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沙发床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752223发布日期:2019-05-24 21:02阅读:224来源:国知局
一种沙发床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沙发床。



背景技术:

沙发床是指能沙发和床两用的家具。现代居室布置崇尚简洁,多功能家具越来越成为大众的选择,沙发床就是其一。在小户型居室里,为了满足偶尔的访客居住需要,一张沙发床是很必要的。

通常情况下,沙发床可以放置于客厅或书房,充当座椅的功能;客人来临的晚上,展开沙发床,铺上被褥就是一张睡床。在三室两厅之类的普通户型里,沙发床也能在客卧睡床之外,帮助主人应付偶尔的多名客人来访。选择一张合适的沙发床是有讲究的。沙发床要满足坐和卧两种功能,必须牢固耐用而且美观,其材质、工艺都应该有保证。

现在沙发床都缺少中部的支撑,这样导致在使用的时候中部容易下榻,影响用户的体验感。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沙发床。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沙发床,包括两个相互铰接的本体,位于两个本体间的连接处联接有第一支撑杆和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一支撑杆的长度大于第二支撑杆的长度。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本体长度的两端部联接有支撑架。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两本体上均设置有连接片,两连接片间经一销轴相联接,其中一连接片与第一支撑杆一端相联接,另一连接片与第二支撑杆一端相联接。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沙发床处于床状态时:第一支撑杆的一端与第二支撑杆的一端对齐。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其中一连接片设置在沙发床处于沙发状态时为靠背的本体上,另一连接片设置在沙发处于沙发状态时为座板的本体上。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支撑杆的一端与第二支撑杆的一端相联接,所述第一支撑杆与第二支撑杆的连接端与其中一本体相联接。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支撑杆与第二支撑杆的连接端与沙发床处于沙发状态时为靠背的本体相联接。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两本体上均设置有连接片,两连接片间经一销轴相联接,所述第一支撑杆与第二支撑杆的连接端与其中一连接片相联接。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沙发床,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沙发床不管是在沙发状态还是床状态都具有良好的支撑作用,不会摇晃和下榻。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中为床状态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处的放大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中为沙发状态的示意图。

图4是图3中B处的放大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中为床状态的示意图。

图6是图5中C处的放大示意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中为沙发状态的示意图。

图8是图7中D处的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考说明书附图,一种沙发床,包括两个相互铰接的本体10,位于两个本体间的连接处联接有第一支撑杆20和第二支撑杆30,所述第一支撑杆的长度大于第二支撑杆的长度。所述本体长度的两端部联接有支撑架40,当沙发床为床的状态时,第一支撑杆与地面相接触起到支撑作用,同时两个本体处于同一高度,当沙发床为沙发状态时,第二支撑杆与地面相接触起到支撑作用,此时两本体的连接处位于最低点,该最低点低于沙发床为床时本体所处的高度。

参考说明书附图图1-图4,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中:

两本体上均设置有连接片51,两连接片间经一销轴52相联接,其中一连接片与第一支撑杆一端相联接,另一连接片与第二支撑杆一端相联接。

所述沙发床处于床状态时:第一支撑杆的一端与第二支撑杆的一端对齐,也就是说高度对齐。

其中一连接片设置在沙发床处于沙发状态时为靠背11的本体上,另一连接片设置在沙发处于沙发状态时为座板12的本体上。

参考说明书附图图5-图8,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中:

所述第一支撑杆的一端与第二支撑杆的一端相联接,所述第一支撑杆与第二支撑杆的连接端与其中一本体相联接。更具体的说:第一支撑杆与第二支撑杆中部联接有一连杆60,起到一个支撑的作用,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与连杆间形成一个A型间。

所述第一支撑杆与第二支撑杆的连接端与沙发床处于沙发状态时为靠背11的本体相联接。

两本体上均设置有连接片51,两连接片间经一销轴52相联接,所述第一支撑杆与第二支撑杆的连接端与其中一连接片相联接,该连接片就是与靠背相联接的那一个。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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