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68839阅读:224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属于烘鞋装置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生产(特别是无菌产品)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任何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更衣换鞋,洁净工作服可以采用洗衣机清洗和高压灭菌柜进行高压灭菌,但洁净鞋由于材质和式样的限制,目前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基本上采用人工清洗消毒后,长时间自然晾干,才能再次使用。洁净鞋在自然晾干过程中,很容易发霉,长菌,污染洁净环境,而且往往由于干燥不彻底,影响了员工穿着的舒适度。因此对于洁净区使用的洁净鞋进行清洁消毒和彻底干燥,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由于洁净鞋产生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也为员工提供了一个较为舒适的工作条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即国内医药企业洁净鞋经过消毒、洗涤之后一般采用长时间自然晾干。存在干燥时间长、容易发霉长菌、干燥效果差的缺点。进而提供一种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包括:补风过滤器、涡旋气泵、进风管路、加热装置、整流装置、热风出风管、洁净鞋支撑架、排湿管、排湿风机、初效过滤器、上箱体和下箱体,所述补风过滤器固定在下箱体内的一侧,补风过滤器的进风侧与外界相通,涡旋气泵固定在下箱体内的底部,加热装置固定在下箱体内的上部,进风管路的一端与涡旋气泵的出风口相连通,进风管路的另一端与加热装置的进风端相连通,上箱体固定在下箱体的上端,整流装置固定在上箱体内的底部,热风出风管的下端固定在整流装置上且与整流装置相连通,热风出风管的中部和上端分别设有洁净鞋支撑架,下箱体内的加热装置与上箱体内的整流装置相连通,排湿管的下端固定在上箱体的上端且与上箱体相连通,排湿管的上端与排湿风机的进风口相连通,排湿风机的出风口连接有初效过滤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可实现多双洁净鞋同时烘干,全部烘干时间为半小时左右。使用本实用新型进行烘鞋可以连续工作,可根据实际需求缩短或延长烘干时间,实现对不同式样洁净鞋的烘干要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不仅显著缩短洁净鞋干燥时间,而且提高了洁净鞋干燥效果,最大限度降低了由于洁净鞋的二次污染导致的洁净区的污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的结构示意图(正面)。

图2为本实用新型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的结构示意图(侧面)。

图中的附图标记,1为过滤器,2为涡旋气泵,3为进风管路,4为加热装置,5为整流装置,6为热风出风管,7为洁净鞋支撑架,8为排湿管,9为单向阀,10为排湿风机,11为初效过滤器,12为上箱体,13为下箱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实施例在以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前提下进行实施,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下述实施例。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所涉及的一种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包括:补风过滤器1、涡旋气泵2、进风管路3、加热装置4、整流装置5、热风出风管6、洁净鞋支撑架7、排湿管8、排湿风机10、初效过滤器11、上箱体12和下箱体13,所述补风过滤器1固定在下箱体13内的一侧,补风过滤器1的进风侧与外界相通,涡旋气泵2固定在下箱体13内的底部,加热装置4固定在下箱体13内的上部,进风管路3的一端与涡旋气泵2的出风口相连通,进风管路3的另一端与加热装置4的进风端相连通,上箱体12固定在下箱体13的上端,整流装置5固定在上箱体12内的底部,热风出风管6的下端固定在整流装置5上且与整流装置5相连通,热风出风管6的中部和上端分别设有洁净鞋支撑架7,下箱体13内的加热装置4与上箱体12内的整流装置5相连通,排湿管8的下端固定在上箱体12的上端且与上箱体12相连通,排湿管8的上端与排湿风机10的进风口相连通,排湿风机10的出风口连接有初效过滤器11。

用于医药洁净区的烘鞋装置还包括单向阀9,所述单向阀9串接在排湿管8上。

补风过滤器1用于采集室内空气,涡旋气泵2主要用于产生通风气源,涡旋气泵2产生的通风气源通过进风管路3进入到加热装置4中,空气经过加热装置4加热后进入到整流装置5中,之后干热的空气流入热风出风管6,通过热风出风管6与洁净鞋支撑架(采用多孔不锈钢板)7后干热空气进入到洁净鞋内,从洁净鞋内部对洁净鞋进行吹干,最后空气通过排湿管8、单向阀(防止倒灌)9、排湿风机10和初效过滤器11流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这些具体实施方式都是基于本实用新型整体构思下的不同实现方式,而且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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