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底座执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21044发布日期:2019-06-05 22:14阅读:3718来源:国知局
一种无底座执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门窗配件领域,尤其是一种无底座执手。



背景技术:

执手是安装在门窗上用来方便门窗开启和关闭的重要配件,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对门窗执手的需求也大量增长,简化执手结构,降低执手的生产成本,对执手的大批量生产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执手的美观性要求也更高,另外,现有的执手采用底座与门窗固定,尺寸大,包装和运输占用空间大,结构繁琐,生产成本高,越来越不符合行业的需求和人们的品味。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外形小巧、结构简洁、生产成本低的无底座执手。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无底座执手,包括手柄、螺丝、连接件、螺丝套,所述手柄上设有方形孔和螺纹孔,所述螺纹孔与所述方形孔垂直,且所述螺纹孔连通到所述方形孔底部;所述连接件主体部分为圆柱结构,连接件圆柱左端面中心位置设有方形的连接柱,所述连接件上位于所述连接柱周围的位置处设有通孔;所述螺丝套外侧设有外螺纹,螺丝套左端设有开孔,开孔内侧设置内螺纹,所述内螺纹左端开口处还设有正六边形凹槽;所述螺丝包括第一螺丝和第二螺丝,所述第一螺丝安装在所述通孔内,并与所述螺丝套的内螺纹配合,所述第二螺丝安装在所述手柄上的螺纹孔内。

上述的一种无底座执手,所述螺丝套上的外螺纹和内螺纹旋向相同,拧紧第一螺丝的时候不会带动螺丝套反向转动,避免螺丝套松动。

上述的一种无底座执手,所述螺丝套上的正六边形凹槽的内切圆直径大于所述内螺纹的公称直径,第一螺丝可以顺利穿过正六边形凹槽,拧入螺丝套中。

上述的一种无底座执手,所述通孔左侧带有沉头凹槽,第一螺丝的头可以隐藏在沉头凹槽内,使手柄和连接件之间连接更紧密。

上述的一种无底座执手,所述第一螺丝、螺丝套的数量均为2-4个,所述通孔的数量为4个,可根据需要选择第一螺丝和螺丝套的数量,确保连接件稳固的安装在门窗上。

上述的一种无底座执手,所述连接柱底部对应第二螺丝的位置处设有定位凹槽,拧紧第二螺丝时,第二螺丝可以卡进定位凹槽内部,使手柄与连接件之间的连接更牢固稳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和突出性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不需要通过底座与门窗连接,从而简化了执手的结构,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缩小了执手的尺寸,执手外形小巧,占用空间小,方便包装、储存和运输,在门窗里预埋螺丝套,安装稳固,不易脱落,连接件通过第一螺丝与螺丝套连接,手柄通过第二螺丝与连接件连接,执手表面部分只有一个第二螺丝,结构更简洁美观,手柄的拆装和更换也更方便。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手柄的示意图;

图3为连接件的示意图;

图4为螺丝套的示意图。

图中1.手柄,2.第一螺丝,3.连接件,4.螺丝套,5.方形孔,6.第二螺丝,7.通孔,8.连接柱。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无底座执手,包括手柄1、螺丝、连接件3、螺丝套4,所述手柄1上设有方形孔5和螺纹孔,所述螺纹孔与所述方形孔5垂直,且所述螺纹孔连通到所述方形孔5底部;所述连接件3主体部分为圆柱结构,连接件3圆柱左端面中心位置设有方形的连接柱8,所述连接件3上位于所述连接柱8周围的位置处设有通孔7;所述螺丝套4外侧设有外螺纹,螺丝套4左端设有开孔,开孔内侧设置内螺纹,所述内螺纹左端开口处还设有正六边形凹槽;所述螺丝包括第一螺丝2和第二螺丝6,所述第一螺丝2安装在所述通孔7内,并与所述螺丝套4的内螺纹配合,所述第二螺丝6安装在所述手柄1上的螺纹孔内。

进一步的,所述螺丝套4上的外螺纹和内螺纹旋向相同,均为右旋。

进一步的,所述螺丝套4上的正六边形凹槽的内切圆直径大于所述内螺纹的公称直径。

进一步的,所述通孔7左侧带有沉头凹槽。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螺丝2、螺丝套4的数量均为2个,所述通孔7的数量为4个。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柱8底部对应第二螺丝6的位置处设有定位凹槽。

本实用新型使用时,对应所述通孔7的位置,在门窗上的相应位置处钻孔,钻孔内做出与螺丝套4的外螺纹相匹配的内螺纹,在螺丝套4外侧涂抹胶水后,用内六角扳手将螺丝套4拧入钻孔内,将第一螺丝2装入通孔7内,然后将第一螺丝2拧入螺丝套4内,使连接件3固定在门窗上,将手柄1安装在连接件3上,使连接柱8插入方形孔5内,拧紧第二螺丝6,使第二螺丝6顶紧在连接柱8底部的定位凹槽内,完成执手的安装。

以上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示例性实施例,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和保护范围内,对本实用新型做出各种修改或等同替换,这种修改或等同替换也应视为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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