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施工用护栏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42634阅读:20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建筑施工用护栏。



背景技术:

在进行建筑施工的时候,需要在施工楼层的下方布置防护网进行保护,而防护网主要是用来对高空坠物进行盛接,主要是对行人进行保护的,当施工人员坠落时,容易使坠落物对使用者造成伤害,传统的防护网一般都是固定安装的,在不使用的时候也在外长时间暴晒,容易使防护网风化,从而使防护网变脆,容易使防护网损坏,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也有的装置在使用时,对防护网的大小不易进行控制,从而不方便对不同面积的施工场地进行防护,也有的可以将防护网进行收集,一般需要对螺钉进行拆卸,比较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建筑施工用护栏。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建筑施工用护栏,包括第一盛放管和第二盛放管,所述第一盛放管下侧均匀安装有第一卡管,所述第二盛放管上侧均匀安装有第二卡管,所述第一盛放管和第二盛放管表面开有通槽,所述第一盛放管和第二盛放管内部安装有转轴,所述转轴之间缠绕有保护网,所述第一盛放管左侧安装有第三套管,所述第一盛放管右侧安装有第二套管,所述第二盛放管左侧安装有第四套管,所述第二盛放管右侧安装有第一套管,所述第一套管与第二套管之间安装有第一螺杆,所述第三套管与第四套管之间安装有第二螺杆。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第一螺杆与第一套管滑动连接且与第二套管螺纹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第二螺杆与第四套管螺纹连接且与第三套管滑动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转轴与保护网之间安装有尺簧。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第一卡管和第二卡管为磁铁构成。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保护网为合成纤维材料构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转轴,更好的将保护网进行快速收集,方便将防护网快速合住,在不使用的时候避免了太阳的暴晒,从而对防护网进行保护,避免使防护网风化,通过设置第一螺杆和第二螺杆,更好的对防护网进行快速折叠,避免了对紧固螺钉的拆卸,从而节约了拆卸时间,通过设置第一卡管和第二卡管,更好的吸附多个装置,方便对不同面积的施工区域进行防护,从而增加了装置的安全性,扩大了装置的使用范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螺杆,2、第一套管,3、第二套管。4、转轴,5、保护网,6、第一卡管,7、第一盛放管,8、第三套管,9、第四套管,10、第二螺杆,11、通槽,12、第二盛放管,13、第二卡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

一种建筑施工用护栏,包括第一盛放管7和第二盛放管12,所述第

一盛放管7下侧均匀安装有第一卡管6,所述第二盛放管12上侧均匀安装有第二卡管13,所述第一卡管6和第二卡管13为磁铁构成,所述第一盛放管7和第二盛放管12表面开有通槽11,所述第一盛放管7和第二盛放管12内部安装有转轴4,所述转轴4之间缠绕有保护网5,所述保护网5为合成纤维材料构成,所述转轴4与保护网5之间安装有尺簧,所述第一盛放管7左侧安装有第三套管8,所述第一盛放管7右侧安装有第二套管3,所述第二盛放管12左侧安装有第四套管9,所述第二盛放管12右侧安装有第一套管2,所述第一套管2与第二套管3之间安装有第一螺杆1,所述第一螺杆1与第一套管2滑动连接且与第二套管3螺纹连接,所述第三套管8与第四套管9之间安装有第二螺杆10,所述第二螺杆10与第四套管9螺纹连接且与第三套管8滑动连接。

工作原理:首先将第一盛放管7安装在施工建筑的墙上,当使用的时候向外拉动第二盛放管12,从而对保护网5进行拉动,将保护网5撑开,然后转动第一螺杆1和第二螺杆10,将第一螺杆1穿入第二套管3和第三套管8内,将第二螺杆10穿入第三套管8和第四套管9内,对保护网5进行支撑,从而对高空坠物进行遮挡,需要增加保护网5的面积的时候,只需要添加同样的装置,使用第二卡管13对本装置上的第二卡管13进行吸附,由于尺簧的存在,当使用者向外转动第一螺杆1时,将会使第一螺杆1与第二套管3分开,从而使第二螺杆10在第三套管8内滑动,将保护网5进行折叠,从而减少了太阳的暴晒,方便对保护网5进行保护。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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