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适用于山地地形的城市空间布局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058084阅读:521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建筑群的空间布置领域,尤其涉及适用于山地地形的城市建筑群的空间布局方法。



背景技术:

在地球的陆地上,山地面积远大于平原面积,而在我国,山地面积约占陆地面积的2/3,出于开拓生存空间、获取山地资源和回归自然的需要,人类的山地建筑活动将愈发频繁和重要。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战略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城市规模扩大与保护有限耕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而,开发和利用城镇周边山地空间以解决城镇发展中的土地紧缺问题也愈发重要。然而现有技术中对在山地地形中的城市建筑空间布局没有较为规范的建设指导,以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建设标准,进而导致现有的一些山地建筑布局不合理,一方面会影响山地建筑的住户对日照和采光的需求,另一方面则会导致过多地面空间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适用于山地地形的城市空间布局方法,其的不仅可以满足山地建筑的住户对日照和采光的需求,更能实现山地地面空间的高效利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适用于山地地形的城市空间布局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S01、采集预建设的山地的相关参数:采集所述山地的坡度参数,并根据坡度划分为<15%、15%~25%和>25%三个范围,其中坡度>25%的山地为不宜建设的地形;将所述山地根据朝向划分为北坡和南坡;

S02、设计建筑高度:在城市重要山体周边一公里的范围内,建筑总体高度以不超过所述城市重要山体最高点的相对高程的70%控制,并在城市重要眺望点保证所述城市重要山体的重要山头至少20%处于可见范围;

S03、设计建筑布局:坡度<15%时采用平行等高线布置;坡度15%~25%时采用平行、斜交或垂直等高线布置;

S04、设计建筑间距:根据建筑间的平行布置、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和垂直布置三种情况,对建筑的日照间距进分析,得出相应的建筑方位间距折算系数;

(1)平行布置: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限定如下,

其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间距(m);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的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的0.8倍控制;若建筑山墙面高度>14米,则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S05、设计建筑面宽与进深:根据建筑高度对建筑面宽限定如下,

并采用点式建筑、薄板式建筑或其他进深较小的建筑形式;

S06、设计建筑容积率:综合不同坡度和朝向,在当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且对于北坡,建筑单体为非正南正北朝向布置;对于南坡,建筑单体为≤45°朝向布置。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发明为山地城市建设提供了现实的指导,不仅可以满足山地建筑的住户对日照和采光的需求,更能实现山地地面空间的高效利用,从而实现节地与宜居并举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所述设计建筑高度的原理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中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说明。

如图所示,本发明提出了一种适用于山地地形的城市空间布局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S01、采集预建设的山地的相关参数:采集所述山地的坡度参数,并根据坡度划分为<15%、15%~25%和>25%三个范围,其中坡度>25%的山地为不宜建设的地形;将所述山地根据朝向划分为北坡和南坡;

S02、设计建筑高度:在城市重要山体周边一公里的范围内,建筑总体高度以不超过所述城市重要山体最高点的相对高程的70%控制,并在城市重要眺望点1保证所述城市重要山体的重要山头2至少20%处于可见范围,如图1所示,图中阴影部分A即为山地地形建筑的高度控制区;

S03、设计建筑布局:坡度<15%时采用平行等高线布置;坡度15%~25%时采用平行、斜交或垂直等高线布置;

S04、设计建筑间距:根据建筑间的平行布置、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和垂直布置三种情况,对建筑的日照间距进分析,得出相应的建筑方位间距折算系数;

(1)平行布置: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限定如下,

其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间距(m);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的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的0.8倍控制;若建筑山墙面高度>14米,则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S05、设计建筑面宽与进深:根据建筑高度对建筑面宽限定如下,

并采用点式建筑、薄板式建筑或其他进深较小的建筑形式;

S06、设计建筑容积率:综合不同坡度和朝向,在当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且对于北坡,建筑单体为非正南正北朝向布置;对于南坡,建筑单体为≤45°朝向布置。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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