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ED灯的扩散板固定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63059发布日期:2018-07-18 01:21阅读:60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急照明领域,特别涉及一种LED灯的扩散板固定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LED灯的扩散板与散热器之间的防水结构主要是通过在两者之间打防水胶进行密封或者使用防水胶条;如果采用打胶的防水结构,扩散板与散热器通过胶水同时进行了固定连接,但是如果采用防水胶条,则扩散板与散热器之间则需要通过螺丝进行连接;无论是打胶还是使用防水胶条,其工艺流程均需要较多的物料,操作较为复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LED灯的扩散板固定结构,扩散板和散热器之间采用卡接件过盈配合,固定的同时实现了防水功能,无需其他外接辅助物料,结构简单,组装方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

一种LED灯的扩散板固定结构,包括散热器和扩散罩,所述扩散罩盖设在所述散热器上,所述散热器的内侧壁向内形成一环形搭沿,所述扩散罩与所述环形搭沿相接触的面上设有环形凸起,与所述环形凸起相适配的,所述环形搭沿上形成有环形凹槽,所述环形凸起卡入所述环形凹槽内;所述散热器的边沿内侧壁与所述扩散罩的外边缘相接处设有卡槽,所述扩散罩的外边缘卡入所述卡槽内。

进一步的,所述环形凸起的横截面为锥形,其锥形的顶端顶靠在所述环形凹槽的底面。

进一步的,所述环形凸起与所述扩散罩为一体成型的刚性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扩散罩的外边缘与所述卡槽以及所述环形凸起与所述环形凹槽均为过盈配合。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一、本实用新型通过所述扩散罩的外边缘与所述卡槽的配合同时结合所述环形凸起与所述环形凹槽的配合,在实现扩散罩与散热器固定的同时,通过双层卡接结构实现了扩散罩与散热器结合后的密封防水;省去了原有密封工艺中的胶水或者密封圈,两者之间的固定也无需再使用螺丝,节省了生产物料,进而节省了生产成本,同时简化了工艺步骤,节约人力成本。

二、本实用新型环形凸起的锥形顶端顶靠在环形凹槽的底部,增加了环形凸起与环形凹槽的结合力度,提高了密封性能。

三、本实用新型扩散罩与散热器之间使用刚性过盈配合,提高了扩散罩与散热器之间的密封效果。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剖视图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剖视图的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照图1至图3,一种LED灯的扩散板固定结构,包括散热器1和扩散罩2,所述扩散罩2盖设在所述散热器1上,所述散热器1的内侧壁向内形成一环形搭沿10,所述扩散罩2与所述环形搭沿10相接触的面上设有环形凸起20,与所述环形凸起20相适配的,所述环形搭沿10上形成有环形凹槽11,所述环形凸起20卡入所述环形凹槽11内;所述散热器1的边沿内侧壁与所述扩散罩2的外边缘相接处设有卡槽12,所述扩散罩2的外边缘卡入所述卡槽12内。所述扩散罩2的外边缘与所述卡槽12的配合同时结合所述环形凸起20与所述环形凹槽11的配合,在实现扩散罩2与散热器1固定的同时,通过双层卡接结构实现了扩散罩2与散热器1结合后的密封防水;省去了原有密封工艺中的胶水或者密封圈,两者之间的固定也无需再使用螺丝,节省了生产物料,进而节省了生产成本,同时简化了工艺步骤,节约人力成本。

所述环形凸起20的横截面为锥形,其锥形的顶端顶靠在所述环形凹槽11的底面。此结构增加了环形凸起20与环形凹槽11的结合力度,提高了密封性能。

所述环形凸起20与所述扩散罩2为一体成型的刚性结构。所述扩散罩2的外边缘与所述卡槽12以及所述环形凸起20与所述环形凹槽11均为过盈配合。扩散罩2与散热器1之间使用刚性过盈配合,提高了扩散罩2与散热器1之间的密封效果。

本实用新型在组装过程中,无需再使用密封圈或者防水胶,只需将扩散罩2扣入散热器1中即可,在扣入过程中,扩散罩2发生形变,随之卡入散热器1内,卡入后扩散罩2形变恢复,此时环形凸起20与环形凹槽11紧密结合,扩散罩2外边缘与卡槽12紧密配合,即实现了扩散罩2与散热器1的结合和两者之间的密封。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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