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电视机的弧形导光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78327阅读:76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电视机的弧形导光柱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视机导光柱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电视机的弧形导光柱领域。



背景技术:

电视机的遥控接收传感器-接收头,一般安装在机壳内,遥控器发出的红外线控制信号通过安装在机壳的导光柱传导,作用于遥控接收传感器。导光柱既是遥控红外线传入遥控接收传感器的光路通道,也是电视机外观的装饰零件,零件设计受到外观限制。目前市场上的电视机要想在正面接收信号,遥控信号及指示灯信号源都必须放在靠近电视机边缘,甚至直接突出电视机,这直接影响电视机成本和电视机外观形象,也不能满足远距离传导信号的要求,传统的导光柱与电视机其他零部件的连接方式也多为螺纹连接,人工成本高且生产效率比较低。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之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电视机的弧形导光柱,与普通的导光柱相比,本实用新型中的导光柱特点为其外观形状为弧形,弧度为π/2,弧形导光柱能将遥控及指示灯信号转90度方向传导,避免了电视机本身对信号的堵挡,在电视机正面能接收到相关信号,且能远距离传导信号,也能同时传导红外遥控信号和指示灯信号,遥控及指示灯等信号源直接能放在电视机壳内较远处。同时本实用新型中的弧形导光柱与电视机内其它零部件的连接方式为卡接,依靠各个配合零件的相互配合限位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用于电视机的弧形导光柱外观形状为弧形,包括导光柱弧形本体、信号接收面和信号传出面,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整体呈圆弧形形状,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具有弧形导光腔,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两端端部分别为信号接收端和信号传出端,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接收端设有与弧形导光腔相连通的信号接收面,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传出端设有与弧形导光腔相连通的信号传出面;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接收端设有若干个定位销或限位槽,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传出端设有若干个限位槽或定位销。

为了更好的实现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

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接收端设有两个定位销,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传出端设有两个限位槽。

作为优选,所述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弧度为π/2。

本实用新型较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中的弧形导光柱能将遥控及指示灯信号转90度方向传导,避免了远距离传导中电视机本身对信号的堵挡。

(2)本实用新型中的弧形导光柱与其他零部件的连接方式为卡接,依靠各个零件的相互配合限位固定,无需螺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

(3)本实用新型中的弧形导光柱能同时传导红外遥控信号和指示灯信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信号传导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信号装配示意图

其中,附图中的附图标记所对应的名称为:

1-导光柱弧形本体,2-支撑柱,3-后盖,4-背板,5-限位筋,6-面框,7-信号源,11-限位槽,12-定位销,13-信号接收面,14-信号传出面,A-信号传播路径,B-观察方向。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详细说明:

实施例

如图2所示,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传出端设若干个限位槽11,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信号接收端设若干个定位销12,如图4所示,定位销12与电视机背板4上对应开设的通孔卡接,限位槽11与电视机面框6上的对应的限位筋5卡接。同理,可在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传出端设若干个定位销12,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信号接收端设若干个限位槽11,定位销12与电视机面框6上对应开设的通孔卡接,限位槽11与电视机背板4上的对应开设的限位筋卡接。

如图1所示,导光柱弧形本体的信号传出端设2个限位槽11,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信号接收端设2个定位销12,限位槽11、定位销12均沿导光柱弧形本体1中心线两侧对称分布,如图4所示,定位销12与电视机背板4上对应开设的通孔卡接,限位槽11与电视机面框6上的对应的限位筋5卡接。

如图4所示,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信号接收端与电视机后盖3上的支撑柱2为过盈配合,使得弧形导光柱安装更加稳固。

如图3所示,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弧度为π/2,信号源7发出的信号经信号接收面接收传入导光柱弧形本体1,在弧形导光腔内按传播路径A方向传导,实现将遥控及指示灯信号转90度方向传导,且导光柱弧形本体1本身为圆弧过渡,在观察方向B不会看见指示灯光线,不会造成漏光等质量问题。

更进一步的,信号接收面13沿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信号接收端伸长凸起设置;信号传出面14沿导光柱弧形本体1的信号传出端设伸长凸起设置,在需要时,可适当延长信号接收端和信号传出端,从而实现长距离信号传导。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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