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推拉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35758阅读:673来源:国知局
一种推拉板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教学用品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推拉板。



背景技术:

推拉板包括电子推拉板、电视推拉板,推拉板是左右开合的。现有技术中的推拉板中活动板四周由四条铝合金型材和四个塑料转角组合而成,锁装于两块活动板的中间位置、拉手装于锁的下方位置,当两块活动板闭合时看到推拉板的书写板上整体不在一个平面上、中间有两条铝合金型材、拉手和锁孔处于中间位置在外观上看着不美观,另外在当老师上课书写时中间处有铝合金型材边框所以写字时有断开的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黑板,解决了或部分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达到了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推拉上的书写板在同一平面上的技术效果。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推拉板,所述推拉板包括:

第一活动板;

第二活动板,与所述第一活动板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的端部,所述连接件包括:

背板;

折弯件,与所述背板固定连接;

泡沫,所述泡沫设置在所述背板与所述折弯件围设的空腔内;

其中,所述第一活动板的端部与所述第二活动板的端部相对设置,所述第一活动板与所述第二活动板闭合时在所述连接件处连接。

优选的,所述泡沫通过手喷胶与所述背板和所述折弯件粘接。

优选的,所述折弯件具体为面板折弯件。

优选的,所述推拉板还包括至少两个拉手,所述至少两个拉手分别设置在在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的外侧端部。

优选的,所述推拉板还包括一固定板,所述固定板上开设有滑轨。

优选的,所述推拉板还具有锁紧孔,所述锁紧孔设置在所述滑轨的下侧。

本申请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申请提供的推拉板,在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的端部设置有连接件,用于在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闭合时,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从视觉上为一整体,使得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上书写的内容更加连贯,解决了推拉板上的书写在同一平面上而影响视觉效果的技术问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

图1为本申请一较佳实施方式推拉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申请图1中第一活动板的局部示意图;

图3为本申请图1中连接件的局部示意图;

100-推拉板,1-第一活动板,2-第二活动板,3-连接件,31-背板,32-折弯件,33-泡沫。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的理解上述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对上述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

图1为本申请一较佳实施方式推拉板的结构示意图。请同时参阅图1,本申请提供的推拉板100包括第一活动板1、第二活动板2及连接件3。

请参阅图2和图3,所述第一活动板1与所述第二活动板2不在同一水平面上,所述第一活动板1与所述第二活动板2可以左右推拉。所述连接件3设置在所述第一活动板1和所述第二活动板2的端部,用于在所述第一活动板1和所述第二活动板2闭合时,所述第一活动板1和所述第二活动板2从视觉上为一整体,使得所述第一活动板1和所述第二活动板2上书写的内容更加连贯。具体的,所述连接件3包括背板31、折弯件32及泡沫33。所述折弯件32与所述背板31固定连接,所述泡沫33设置在所述背板31与所述折弯件32围设的空腔内;所述第一活动板1的端部与所述第二活动板2的端部相对设置,所述第一活动板1与所述第二活动板2闭合时在所述连接件3处连接,提高了所述第一活动板1和所述第二活动板2从视觉上的整体性,使得所述第一活动板1和所述第二活动板2上书写的内容更加连贯。

优选的,所述泡沫33通过手喷胶与所述背板31和所述折弯件32粘接。

优选的,所述折弯件32具体为面板折弯件32。

为了方便人工开闭所述推拉门,所述推拉板100还包括至少两个拉手,所述至少两个拉手分别设置在在所述第一活动板1和所述第二活动板2的外侧端部。

为了减小所述推拉板100滑动的摩擦,所述推拉板100还包括一固定板,所述固定板上开设有滑轨。所述推拉板100还具有锁紧孔,所述锁紧孔设置在所述滑轨的下侧。

本申请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申请提供的推拉板,在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的端部设置有连接件,用于在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闭合时,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从视觉上为一整体,使得所述第一活动板和所述第二活动板上书写的内容更加连贯,解决了推拉板上的书写在同一平面上而影响视觉效果的技术问题。

最后所应说明的是,以上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实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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