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85754阅读:471来源:国知局
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企业管理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



背景技术:

企业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是由人们在从事交换过程中的共同劳动所引起的。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一切规模较大的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进行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监督和调节,使单个劳动服从生产总体的要求,以保证整个劳动过程按人们预定的目的正常进行。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产品日新月异、市场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中,企业管理就显得愈益重要。

在企业管理教学中经常需要用到展示板,现有技术中的教学展示板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方便携带,不能满足教学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包括左展示板和右展示板,所述左展示板和右展示板左右并排设置,且所述左展示板和右展示板之间通过铰链连接,所述左展示板和右展示板底部均设有支架本体,所述左展示板上设有方形孔,所述方形孔的个数为两个,且所述方形孔上下设置,所述方形孔中分别转动连接有第一转板和第二转板,所述右展示板上设有显示器,所述显示器底部连接有电源线和数据线。

优选的,所述支架本体包括卡接座和支腿,所述卡接座中设有卡槽,且所述左展示板和右展示板刚好卡在卡槽中,所述支腿呈“八”字形。

优选的,所述左展示板顶部左侧设有电子时钟,所述电子时钟右侧还设有照明装置。

优选的,所述显示器为LED高清显示器。

优选的,所述左展示板和右展示板的顶部还设有固定架,所述固定架上活动连接有投影布本体。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结构新颖,操作方便,通过第一转板和第二转板的设计,实现了双面循环使用,具有很高的实用性,通过右展示板上显示器的设计,便于视频教学或者多媒体课件教学,教学效果好,通过电子时钟和照明装置的设计,便于使用者了解准确时间,照明效果好,通过投影布本体的设计,提高了装置的功能性,能够作为投影墙来使用,便于拆卸,携带方便,大大提升了该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的使用功能性,保证其使用效果和使用效益,适合广泛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左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后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左展示板、2右展示板、3铰链、4支架本体、5卡接座、6支腿、7方形孔、8第一转板、9第二转板、10电子时钟、11照明装置、12固定架、13投影布本体、14显示器、15电源线、16数据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包括左展示板1和右展示板2,所述左展示板1和右展示板2左右并排设置,且所述左展示板1和右展示板2之间通过铰链3连接,所述左展示板1和右展示板2底部均设有支架本体4,所述左展示板1上设有方形孔7,所述方形孔7的个数为两个,且所述方形孔7上下设置,所述方形孔7中分别转动连接有第一转板8和第二转板9,所述右展示板2上设有显示器14,所述显示器14底部连接有电源线15和数据线16,所述支架本体4包括卡接座5和支腿6,所述卡接座5中设有卡槽,且所述左展示板1和右展示板2刚好卡在卡槽中,所述支腿6呈“八”字形,所述左展示板1顶部左侧设有电子时钟10,所述电子时钟10右侧还设有照明装置11,所述显示器14为LED高清显示器,所述左展示板1和右展示板2的顶部还设有固定架12,所述固定架12上活动连接有投影布本体13。

工作原理:本实用新型一种企业管理教学展示板,使用时,首先将铰接的左展示板1和右展示板2展开,然后安装在支架本体4上的卡接座5中,通过第一转板8和第二转板9的设计,实现了双面循环使用,具有很高的实用性,通过右展示板2上显示器14的设计,电源线15和数据线16分别连接到电源和电脑,便于视频教学或者多媒体课件教学,教学效果好,通过电子时钟10和照明装置11的设计,便于使用者了解准确时间,照明效果好,通过投影布本体13的设计,提高了装置的功能性,能够作为投影墙来使用,便于拆卸,携带方便,适合推广使用。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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