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票夹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549059阅读:329来源:国知局
操作票夹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力系统中进行电气操作的操作票夹具。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底板,底板上设有文件夹、笔夹、电子钟表、录音笔和台灯;所述笔夹位于文件夹的右侧;所述电子钟表、录音笔和台灯位于文件夹的上方,并且依次从右至左排列。本发明的操作票夹功能齐全并且集中,整体操作方便、使用安全,而且省时省力;而铅笔、电子钟表、录音笔、台灯等工具之间无碰撞,不宜损坏。
【专利说明】操作票夹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力系统中进行电气操作的操作票夹具。

【背景技术】
[0002]在高压电器设备检测维修操作工程中,工作人员通常都要携带操作工具、操作票夹、五防电脑钥匙、录音笔、红蓝铅笔和钟表,而且在夜间操作时还要携带手电筒等照明工具。由于相关工具多而且零散导致操作不方便,而且费时费力,还增加了操作风险。而且相关工具之间容易相互碰撞而损坏,如铅笔折断等。


【发明内容】

[0003]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操作票夹,该操作票夹功能齐全并且集中,整体操作方便、使用安全,而且省时省力。
[0004]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0005]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底板,底板上设有文件夹、笔夹、电子钟表、录音笔和台灯;所述笔夹位于文件夹的右侧;所述电子钟表、录音笔和台灯位于文件夹的上方,并且依次从右至左排列。
[0006]所述底板上开有两个卡槽,分别用于安放电子钟表和录音笔。
[0007]所述台灯底座为夹子,并且夹在底板的左上角。
[0008]所述底板上还设有手电筒夹具或/和电脑钥匙夹具。
[0009]所述底板上还设有挂绳孔。
[0010]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0011](I)本发明的操作票夹功能齐全并且集中,整体操作方便、使用安全,而且省时省力;而铅笔、电子钟表、录音笔、台灯等工具之间无碰撞,不宜损坏;
[0012](2)本发明的电子钟表和录音笔卡在底板的卡槽内方便拆卸和安装,如更换电源或充电或采集录音等;
[0013](3)本发明的台灯设计成可以拆卸的形式方便携带,可以现场组装。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14]图1为本发明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0015]图中:1-底板,2-文件夹,3-笔夹,4-电子钟表,5-录音笔,6-台灯。

【具体实施方式】
[0016]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发明,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的说明。
[0017]操作票夹,它包括底板I (底板I为矩形塑料薄板),底板I上设有文件夹2 (用于夹放操作票)、笔夹3 (用于安放铅笔)、电子钟表4 (用于指示操作时间)、录音笔5 (用于全程录音)和台灯6(台灯6用于夜间操作时照明操作票;电子钟表4、录音笔5和台灯6都相互独立自带电源);所述笔夹3位于文件夹2的右侧;所述电子钟表4、录音笔5和台灯6位于文件夹2的上方,并且依次从右至左排列。
[0018]所述底板I上开有两个卡槽,分别用于安放电子钟表4和录音笔5。电子钟表4和录音笔5卡在卡槽内方便拆卸和安装,如更换电源或充电或采集录音等。
[0019]所述台灯6底座为夹子,并且夹在底板I的左上角。所述台灯6优选为小型LED台灯,有效照射距离和照射面积分别为0.1-0.2m和0.01-0.06m2。由于台灯6通常要与底板I有一定角度,一般为90°,不方便装包携带,所以设计成可以拆卸的形式方便携带,可以现场组装。
[0020]所述底板I上还设有手电筒夹具或/和电脑钥匙夹具,还可设挂绳孔,可以设置在任意位置,只要与文件夹2、笔夹3、电子钟表4、录音笔5和台灯6的位置不冲突即可。
[0021]以上说明仅为本发明的应用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发明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发明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效变化,仍属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
1.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底板(1),底板(I)上设有文件夹(2)、笔夹(3)、电子钟表⑷、录音笔(5)和台灯(6);所述笔夹(3)位于文件夹(2)的右侧;所述电子钟表⑷、录音笔(5)和台灯(6)位于文件夹(2)的上方,并且依次从右至左排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I)上开有两个卡槽,分别用于安放电子钟表(4)和录音笔(5)。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所述台灯(6)底座为夹子,并且夹在底板(I)的左上角。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I)上设有手电筒夹具。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I)上设有电脑钥匙夹具。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票夹,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上还设有挂绳孔。
【文档编号】B42F9/00GK104175748SQ201410452393
【公开日】2014年12月3日 申请日期:2014年9月5日 优先权日:2014年9月5日
【发明者】夏水英, 陈涛, 陈艳华, 明剑鑫 申请人:国家电网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宁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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