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673967发布日期:2021-01-23 06:54阅读:176来源:国知局
一种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属于撬动工具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


背景技术:

[0002]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现代建筑,尤其是非住宅功能性建筑,正在不断追求结构造型独特、外观新颖等独有特色,在此类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传统的软模施工工艺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方木模板拆卸过程中,传统的撬棍因其结构简单随意,导致拆卸效率低下,拆卸过程费力耗时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0003]
本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了一种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方便方木模板的拆卸,提高方木模板拆卸效率。
[0004]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包括:握把、加力杆、竖直板、撬板、可旋转底座和卡齿,倾斜设置的所述加力杆上端固定有所述握把,所述加力杆的下端与所述竖直板的一侧固定,所述撬板水平设置于所述竖直板的另一侧,所述撬板呈等腰三角体形,所述撬板的非等腰边与所述竖直板的底端固定,所述撬板的等腰边上均并排固定有多个所述卡齿,所述卡齿采用向边缘处逐渐变薄的三角体形结构,所述竖直板的底端中部固定有所述可旋转底座。
[0005]
所述可旋转底座包括:上基座、滚动珠、下基座和转动轴承,所述上基座呈半球体型的,所述上基座的球面朝上设置,所述上基座的上端与所述竖直板的底端中部固定,所述下基座设置于所述上基座的下方,所述下基座与所述上基座通过所述转动轴承连接,所述下基座与所述上基座之间卡接有多个所述滚动珠,所述滚动珠起润滑支撑作用。
[0006]
所述握把上设置有挂环和凹槽,所述握把的中部外表面开设有所述凹槽,所述凹槽方便工作人员握紧所述握把,所述握把的端部固定有所述挂环。
[0007]
所述撬板的等腰边上的所述卡齿均为三个。
[0008]
所述滚动珠采用钢珠。
[0009]
使用方法:将撬板的尖端卡在方木模板和基体之间的缝隙,通过握把向加力杆施加压力,在此过程中,根据方木模板拆卸情况,适当旋转可旋转底座调整撬板的角度,将撬板侧部的卡齿进一步卡入待拆卸的方木模板和基体的缝隙,施加作用力,将方木模板拆除。
[0010]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0011]
一、本实用新型通过自制式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方便在拆卸的过程中对撬板的角度进行调整,并且卡齿的设计方便进一步分离方木模板和基体,方便方木模板的拆卸,提高方木模板拆卸效率。
[0012]
二、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自重较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省时省力,并且携带方便省力,可以长期周转使用。
附图说明
[0013]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
[0014]
图1为本实用新型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的正视图。
[0015]
图2为本实用新型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的俯视图。
[0016]
图3为本实用新型可旋转底座的结构示意图。
[0017]
图中:1为挂环,2为凹槽,3为握把,4为加力杆,5为竖直板,6为撬板,7为可旋转底座,8为卡齿,9为上基座,10为滚动珠,11为下基座,12为转动轴承。
具体实施方式
[0018]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做进一步的说明。
[0019]
一种拆卸方木模板的撬棍,包括:握把3、加力杆4、竖直板5、撬板6、可旋转底座7和卡齿8,倾斜设置的所述加力杆4上端固定有所述握把3,所述加力杆4的下端与所述竖直板5的一侧固定,所述撬板6水平设置于所述竖直板5的另一侧,所述撬板6呈等腰三角体形,所述撬板6的非等腰边与所述竖直板5的底端固定,所述撬板6的等腰边上均并排固定有多个所述卡齿8,所述卡齿8采用向边缘处逐渐变薄的三角体形结构,所述竖直板5的底端中部固定有所述可旋转底座7。
[0020]
所述可旋转底座7包括:上基座9、滚动珠10、下基座11和转动轴承12,所述上基座9呈半球体型的,所述上基座9的球面朝上设置,所述上基座9的上端与所述竖直板5的底端中部固定,所述下基座11设置于所述上基座9的下方,所述下基座11与所述上基座9通过所述转动轴承12连接,所述下基座11与所述上基座9之间卡接有多个所述滚动珠10,所述滚动珠10起润滑支撑作用。
[0021]
所述握把3上设置有挂环1和凹槽2,所述握把3的中部外表面开设有所述凹槽2,所述凹槽2方便工作人员握紧所述握把3,所述握把3的端部固定有所述挂环1。
[0022]
所述撬板6的等腰边上的所述卡齿8均为三个。
[0023]
所述滚动珠10采用钢珠。
[0024]
上述实施方式仅示例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效果,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熟悉此技术的人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进。因此,凡举所述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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