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11653发布日期:2018-09-11 21:13阅读:23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路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道路建设日益完善,路灯在城市照明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已广泛应用于公共照明方面。一个完整的路灯一般包括灯头、支杆及灯杆,其中灯杆是指其底端埋设于地面,其顶端竖立的灯杆;支杆即是灯头和灯杆之间的衔接装置。

以灯杆40'为圆杆为例,目前灯杆40'的安装孔位一般是固定的,参见图1所示,一般有上孔位41'、下孔位42'和中间的一个大孔位43'。这3个孔位的位置一般是固定的。也就是,出厂时其各个孔位的位置就是固定的。但是不同厂的下孔位的位置经常会有不同。

实际安装过程中,一般上孔位和大孔位较为容易对位安装,但是下孔位因为位置的不同而使得难以凑巧对应,这就使安装变得困难。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适配灯杆不同位置的下孔位的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其可以对灯杆不同位置的下孔位调节,大大提高安装效率。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其是在所述衔接装置上设有一用于与灯杆配合连接的固定件,所述固定件一侧的形状与灯杆相配;所述固定件的上部设有第一孔位,所述第一孔位上设有用于与灯杆结合固定的第一螺栓;所述固定件的中部设有套管;所述固定件的下部设有多个上下排列的第二孔位或者一长条形槽,所述第二孔位或长条形槽上设有用于与灯杆结合固定的第二螺栓。

优选地,所述固定件一侧的形状为平面或弧形面。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固定件的下部设有多个上下排列的第二孔位或者一长条形槽,从而能够针对灯杆不同位置的下孔位进行调节固定。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一种灯杆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的另一角度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安装在方体灯杆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安装在圆体灯杆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优选的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见图2-图5所示,一种路灯灯杆衔接装置的孔位调节装置,其是在衔接装置10上设有一用于与灯杆40'配合连接的固定件44,固定件44一侧的形状与灯杆40'相配;固定件44的上部设有第一孔位41,第一孔位41上设有用于与灯杆结合固定的第一螺栓45;固定件的中部设有套管43;固定件44的下部设有多个上下排列的第二孔位或者一长条形槽42,第二孔位或长条形槽42上设有用于与灯杆结合固定的第二螺栓46。

作为更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优选固定件的下部设有长条形槽42的技术方案。这是因为,多孔位(即多个上下排列的第二孔位)虽然也能对应灯杆不同位置的安装孔,但是,仍然是有限的选择,仍然有可能碰到不对位的情况,例如灯杆的安装孔位于固定件下部的两个第二孔位之间。而长条形槽对于这种不对位的情况是可解决的。无论上下多少偏差,只要是在长跳槽的范围之内,均可以得到调整。从而,长条形槽的对位调节能力要优于多孔位;从而长条形槽能够更好地针对灯杆不同位置的下孔位进行调节固定。

作为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固定件44一侧的形状为平面470;如图4所示,当灯杆为方体时,平板与方体灯杆可紧密贴合。

作为另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固定件44一侧的形状为弧形面480。如图5所示,当灯杆为圆体时,弧形板与圆体灯杆可紧密贴合。

作为第三种具体实施方式,参见图2所示,固定件44包括一平板47和一弧形板48,平板47和弧形板48可拆卸连接。这样,当需要与方体灯杆安装时,只采用平板;当需要与圆体灯杆安装时,可以采用平板和弧形板,两者固定后以弧形板与圆体灯杆紧密贴合;或者只采用弧形板。

安装时,固定件与灯杆贴合,套管插入灯杆的大孔位;第一螺栓结合第一孔位和灯杆的上孔位;第二螺栓结合第二孔位和灯杆的下孔位,第一螺栓和第二螺栓分别锁紧即可完成安装。

上文所列出的一系列的详细说明仅仅是针对本实用新型的可行性实施例的具体说明,它们并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艺精神所作的等效实施例或变更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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