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84268阅读:237来源:国知局
一种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力图形化演示装置,具体而言,涉及一种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配网调度和配电运行人员涉及的设备、用户很多,需要掌握的资料也非常多,这些信息在大多数的配电管理部门都是通过文档资料的方式来存储,不易查看和维护。同时,由于配网自动化目前还未能普及,对于配电网来说,多数的柱上开关刀闸和环网柜开关运行状态不能象高电压等级电网那样可以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时查看、掌握,这方面的信息大多是凭借运行人员的经验或者对正常运行方式的了解来弥补。

因此,目前对于上述数据和资料都在逐步采用图形化展示的方式进行,目前图形化展示的显示器设置方式单一,无法实现对于会议、展会等多种场合中的灵活展示,这也制约了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的发展。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图形化展示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其包括图形化演示部,图形化演示部安装于安装部上,安装部为呈C字形的框体,安装部的两自由端具有延伸部,延伸部与自由端相垂直,延伸部还连接图形化演示部的相对两侧,安装部的中部开设有阵列排布的第一通孔,第一通孔内穿设有杆体,杆体上开设有第二通孔,杆体的相对两端通过法兰盘分别连接图形化演示部和墙体。

进一步地,上述图形化演示部和安装部之间形成C字形的腔体。

进一步地,上述第二通孔沿着杆体的径向开设。

进一步地,上述第二通孔垂直于第一通孔开设,或者第二通孔倾斜于第一通孔开设。

进一步地,上述延伸部的内侧具有弧面。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主要设置了图形化演示部和安装部,其中,安装部为呈C字形的框体,安装部的两自由端具有延伸部,延伸部与自由端相垂直,延伸部还连接图形化演示部的相对两侧,安装部的中部开设有阵列排布的第一通孔,第一通孔内穿设有杆体,杆体上开设有第二通孔,杆体的相对两端通过法兰盘分别连接图形化演示部和墙体;通过上述改进,使得图形化演示部可以通过转动方式实现多个角度的展示,同时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结合还使得展示过程中形成优秀的散热性能,从而有效地解决现有技术中图形化展示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

附图说明

通过阅读下文优选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各种其他的优点和益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变得清楚明了。附图仅用于示出优选实施方式的目的,而并不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而且在整个附图中,用相同的参考符号表示相同的部件。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部的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参照附图更详细地描述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例。虽然附图中显示了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例,然而应当理解,可以以各种形式实现本公开而不应被这里阐述的实施例所限制。相反,提供这些实施例是为了能够更透彻地理解本公开,并且能够将本公开的范围完整的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参见图1至图2,图中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其包括图形化演示部1(具体可以为显示器等),图形化演示部1安装于安装部2上,安装部2为呈C字形的框体,安装部2的两自由端21具有延伸部22,延伸部22与自由端21相垂直,延伸部22还连接图形化演示部1的相对两侧,安装部2的中部开设有阵列排布的第一通孔23,第一通孔23内穿设有杆体24,杆体24上开设有第二通孔25,杆体24的相对两端通过法兰盘26分别连接图形化演示部1和墙体3。

本实施例所提供的建设配网公变数据的图形化演示装置,主要设置了图形化演示部和安装部,其中,安装部为呈C字形的框体,安装部的两自由端具有延伸部,延伸部与自由端相垂直,延伸部还连接图形化演示部的相对两侧,安装部的中部开设有阵列排布的第一通孔,第一通孔内穿设有杆体,杆体上开设有第二通孔,杆体的相对两端通过法兰盘分别连接图形化演示部和墙体;通过上述改进,使得图形化演示部可以通过转动方式实现多个角度的展示,同时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结合还使得展示过程中形成优秀的散热性能,从而有效地解决现有技术中图形化展示方式单一的技术问题。

参见图1,图形化演示部1和安装部2之间形成C字形的腔体4,可以使得散热性能更加。

参见图1至图2,第二通孔25沿着杆体24的径向开设,可以使得散热性能更加。其中,第二通孔25可以垂直于第一通孔23开设;也可以为第二通孔25倾斜于第一通孔23开设(未示出)。

参见图1至图2,延伸部22的内侧具有弧面221,可以使得整体结构更为稳固。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实用新型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实用新型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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