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曲边打磨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793919发布日期:2019-05-31 20:36阅读:151来源:国知局
一种玻璃曲边打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玻璃曲边打磨装置,应用于玻璃磨边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玻璃是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一般是用多种无机矿物(如石英砂、硼砂、硼酸、重晶石、碳酸钡、石灰石、长石、纯碱等)为主要原料,另外加入少量辅助原料制成的,在玻璃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玻璃进行磨边,目前市场上的磨边装置多数是针对与规则状的玻璃,当玻璃出现曲边或弧形边的情况下,现有的很多磨边装置不能够适用,大多数通过人工打磨,因此会存在打磨效率低、打磨效果差的缺陷,应当予以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方案的缺陷,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玻璃曲边打磨装置,具有效率高效、打磨效果好的优点。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玻璃曲边打磨装置,包括:底座、支撑板、导轨、滑块、左卡板、右卡板、气缸一、横板、气缸二、连接板、伸缩杆、弹簧、固定块、微型打磨机,所述支撑板为两块分别竖直固接在底座上端面左右两侧,且两块支撑板之间水平设置一条导轨,所述导轨与底座上端面固接,所述滑块下端面开有与导轨相匹配的凹槽,所述滑块通过凹槽与导轨滑动连接,所述滑块上端面左右两侧分别竖直固接有左卡板、右卡板,所述气缸一水平安装在右侧支撑板右端面下部,所述气缸一活塞杆向左穿过支撑板后末端与右卡板右端面固接,所述横板水平固接在两个支撑板顶端,所述气缸二竖直安装在横板上端面中部,所述气缸二活塞杆向下穿过横板后末端固接一个连接板,所述伸缩杆上端与连接板下端面固接,所述伸缩杆竖直设置且下端固接一个固定块,所述伸缩杆上套装一个弹簧,所述微型打磨机安装在固定块外端面上。

所述左卡板、右卡板相对一侧的端面开有卡槽。

所述气缸一为自动往复气缸。

所述微型打磨机的打磨轮与左卡板、右卡板处于同一竖直平面上。

采用本技术方案,具有以下优点:

1、 效率高效,代替人工对玻璃不规则边进行打磨,可大大提高打磨效率;

2、打磨效果好,减少人工操作误差,可提高打磨质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玻璃曲边打磨装置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其中:1-底座;2-支撑板;3-导轨;4-滑块;5-左卡板;6-右卡板;7-气缸一;8-横板;9-气缸二;10-连接板;11-伸缩杆;12-弹簧;13-固定块;14-微型打磨机;15-待加工件。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玻璃曲边打磨装置,包括:底座1、支撑板2、导轨3、滑块4、左卡板5、右卡板6、气缸一7、横板8、气缸二9、连接板10、伸缩杆11、弹簧12、固定块13、微型打磨机14,所述支撑板2为两块分别竖直固接在底座1上端面左右两侧,且两块支撑板2之间水平设置一条导轨3,所述导轨3与底座1上端面固接,所述滑块4下端面开有与导轨3相匹配的凹槽,所述滑块4通过凹槽与导轨3滑动连接,所述滑块4上端面左右两侧分别竖直固接有左卡板5、右卡板6,所述气缸一7水平安装在右侧支撑板2右端面下部,所述气缸一7活塞杆向左穿过支撑板2后末端与右卡板6右端面固接,所述横板8水平固接在两个支撑板2顶端,所述气缸二9竖直安装在横板8上端面中部,所述气缸二9活塞杆向下穿过横板8后末端固接一个连接板10,所述伸缩杆11上端与连接板10下端面固接,所述伸缩杆11竖直设置且下端固接一个固定块13,所述伸缩杆11上套装一个弹簧12,所述微型打磨机14安装在固定块13外端面上。

所述左卡板5、右卡板6相对一侧的端面开有卡槽。

所述气缸一7为自动往复气缸。

所述微型打磨机14的打磨轮与左卡板5、右卡板6处于同一竖直平面上。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施的:如图1所示,图中虚线部分代表待加工件15,将待加工件15左右两端分别卡设在左卡板5、右卡板6上的卡槽内,启动气缸二9,气缸二9带动连接板10下移,连接板10带动伸缩杆11及固定块13下移,最终使微型打磨机14上的打磨轮与待加工件15的弧形边接触,并使弹簧12处于压缩状,启动微型打磨机14即可对待加工件15进行打磨,启动气缸一7,气缸一7带动右卡板6左右移动,由于右卡板6与滑块4固定连接,因此可带动滑块4沿着导轨3往复运动,待加工件15在往复运动过程中,由于在伸缩杆11上设置有弹簧12,在弹簧力及重力作用下,微型打磨机14上打磨轮始终与待加工件15的弧形边接触,从而对其进行打磨,采用本技术方案,可代替人工对不规则边进行打磨,提高打磨效率与效果,本申请中左卡板5、右卡板6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成不同形状规格,从而满足不同尺寸的异形玻璃磨边加工。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限制本实用新型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上述的各个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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