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下室连通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149385阅读:2382来源:国知局
一种地下室连通方法与制造工艺

本发明涉及建筑施工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地下室连通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深基坑工程层出不穷。因此,地下室结构之间的连通也是随着建筑的发展不断出新。上海本地深基坑中,一般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基坑围护结构,围护墙体内侧存在地下室混凝土内衬墙,但在后期连通口处的内衬墙不进行施工,以便于后期在围护墙体上开洞,将地下室进行连通。

连通口处地下室结构楼板与围护墙直接的连接为结构主梁,按照设计的理念,该结构主梁的平面位置应该与围护墙重合。也就是说,后期围护墙开洞后,该结构主梁为连通口的过梁。但是由于前期结构施工期间,连通口是未进行开洞处理的,所以该结构梁无法进行施工,只能通过临时的结构梁作为楼板与围护墙直接的连接。

地下室结构完成后,在开始连通口处施工时,将围护墙体进行开洞处理时,一般情况是将临时增加的结构梁进行拆除后,再进行结构楼板的补缺以及洞口结构梁的施工。但是该种做法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绿色施工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地下室连通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地下室连通方法,包括:

步骤1:在其中一地下室的内衬墙与围护墙之间设置临时结构梁;

步骤2:拆除位于两地下室的内衬墙之间的围护墙;

步骤3:拆除部分临时结构梁;

步骤4:在两地下室的内衬墙之间施工连通道顶板,使连通道顶板与临时结构梁固接。

作为优选,所述步骤1中,所述临时结构梁设置在相对靠近围护墙的地下室的内衬墙上。

作为优选,所述步骤3中,拆除一半所述临时结构梁,使剩下的临时结构梁与地下室楼板齐平.

作为优选,对剩下的临时结构梁的底面和侧面进行凿毛处理。

作为优选,所述步骤4中,对连通道顶板和临时结构梁进行接缝防水处理,并浇筑混凝土。

作为优选,所述接缝防水步骤包括:凿出临时结构梁钢筋,将该临时结构梁钢筋与所述连通道楼板钢筋进行焊接,并在焊接位置处设置止水条。

作为优选,还包括设置新增梁,所述新增梁设置于连通道楼板和临时结构梁的连接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1、由于临时结构梁不完全拆除,使得地下室的结构楼板未出现悬挑状态,增加了结构楼板的安全性。

2、在新增结构梁与原有结构楼板之间的节点处理时,采用新增托梁处理,这样延长了新老混凝土接缝之间的渗流路径,加上一些防水处理,能高效的保证该处节点不渗漏。

3、由于临时结构梁的只拆除一半,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人工的投入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同时节约了后期混凝土的浇筑。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具体实施方式中两地下室连通道施工前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一具体实施方式中拆除围护墙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一具体实施方式中拆除部分临时结构连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一具体实施方式中施工完成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10-围护墙、20-内衬墙、30-临时结构梁、40-连通道顶板、50-新增梁。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需说明的是,本发明附图均采用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例,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地下室连通方法,包括:

步骤1:如图1所示,在其中一地下室的内衬墙20与围护墙10之间设置临时结构梁30;所述临时结构梁30设置在相对靠近围护墙10的地下室的内衬墙20上,也即是说,围护墙10靠近其中一地下室,临时结构梁30设置在该地下室的内衬墙20上。

步骤2:如图2所示,拆除位于两地下室的内衬墙10之间的围护墙20;

步骤3:如图3所示,拆除部分临时结构梁30;具体地,凿除高度为临时结构梁30的一半,即拆除一半所述临时结构梁30,并使剩下的临时结构梁30与地下室楼板齐平,并对剩下的临时结构梁30的底面和侧面进行凿毛处理。由于临时结构梁30只拆除一半,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人工的投入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同时节约了后期混凝土的浇筑。

步骤4:如图4所示,在两地下室的内衬墙20之间施工连通道顶板40,使连通道顶板40与临时结构梁30固接。进一步的,对连通道顶板40和临时结构梁30进行接缝防水处理,并浇筑混凝土。

作为优选,所述接缝防水步骤包括:凿出临时结构梁钢筋,将该临时结构梁钢筋与所述连通道楼板钢筋进行焊接,并在焊接位置处设置止水条。

所述步骤4还包括设置新增梁50,所述新增梁50设置于连通道楼板40和临时结构梁30的连接处,且所述新增梁50将临时结构梁30包覆其中,也可以说,临时结构梁30是新增梁50的一部分。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括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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