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弓形踝结构复合材料假肢脚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69201阅读:357来源:国知局
一种弓形踝结构复合材料假肢脚芯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假肢的制造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弓形踝结构复合材料假肢脚芯。



背景技术:

传统复合材料脚芯足踝部位采用直板结构,即脚踝部与脚掌部呈90度,假肢佩戴者穿着该结构脚芯,首先在跟部着地期间(即支撑初期),由于直板结构的局限,所受到的冲击力无法被吸收,冲击力直接过渡到残肢末端,患者无法舒适穿着。同时该向的压力直接消耗,无法提供有效的储能效果。当患者由支撑期向摆动期过渡时,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储能的能量在向摆动期过渡时返还的效果,这让患者步态无法平滑过渡。

另外,传统的复合材料脚芯因受到成本及工艺问题,脚掌部采用一体化结构,这样造成脚芯前端厚度达到7~12毫米厚度,患者在穿着时,在摆动期过渡无法平顺。同时该设计可使上下板更装卸方便,单个部件如损坏,更易于更换,这样降低患者的使用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行走效果更好的弓形踝结构复合材料假肢脚芯。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弓形踝结构复合材料假肢脚芯,包括足踝部、脚掌部;所述足踝部的纵向轴与水平面呈A角度;所述足踝部的中部呈B弧度,与所述A角度呈平滑过渡方式;所述A角度为30-50度;所述B弧度为球弧形,其半径为15-30毫米。

进一步地,所述A角度为40度。

进一步地,所述脚掌部,包括上复合材料板和下复合材料板;所述上复合材料板和所述下复合材料板之间通过螺丝连接固定;所述上复合材料板足尖部长度长于所述下复合材料板30~100毫米;所述上复合材料板的足中部向足尖部过渡时,其厚度从12毫米到1.5~3毫米。

进一步地,所述脚掌部的足部前端采取扇形设计,扇形最宽处为55~75毫米。

进一步地,所述上复合材料板和所述下复合材料板的足尖部到足跟部的中间设一道开槽。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该结构的复合材料的纵向向可压缩程度最高,减震储能效果好,同时在假肢佩戴者由支撑期向摆动期过渡时,在行走过程中,通过改结构的复合材料的压缩及伸展,使假脚具有很强的吸收支撑期的冲击力,并在向摆动期过渡时将吸收的能量较好地返还的效果;假脚在承重时,脚芯踝部纵向轴向压缩程度高,减震效果好,且在由支撑期向摆动期过渡时,更加顺畅,更加平滑。同时脚掌部的设计可使上下板更装卸方便,单个部件如损坏,更易于更换,这样降低患者的使用成本。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脚掌部的仰视图。

图3是三种结构假肢肢脚芯储能率对比表。

图4是三种结构假肢储能率对比柱状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一种弓形踝结构复合材料假肢脚芯,包括足踝部1、脚掌部2;所述足踝部1的纵向轴11与水平面呈A角度;所述足踝部1的中部12呈B弧度,与所述A角度呈平滑过渡方式;所述A角度可以30-50度范围内,最佳值取40度;所述B弧度为球弧形,其半径在15-30毫米(患者脚长21~24cm,弧面半径20mm最佳,患者脚长25~29cm,宽度为24毫米最佳)均可。

脚掌部2,包括上复合材料板21和下复合材料板22;上复合材料板21和下复合材料板22之间通过螺丝23连接固定;上复合材料板21足尖部长度长于下复合材料板30~100毫米(根据患者的体重及活动量设计厚度);所述上复合材料板的足中部向足尖部过渡时,其厚度从12毫米到1.5~3毫米(根据患者的体重及活动量设计厚度)。该设计可使上下板更装卸方便,单个部件如损坏,更易于更换,这样降低患者的使用成本。

脚掌部2的足部前端采取扇形设计,扇形最宽处d为55~75毫米(患者脚长21~24cm,宽度为60mm最佳,患者脚长25~29cm,宽度为70毫米最佳),最大面积的增大脚芯横向的触地面积,让穿戴者在做运动时能够更加平稳流畅。

如图2所示,上复合材料板21和下复合材料板22的足尖部到足跟部的中间设一道开槽24,能使使用者在崎岖的路面上行走或者运动时,复合材料左右分叉板设计可分别适合不同的路面及角度。

本实用新型的复合材料的纵向可压缩程度最高,减震效果好,同时在假肢佩戴者由支撑期向摆动期过渡时,在行走过程中,通过该结构的复合材料的压缩及伸展,使假脚具有很强的吸收支撑期的冲击力,并在向摆动期过渡时将吸收的能量较好地返还的效果;假脚在承重时,脚芯踝部纵向轴向压缩程度高,减震效果好,且在由支撑期向摆动期过渡时,更加顺畅,更加平滑。同时脚掌部的设计可使上下板更装卸方便,单个部件如损坏,更易于更换,这样降低患者的使用成本。图3和图4是三种结构假肢储能率比对比图,可见本发明的储能率比最高。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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