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吸烟管道防火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34446阅读:246来源:国知局
铸造吸烟管道防火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铸造领域;

尤其涉及一种铸造吸烟管道防火系统



背景技术:

产车间,铸造吸烟管内由于长时间使用后,会有大量油烟积存在管道中,若有一丝火星极易引起火灾,而启动着的吸烟风机会形成很大拔风作用,助燃火焰,加速火灾进程,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一旦烟管着火,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种种不足,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铸造吸烟管道防火系统,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铸造吸烟管道防火系统,包括通过气缸驱动可封闭管道的闸门,所述管道内的控温点处设有环境监测传感器,所述环境监测传感器与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包括通信模块和处理模块,所述通信模块与所述环境监测传感器连接,以将所述环境监测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发送给处理模块;处理模块读取所述检测信号,判断测量数据是否超过预设值,如为是,生成关闭指令并发送给吸烟风机和气缸的控制电路,吸烟风机停止,换向阀切换以驱动气缸关闭闸门,如为否,等待再次进行判断程序。

优选地,所述环境监测传感器为温湿度传感器、可燃气体传感器、烟雾传感器、光敏传感器的任一种。

优选地,所述换向阀外接有制动手柄。

优选地,所述控制器还包括报警模块,处理模块判断测量数据超过预设值时,生成报警指令发送给报警模块。

进一步地,所述报警模块为声光报警器。

优选地,所述控制器还包括显示模块,显示模块接收并响应通信模块发送的数据显示指令。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易于实现,通过增加安全闸阀系统,当管内温度超过设定范围时,风机停止, 安全闸阀关闭,达到隔绝空气、灭火的作用。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闸门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显示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3显示为本实用新型的气控原理图。

元件标号说明:

1 闸门

2 环境监测传感器

3 气缸

4 换向阀

5 制动手柄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3。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参阅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铸造吸烟管道防火系统,包括通过气缸3驱动可封闭管道的闸门1。管道内的控温点处设有环境监测传感器2,根据实际需要,环境监测传感器2为温湿度传感器、可燃气体传感器、烟雾传感器、光敏传感器的任一种或者组合。 环境监测传感器2与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包括通信模块和处理模块,所述通信模块与所述环境监测传感器连接,以将所述环境监测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发送给处理模块;处理模块读取所述检测信号,判断测量数据是否超过预设值,如为是,生成关闭指令并发送给吸烟风机和气缸的控制电路,切断吸烟风机电源,风机停止,同时阀门的气动电磁换向阀失电,换向阀4切换,气路换向,驱动气缸3关闭闸门1,打到隔绝空气、灭火的作用;如为否,等待再次进行判断程序。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换向阀4外接有制动手柄5。当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吸烟管道有着火现象时,而自动控制未及时启动生效,操作人员可自行通过往下拉动安装于墙上的手扳气阀的制动手柄5,直接切换气阀关闭闸门灭火。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控制器还包括报警模块,处理模块判断测量数据超过预设值时,生成报警指令发送给报警模块,报警模块为声光报警器,以提示现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控制器还包括显示模块,显示模块接收并响应通信模块发送的数据显示指令,使整个工作状态直观可见。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易于实现,通过增加安全闸阀系统,当管内温度超过设定范围时,风机停止,安全闸阀关闭,达到隔绝空气、灭火的作用。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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