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13202阅读:223来源:国知局
一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铝合金门窗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以及物质文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建筑的眼睛-门窗来说,古老的钢窗、曾经的塑窗、以及当下普遍使用的铝合金窗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近年来,无论门窗展会还是市场需求,具有木质结构的门窗已经发展成为门窗行业的新一代生力军,目前,在建筑物的门窗框结构中,有一种铝合金框体与木框体连接在一起的结构,使用时铝合金框体位于建筑物的外侧、木塑框体位于内侧,装饰、保温效果较好。但其连接采用卡扣连接或压接连接,结构复杂,连接时操作繁琐;制作过程中,木塑框体不能预先整体制造成一体,存在拼接缝隙;制成的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较差;由于铝合金与木塑料热膨胀系数不同,使用时容易开缝。因此,这种连接结构的使用效果较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连接牢固、不易开缝且安装简单方便的新型铝木复合门窗结构。

为解决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包括断桥铝型材及贴覆于所述断桥铝型材表面的木塑面板,所述断桥铝型材包括一对对称设置的卡脚,所述卡脚分别与竖直方向呈2°-4°夹角且两卡脚之间形成上端缩口的圆台状的卡槽,所述卡脚与卡槽底面之间斜置一支撑杆,所述支撑杆可将卡脚撑起并与卡槽底面呈直角,所述木塑面板设有与卡脚咬合的引脚,所述引脚底部设有对应支撑杆的尖端部,且引脚与卡脚咬合时,引脚底部尖端部可压弯所述支撑杆。

作为本实用新型对上述方案的优选,所述支撑杆为硬质金属片。

作为本实用新型对上述方案的优选,所述硬质金属片两端分别嵌入卡脚与卡槽内。

作为本实用新型对上述方案的优选,所述卡脚设有纵向排列的至少2片卡齿,所述引脚设有与卡齿咬合的扣齿。

作为本实用新型对上述方案的优选,所述断桥铝型材在两卡脚外侧设有密封圈,且密封圈与木塑面板过盈接触。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该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复合过程不采用任何附件或胶类产品,完全以铝木结构咬合固定,更加环保、耐用。断桥铝型材的两卡脚之间形成上端缩口的圆台状的卡槽,可将木塑面板的引脚紧紧夹持以防止木塑面板引脚脱落,同时因卡脚对引脚产生的压力使得木塑面板引脚避免因膨胀产生裂缝,在所述卡脚与卡槽底面之间斜置一支撑杆,使得安装木塑面板的过程十分方便,只需直接将木塑面板引脚嵌入断桥铝型材卡脚内部,引脚尖端部压弯支撑杆即能达到安装效果。因此,本实用新型具有连接结构简单、环保,木质框体不存在拼接间隙,不易产生裂缝的优点,且安装过程高效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的安装前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的安装后结构结构示意图;

其中,1-断桥铝型材,2-木塑面板,3-卡脚,4-卡槽,5-支撑杆,6-引脚,7-尖端部,8-卡齿,9-扣齿,10-密封圈。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及图2所示的一种铝木复合门窗结构,包括断桥铝型材1及贴覆于所述断桥铝型材1表面的木塑面板2,所述断桥铝型材1包括一对对称设置的卡脚3,所述卡脚3分别与竖直方向呈2°-4°夹角且两卡脚3之间形成上端缩口的圆台状的卡槽4,所述卡脚3与卡槽4底面之间斜置一支撑杆5,所述支撑杆5可将卡脚3撑起并与卡槽4底面呈直角,所述木塑面板2设有与卡脚3咬合的引脚6,所述引脚6底部设有对应支撑杆5的尖端部7,且引脚6与卡脚3咬合时,引脚6底部尖端部7可压弯所述支撑杆5。该种结构卡脚3可将木塑面板2的引脚6紧紧夹持以防止木塑面板2的引脚6脱落,同时因卡脚3对引脚6产生的压力使得木塑面板2的引脚6避免因膨胀产生裂缝,在所述卡脚3与卡槽4底面之间斜置一支撑杆5,使得安装木塑面板2的过程十分方便,只需直接将木塑面板2的引脚6嵌入断桥铝型材1的卡脚3内部,引脚6的尖端部7压弯支撑杆5即能达到安装效果,复合过程不采用任何附件或胶类产品,完全以铝木结构咬合固定,更加环保、耐用。

在本实例中,所述支撑杆5为硬质金属片,且所述硬质金属片两端可分别嵌入卡脚3与卡槽4内,硬质金属片,如钢片、铝合金片、铁片等,利用金属本身的硬度,以及受力产生弯折的特点,使安装前卡脚3张开,安装后卡脚3卡紧引脚6,达到安装效果。

在本实例中,所述卡脚3设有纵向排列的至少2片卡齿8,所述引脚3设有与卡齿8咬合的扣齿9,采用齿合的方式,使得断桥铝型材与木塑面板的安装更为牢固。

在本实例中,所述断桥铝型材1在两卡脚3外侧设有密封圈10,且密封圈10与木塑面板2过盈接触,保证了连接结构的气密性和水密性。

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用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