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结构板连接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6945阅读:231来源:国知局
一种结构板连接件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连接构件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结构板连接件。



背景技术:

轻钢结构房屋是在北美式样木结构建造技术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具有结构性能好,轻质高强,抗震性能佳,钢材可回收,比砌体、混凝土更节能环保,自重轻,基础造价低,现场工期短等优点,已广泛应用于工农业、商业、服务性建筑,如办公楼、别墅、仓库、体育场馆、娱乐、旅游建筑和低、多层住宅建筑等领域。

目前,轻钢结构房屋是以轻型钢制作的桁架为主体骨架,在桁架上铺设一张一张的木质结构板形成屋顶。木质结构板与桁架的轻型钢之间通过钻尾螺钉紧固在一起,木质结构板一张一张的紧密安装,由于安装时木质结构板之间没有缝隙,当受热膨胀时,相邻的木质结构板的接缝部位就会因相互挤压而产生凸起,影响屋顶的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应用于木质结构板接缝部位的结构板连接件。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结构板连接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所述底板的两端均向底板的一侧弯折形成第一翼板、第二翼板,所述底板两端的中部向底板的另一侧弯折形成第三翼板、第四翼板,所述第一翼板、第二翼板与底板之间形成第一卡紧口,所述第一翼板上设置有第一开孔,所述第二翼板上设置有第二开孔,所述第三翼板、第四翼板与底板形成第二卡紧口。

所述第一翼板上设置有第一开口,所述第一开口的大小与第三翼板的大小相同。

所述第二翼板上设置有第二开口,所述第二开口的大小与第四翼板的大小相同。

所述第一翼板的大小与第二翼板的大小相同, 所述第三翼板、第四翼板的大小相同。

所述第一开孔的数量为两个并且其对称设置于第一开口的两侧。

所述第二开孔的数量为两个并且其对称设置于第二开口的两侧。

所述底板向第一卡紧口侧凸起形成第一凸起,所述底板向第二卡紧口侧凸起形成第二凸起。

所述第一凸起位于底板的中部,所述第二凸起的数量为两个并且其对称设置于第一凸起的两侧。

所述第一翼板、第二翼板的顶角均为斜角,第三翼板、第四翼板的顶角均为圆角。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一块木质结构板卡紧于结构板连接件的第一卡紧口内,将与之相邻的木质结构板卡紧于结构板连接件的第二卡紧口内,结构板连接件一方面将相邻的木质结构板紧固在一起,使木质结构板形成一个整体,使屋顶更加结实耐用,另一方面,给结构板由于热胀冷缩发生的形变预留出了空间,避免结构板受热膨胀时,引起的两张结构板之间凸起,保障屋顶的质量;

2、第一凸起、第二凸起的设置,有效提高结构板连接件的受力强度;

3、第一翼板、第二翼板的顶角均为斜角,第三翼板、第四翼板的顶角均为圆角,摒弃了尖角结构,斜角、圆角比较圆滑,安装过程中工人不易受伤;

4、结构简单、体积小巧、外形美观、易于制作。

附图说明

图1、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中,1-底板,2-第一翼板,3-第二翼板,4-第三翼板,5-第四翼板,6-第一卡紧口,7-第一开孔,8-第二开孔,9-第二卡紧口,10-第一开口,11-第二开口,12-第一凸起,13-第二凸起,14-木质结构板。

实施例

如图1-4所示,一种结构板连接件,包括底板1,底板1的两端均向底板1的一侧弯折形成第一翼板2、第二翼板3,底板1两端的中部向底板1的另一侧弯折形成第三翼板4、第四翼板5,第一翼板2、第二翼板3与底板1之间形成第一卡紧口6,第一翼板2上设置有第一开孔7,第二翼板3上设置有第二开孔8,第三翼板4、第四翼板5与底板1形成第二卡紧口9。

第一翼板2上设置有第一开口10,第一开口10的大小与第三翼板4的大小相同。

第二翼板3上设置有第二开口11,第二开口11的大小与第四翼板5的大小相同。

第一翼板2的大小与第二翼板3的大小相同, 第三翼板4、第四翼板5的大小相同。

第一开孔7的数量为两个并且其对称设置于第一开口10的两侧。

第二开孔8的数量为两个并且其对称设置于第二开口11的两侧。

底板1向第一卡紧口侧凸起形成第一凸起12,底板1向第二卡紧口侧凸起形成第二凸起13。

第一凸起12位于底板1的中部,第二凸起13的数量为两个并且其对称设置于第一凸起12的两侧。

第一翼板2、第二翼板3的顶角均为斜角,第三翼板4、第四翼板5的顶角均为圆角。

使用时,将一块木质结构板14卡紧于结构板连接件的第一卡紧口6内,将与之相邻的木质结构板14卡紧于结构板连接件的第二卡紧口9内。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1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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