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289270发布日期:2019-12-03 16:55阅读:3386来源:国知局
一种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混凝土浇筑施工辅助用具,具体地说,是一种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



背景技术:

建筑板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由于马凳垫块为多为脆性材料,操作工人来回走动踩踏板面钢筋,易造成钢筋弯曲变形,钢筋保护层不足,模板拆除后出现漏筋现象,影响结构板面耐久性。传统方法采用安排工人旁站检查,加垫混凝土垫块或者采取硬质塑料垫块,耗工较多且工作懈怠,且无法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影响结构验收。

中国专利cn104818841b于2016年10月5日公开了一种可移动工具式施工马道支架,其中包括方形支架和行走铺板,方形支架由两个相对平行的横向连接架与两个相对平行的纵向连接架通过首尾连接而成,在首尾连接处通过连接脚撑连接固定,横向连接架的架体中部横向凸起一搭接面,其横截面为l形,两端分别设置有一上搭接耳,上搭接耳高度为横向连接架高度的一半,上搭接耳上端面与横向连接架的上端面等齐,上搭接耳中部开设有连接孔。虽然该技术方案避免了露筋、钢筋位移、绑丝松脱和垫块位移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了施工质量,但是其结构缺陷暴露无遗,施工马道结构为支架和行走铺板两部分的组装式结构,其制作、使用均感不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但要提携、安装支架,还要铺设铺板,费工费时。

因此已知的混凝土浇筑施工辅助用具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利用现场废料制作、达到废物利用、周转使用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包括矩形钢筋框架、四条支腿、钢笆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矩形钢筋框架由直径≥14mm钢筋焊接而成,框架长800mm、宽600mm;框架长度方向两侧的钢筋之间设有三挡加强筋增强框架强度;

所述四条支腿为直径≥14mm钢筋,支腿长300mm,四条支腿分别固焊在矩形钢筋框架的四角使矩形钢筋框架平面与支腿垂直;

所述钢笆片满铺在矩形钢筋框架上表面,且与钢筋框架固焊。

本实用新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其中所述支腿的支撑底部设有垫片。

前述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其中所述垫片为厚度≥4mm钢板,外形为50mm×50mm正方形。

前述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其中所述钢笆片材质为q235低碳钢板的脚手架钢笆片。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具有以下优点:

1、装置结构简单、制作方便,可以利用现场废料制作而成,达到废物利用,周转使用目的;

2、对楼板钢筋减少扰动,大大减少对楼板钢筋踩踏,有效控制钢筋保护层,避免产生漏筋质量问题;

3、大幅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中:1矩形钢筋框架,2加强筋,3钢笆片,4支腿,5垫片,6马道支架,7混凝土板面钢筋。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包括矩形钢筋框架、四条支腿、钢笆片。

现请参阅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所述矩形钢筋框架1由直径14mm钢筋焊接而成,框架长800mm、宽600mm;框架长度方向两侧的钢筋之间以均匀间隔设有三挡加强筋2,加强筋采用直径14mm钢筋以增强框架强度。

所述四条支腿4为直径14mm钢筋,支腿长300mm,四条支腿分别固焊在矩形钢筋框架的四角,使矩形钢筋框架平面与支腿垂直。所述支腿的支撑底部设有垫片4,垫片为厚度4mm钢板,外形为50mm×50mm正方形。

所述钢笆片3满铺在矩形钢筋框架1上表面,且与钢筋框架固焊。所述钢笆片材质为q235低碳钢板,适用于作脚手架钢笆片。

实施例2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的使用状态示意图。在本实施例中由六个马道支架6首尾相接安排在混凝土板面钢筋7中,操作人员站立在马道支架上表面,手持来自混凝土料斗的橡胶管浇筑混凝土,避免对混凝土板面钢筋的踩踏。

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实用新型的楼板钢筋防踩踏马道支架制作简单,可以利用现场废料制作而成,达成对楼板钢筋减少扰动,大大减少对楼板钢筋踩踏,有效控制钢筋保护层的目的,避免产生漏筋质量问题,且可废物利用,周转使用。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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