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推杆式四主机平衡启闭折叠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05520阅读:240来源:国知局
一种推杆式四主机平衡启闭折叠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折叠门,特别涉及一种推杆式四主机平衡启闭折叠门。



背景技术:

原有折叠门采用双机撑臂式启闭机构,成本造价高,由于折叠门一般为4-6扇门扇,致使单扇门扇为高窄型,双机型启闭机构在安装时装于门扇中间位置,运行时中间受力尚可,但门体上部及下部无法受力均匀,晃动较为明显。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推杆式四主机平衡启闭折叠门,解决了以上技术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技术目的,达到上述的技术要求,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推杆式四主机平衡启闭折叠门,包括门主体,同步控制系统,所述门主体和同步控制系统固定在墙体上,所述墙体上还设置有推杆式开门机A、推杆式开门机B、推杆式开门机C和推杆式开门机D,所述推杆式开门机A与推杆式开门机B之间设置有穿线管A,推杆式开门机B与推杆式开门机C之间设置有穿线管B, 推杆式开门机C与推杆式开门机D之间设置有穿线管C;其特征在于:所述门主体包括门体A、门体B、门体C和门体D,所述推杆式开门机A设置在门体A下部,推杆式开门机B设置在门体A上部,推杆式开门机C设置在门体D上部, 推杆式开门机D设置在门体D下部。

优选的:所述门主体通过铰链固定在墙体上,门主体上方设置有轨道。

优选的:所述同步控制系统与穿线管A之间水平设置有穿线管D。

优选的:所述推杆式开门机A设置在门体A下部四分之一处,推杆式开门机B设置在门体A上部四分之一处,推杆式开门机C设置在门体D上部四分之一处, 推杆式开门机D设置在门体D下部四分之一处。

优选的:所述门体A与门体B之间、门体C与门体D之间均通过铰链连接,门体B上方和门体C上方均设置有轨道滑轮。

优选的:所述推杆式开门机A、推杆式开门机B、推杆式开门机C和推杆式开门机D均通过推杆式开门机固定块固定在在门主体上。

优选的:所述穿线管A、穿线管B和穿线管C均延门主体边缘布置,横平竖直。

优选的:所述穿线管内布置有信号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一种推杆式四主机平衡启闭折叠门,与传统结构相比:安装有四个推杆式开门机,且安装位置均布与门体上,通过同步控制系统统一控制,使启闭门时门的受力均匀,达到平稳运行的目的;推杆式开门机价格实惠,促使本实用新型经济效益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折叠门开启时俯视图;

在图中:1.门主体;2.同步控制系统;3.墙体;4.推杆式开门机A;5.推杆式开门机B;6.推杆式开门机C;7.推杆式开门机D;8.穿线管A;9.穿线管B;10.穿线管C;11.门体A;12.门体B;13.门体C;14.门体D;15铰链;16.轨道;17.穿线管D;18.轨道滑轮;19.推杆式开门机固定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技术效果更加清晰,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在附图中:一种推杆式四主机平衡启闭折叠门,包括门主体1,所述门主体1通过铰链15固定在墙体3上,门主体1上方设置有轨道16;同步控制系统2,所述门主体1和同步控制系统2固定在墙体3上,所述墙体3上还设置有推杆式开门机A4、推杆式开门机B5、推杆式开门机C6和推杆式开门机D7,所述推杆式开门机A4与推杆式开门机B5之间设置有穿线管A8,推杆式开门机B5与推杆式开门机C6之间设置有穿线管B9, 推杆式开门机C6与推杆式开门机D7之间设置有穿线管C10;所述门主体1包括门体A11、门体B12、门体C13和门体D14,所述推杆式开门机A4设置在门体A11下部四分之一处,推杆式开门机B5设置在门体A11上部四分之一处,推杆式开门机C6设置在门体D14上部四分之一处, 推杆式开门机D7设置在门体D14下部四分之一处;使开门机对门的作用力均匀分布。

所述同步控制系统2与穿线管A8之间水平设置有穿线管D17,所述穿线管A8、穿线管B9和穿线管C10均延门主体1边缘布置,横平竖直,所述穿线管内布置有信号线;通过同步控制系统统一控制,达到折叠门启闭的功能;外部简洁大方,且信号线不外露有利于安全性,防止人员触电。

所述门体A11与门体B12之间、门体C13与门体D14之间均通过铰链15连接,门体B12上方和门体C13上方均设置有轨道滑轮18;如图2所示,折叠门开启时轨道滑轮18在轨道16的边缘,稳定安全,方便于开门机传递力使折叠门开启和关闭。

所述推杆式开门机A4、推杆式开门机B5、推杆式开门机C6和推杆式开门机D7均通过推杆式开门机固定块19固定在在门主体1上。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描述,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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