊精华液、金缕梅精华液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所述的氯己定选自醋酸氯己定、葡萄糖酸氯己定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合物。

所述的双胍选自聚六亚甲基双胍、聚氨丙基双胍盐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合物。

所述的护肤剂选自丙三醇、乳木果油、维生素VE、轻质矿物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

所述的小分子醇选自丙二醇、丁二醇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合物。

所述的舒敏剂选自金银花提取液、甘草提取液、积雪草提取液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

本发明要解决的另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适合上述湿巾溶液的全棉无纺布,材质柔软舒适,适宜直接作用在婴儿皮肤,无不良刺激。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是:一种全棉水刺无纺布,100%天然棉花经过清花、梳理、铺网、水刺、脱脂、漂白、烘干等一系列工序,将棉花在1-2天内直接加工成为“棉布”;用天然纤维纯棉,通过开棉、松棉,利用尖端梳理机和铺网机及牵伸机将纯棉整理成网后,利用加压后形成的大密度众多的针状水柱,经过水刺机促成棉纤维缠结成布。

由上可见,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选用多种天然植物精华液,摒弃传统化工原料护肤成分,富含多糖和多种维生素对人体皮肤有良好的营养、滋润、增白作用,如库拉索芦荟所含的丰富的胶质(主要有效成分是芦荟素等葱醌类物质)具有湿润护肤、杀菌消炎、促进皮肤修复等众多保护效果;含有的柠檬酸和甘油成分可温和地去除肌肤表层污垢,加快皮肤新陈代谢,保湿性强,保护肌肤娇嫩,防止干裂;此外,复配植物舒敏剂(如甘草成分)都具有消炎、止痒,有效缓解过敏反应功效,增强肌肤抵抗力,有良好抗菌性;以上主要活性物质都取材于天然植物,绿色温和,天然无刺激,保证婴儿的安全健康。

选用的100%天然棉花制成的全棉无纺布,优质选材,不含化学纤维,不刺激,不致敏,柔韧耐用,不易掉絮,锁水性强,从材质源头保持天然棉纤维原生的纯朴特性,确保湿巾的舒适、环保和健康。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描述,在此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以及说明用来解释本发明,但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

一种婴儿全棉湿巾,其包括湿巾溶液和无纺布,所述湿巾溶液的主要成分为:

芦荟精华液 0.10%;

聚六亚甲基双胍 0.15%;

甘油 0.50%;

丙二醇 0.50%;

甘草提取液 0.10%;

纯化水 余量。

其选用的无纺布为100%天然全棉水刺无纺布。

实施例2。

一种婴儿全棉湿巾,其包括湿巾溶液和无纺布,所述湿巾溶液的主要成分为:

洋甘菊精华液 0.10%;

葡萄糖酸氯己定 0.15%;

甘油 0.50%;

丙二醇 0.50%;

金银花提取液 0.10%;

纯化水 余量。

其选用的无纺布为100%天然全棉水刺无纺布。

实施例3。

一种婴儿全棉湿巾,其包括湿巾溶液和无纺布,所述湿巾溶液的主要成分为:

洋甘菊精华液 0.10%;

聚六亚甲基双胍 0.15%;

甘油 0.50%;

丙二醇 0.50%;

金银花提取液 0.15%;

纯化水 余量。

其选用的无纺布为100%天然全棉水刺无纺布。

实施例4。

一种婴儿全棉湿巾,其包括湿巾溶液和无纺布,所述湿巾溶液的主要成分为:

金缕梅精华液 0.10%;

聚六亚甲基双胍 0.15%;

乳木果油 0.50%;

丙二醇 0.50%;

积雪草提取液 0.10%;

纯化水 余量。

其选用的无纺布为100%天然全棉水刺无纺布。

上述实施例仅示意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和解决方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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