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显示荧幕以及至少一棱镜结构光学元件,其中,
所述多个显示荧幕彼此相邻排列,所述多个显示荧幕中至少一相邻的两个显示荧幕之间具有夹角,所述夹角大于90度且小于180度,且各所述多个显示荧幕具有显示区以及围绕所述显示区的边框;
各所述至少一棱镜结构光学元件配置于具有所述夹角的相邻的所述两个显示荧幕之间,且遮盖所述两个显示荧幕的所述多个边框中彼此相邻的两个侧边以及所述两个显示荧幕的所述多个显示区的局部,其中各所述至少一棱镜结构光学元件包括基材及多个棱镜柱,所述多个棱镜柱沿预定方向排列于所述基材上,且各所述至少一棱镜柱的延伸方向实质上平行于彼此相邻的所述两个侧边,所述基材包括相邻的第一区域及第二区域,分别对应于所述两个显示荧幕的局部,所述第一区域于所述预定方向的长度为la,所述第二区域于所述预定方向的长度为lb,且la≧lb,所述多个棱镜柱包括排列于所述第一区域的多个第一棱镜柱及排列于所述第二区域的多个第二棱镜柱,各所述第一棱镜柱具有相邻于所述基材的两个内角θa1、θa2、第一表面及第二表面,所述内角θa1位于所述内角θa2与所述第二区域之间,所述内角θa1为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基材之间的夹角,所述内角θa2为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基材之间的夹角,各所述第二棱镜柱具有相邻于所述基材的两个内角θb1、θb2、第三表面及第四表面,所述内角θb1位于所述内角θb2与所述第一区域之间,所述内角θb1为所述第三表面与所述基材之间的夹角,所述内角θb2为所述第四表面与所述基材之间的夹角,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表面及/或所述多个第四表面为吸光面,或者,所述多个第二表面及所述多个第四表面的粗糙度大于所述多个第一表面及所述多个第三表面的粗糙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la>lb,且所述第一区域对应于所述两个显示荧幕其中之一的局部外,还对应于所述两个显示荧幕其中另一的局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1≦la/lb≦1.2。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θa1<θa2,θb1<θb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第一棱镜柱的所述多个内角θa1、θa2的角度为相同,所述多个第二棱镜柱的所述多个内角θb1、θb2的角度为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棱镜柱为三角棱镜柱,且40°≦θa1<70°,60°≦θa2≦90°,40°≦θb1<70°,60°≦θb2≦90°。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第一棱镜柱的所述多个内角θa1是从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交界处朝远离所述第二区域的方向逐渐变小,所述多个第二棱镜柱的所述多个内角θb1是从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的交界处朝远离所述第一区域的方向逐渐变小。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棱镜柱为三角棱镜柱,且0°<θa1≦70°,0°<θb1≦70°。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45°≦θa1≦60°,45°≦θb1≦60°。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显示荧幕的数量为三个,而所述至少一棱镜结构光学元件的数量为两个,且所述多个棱镜结构光学元件的所述多个第一区域对应于所述多个显示荧幕中,位于中间的所述显示荧幕。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各所述至少一棱镜结构光学元件还包括偏光吸收材料层,配置于所述基材,且所述多个显示荧幕分别具有上偏光片,而所述偏光吸收材料层的偏光方向与所述多个上偏光片的偏光方向相同。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多荧幕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光吸收材料层配置于所述基材的远离所述多个棱镜柱的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